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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城市道路照明标准按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及居住区道路分为五级1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照明应满足平均亮度(或照度)、亮度(或照度)2均匀度、眩光限制和诱导性四项评价指标主要供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居住区道路应满足平均照度单项评价指标各级道路照明标准见表
30.3表道路照明标准
0.3亮度照度级平均亮度平均照度道路类型眩光限制诱导性均匀度均匀度别LavCd/m2Eav(Lx)Lmin/Lav Emin/Eav严禁采用非快速路
1.
50.
4201.4截光型灯具很好I主干路及迎宾路、通向政府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严禁采用非主要道路、市中
1.
00.
351.
50.35很好II截光型灯具心或商业中心的道路、大型交区纽等不得采用非次干路
0.
50.
3580.35截光型灯具好III不宜采用非支路
0.
30.
350.3截光型灯具好IV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居采用的灯具——广2———V住区道路和人行不受限制道注、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1照度值可相应降低20〜30%、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2三幅路、四幅路的非机动车道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机动车道的41/2第条和第4条规定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值均为维持值,新安装光源、灯具的道53路,其路面的初始亮度(或照度)值应相应提高30〜50%选定道路照明标准时,要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模,一般中小城市可视其道路类型采6用相应低级的标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