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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浙江省物业管理业主公约有关浙江省物业管理业主公约为加强(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和省政府令第113号《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公约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保安、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四、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实施日期】1999-09-08【有效性】有效为加强(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和省政府令第113号《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公约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保安、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四、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改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九、凡房屋建筑有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
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十、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不得擅自将住宅及附属用房如架空层、储藏室用于营业、办加工厂、幼儿园等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4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8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9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舌L贴、乱挂、设立广告牌;10随意停放车辆;11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的行为;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13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十二、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十三、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企业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
十四、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十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业主公约为加强(以下行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8影响市客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舌L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
1.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r抵鞭蠡岷鸵抵鞫芾智?被峋??邮灰小⑶?馍倒芾碇辅懿棵诺闹傅加爰喽健?br
2.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交付使用且住用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管理委员会
3.本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5.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五、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改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九、凡房屋建筑有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
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经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管理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并报告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7.业主大会必须有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8.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9.业主投票时,以每套单元式住宅为一票;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3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地产证书一票
10.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违反规定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违约责任
1.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条款中
1.
3.
4.
5.
6.
7.
9.10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议定,业主管理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2.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
四、其他事项
1.本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百分之十五的已住用业主签字后生效
2.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3.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4.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5.本公约一式三份,业主、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本业主所拥有物业住宅栋号商业用房栋号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所在单位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业主(签章)年月日业主公约
(一)为加强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订本公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保安、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九、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
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十、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凭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4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8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9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舌L贴、乱挂、设立广告牌;10随意停放车辆;11聚众喧闹、嗓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的行为;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13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十二、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十三、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企业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
十四、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十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业主公约
(二)为加强(以下行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
十、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不得擅自将住宅及附属用房如架空层、储藏室用于营业、办加工厂、幼儿园等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4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8影响市客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舌L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
1.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r抵鞠蠡岷鸵抵辅芾碧被峋?邮族小⑶镇倒芾碇辅懿棵诺闹傅加爰喽健br〉
2.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交付使用且住用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管理委员会
3.本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5.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管理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并报告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7.业主大会必须有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8.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9.业主投票时,以每套单元式住宅为一票;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3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地产证书一票
10.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违反规定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违约责任
1.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条款中
1.
3.
4.
5.
6.
7.
9.10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议定,业主管理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2.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
四、其他事项
1.本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百分之十五的已住用业主签字后生效
2.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3.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4.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5.本公约一式三份,业主、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本业主所拥有物业住宅栋号商业用房栋号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所在单位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业主(签章)年月日小区业主公约为加强(以下行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保障本物业的依法与合理使用、维护、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的生活、工作环境,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第二条公约效力本公约对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第三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座落位置;总建筑面积;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土地用途O第四条管理方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通过依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第五条共有部分所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第六条专有部分所有权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第七条相邻业主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第八条物业用途
1.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政府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
2.不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具体如下有害、危险物质等;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8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9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舌L贴、乱挂、设立广告牌;10随意停放车辆;11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的行为;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13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十二、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十三、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企业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
十四、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1空调外挂设备应按指定位置安装;2阳台外和窗外不吊挂和晾晒物品;3不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的任何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3.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第九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依法经营按照以下条款进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和收益分配
1.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部分,归该幢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3.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4.第十条装饰装修
1.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自用部分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登记,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2.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3.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4.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5.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一条共用设施的使用管理
1.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2.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3.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4.如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造成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第十二条公共秩序维护
1.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和损坏物业区域内绿地、园林、小品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
2.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堆放,避免遗撒;
3.不在公共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
4.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噪声第十三条禁止行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业主公约(样式一)为加强(以下简称“本物业”)和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订本公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第一条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第二条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第三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保安、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四条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第五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和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直辖市解决第六条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第七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来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物业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贪污处理第八条业主发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第九条凡房屋建筑及附恬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
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有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第十条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建立佥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4.损坏、排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画园林建筑小品;
8.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9.影响市容光焕发观瞻的乱搭、舌L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10.随意停放车辆;
11.聚从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3.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共他行为第十二条人为造成公共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第十三条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企业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第十四条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条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第十五条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第十六条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十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经典推荐浙江省物业管理业主公约.合同范本为加强(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和省政府令第113号《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公约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保安、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四、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改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九、凡房屋建筑有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
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十、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H^
一、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不得擅自将住宅及附属用房如架空层、储藏室用于营业、办加工厂、幼儿园等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4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8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9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舌L贴、乱挂、设立广告牌;10随意停放车辆;11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的行为;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13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十二、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十三、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企业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
十四、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十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浙江省物业管理业主公约(示范文本)【颁布单位】浙江省建设厅【颁布日期】1999-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