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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抗诉申请书】行政抗诉申请书
(一)抗诉申请书申请人***,男,汉族,退休干部,***年生,住***县东环路****,电话,*****手机******被申请人***高级人民检察院.原被告******港务局,法人代表***(局长),住***开发区.
一、申请人与被告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01年12月25日,我和******物资供应处签订了一份购买物资供应处已报批的商住楼建设用地协议书一份,在协议规定期限内我交了大部分款项,而物资供应处时时不交给我使用手续2002年七八月份港务局在调整下边几个公司时,把物资供应处调散了,业务由它下边的“**港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代管2005年该公司以“出售的方式买了“包括该地段在内的土地使用权,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并已开工建设,当我发现后,经多次协商无效,于2007年1月30日我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行我和物资供应处的协议,并多次申请法院停止城建公司非法施工,它们不采纳我的申请,也不接受我的以“城建公司的经理***”为被告的非法施工的诉状(已构成剥夺公民的诉讼权)2008年2月25日,**法院作出(重审)**民初字第277号判决书,在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呼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依被告方“以国有划拨土地形式取的该土地使用权”,但未办理相关手续;原告***与******物资供应处均不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为由;依照最高院(法释
[2005]5号)第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第十六条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的合作开发房地产的,认定合同无效”的规定判决该协议无效,退回我的投资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补偿我的投资款的同额利息我认为法院以合作经营开发房地产的规定判决本案使用法律错误
1、最高院法释第二十四条明文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被告在答辩中也已共认:“从协议约定的内容上看,该协议书名为合作房地产开发合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法院死不认定这一法规
2、高院既然认定”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写明是合作开发商住楼,”而为什么就看不到该协议的第一条已写明“甲方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呢“既然有关部门批准,还扯什么资质不资质;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那是被告方与土地管理部门的事,与本案有关吗至于楼房建成后的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问题,这更是无计之谈,协议书第二条已写明“***用地以东
36.9米,南北长60米,由乙方(上诉人)出资建设,其外观设计要符合甲方报建的一号楼(高与宽)的要求,乙方必须与甲方同时施工建设(因我这
36.9米是甲方报建一号楼的约为一半)试问我在约定的范围内出资建楼,建成后法院能给我承担经营风险吗收益我能分给旁人吗这些本来是水到渠成的事,可是这些高明的法官就当成了救命稻草来说话,可谓天大的笑话”
3、本协议合法有效协议已表达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没有欺诈;胁迫,也没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双方本应严格依约履行,即当时没有拿到证书,二号楼已建成,也已证明有关部门批准了,况且法释第九条”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土地使用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4、被告方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方不但没有及时履行应尽责任,并且还私自撕毁协议,把包括该地段在内的使用权转让给下属单位城建公司,这既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又违反了本协议的约定,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一切责任各级法院,在审查本案中,及不看当事人的陈述;更不看法律专家的论证,光抱着小团体的利益,歪曲事实,黑白颠倒,断章取义,顽固不化,目无党纪国法,故意枉法裁判,真可谓贼胆包天望求检察院查证抗诉***2013年6月n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