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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食品平安犯罪案件调研报告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和人们对食品需求的增加,我国的食品工业特殊是食品加工业得到了迅猛发展但与此同时,食品平安问题的日益突出“毒奶粉”、“毒豆芽”、“地沟油”等有关食品平安的事务也层出不穷食品平安犯罪具有严峻的社会危害性,是关系民生的公害犯罪,其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影响和皆社会的稳定延安市公、检、法等机关亲密协作,通力合作,开展了多次食品平安犯罪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食品平安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仍旧存在着法律规制不完善、认定犯罪事实难、量刑不均衡等法律适用问题结合近年我市审理食品平安犯罪案件状况,为了给食品平安犯罪案件审理活动供应更加科学的现实依据,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人员进行了专项调研,并在深化分析食品平安犯罪案件产生缘由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食品平安犯罪案件的特点与成因
(一)全市法院食品平安案件基本状况据统计,2011年1月至2014年6月,延安两级法院共受理食品平安刑事案件16件,占刑事案件受理总数的
0.003%(见表
一、表二)o涉案人数共计21人,其中有罪判决15案21人,中院改判无罪1案5人(表一)2011年1月-2014年6月食品平安犯罪案件数统计表量(单位件)合序号单位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1-6月计法的因此,国家法定标准值本质上是对生产者、经营者的一种授权也即,只要生产者、经营者的食品检验指标符合国家法定标准的范畴,则其实际检验指数的凹凸完全由生产者和经营者自行掌控如延安中院审理贾某等人一案中,涉案标准对食品生产者的授权是其所运用的猪油“酸价”值不超过5毫克氢氧化钾/克,即凡在此标准内的运用行为均是法定的合规行为由于贾某生产的猪油被检测的酸价值为
4.49毫克氢氧化钾/克,故师有富即便运用了贾某的涉案猪油产品,其食品生产行为也完全是符合国家法定标准的授权范围的故只有此证据不能证明贾某等人构成犯罪
2、司法实践中,必需正确认知食品平安犯罪中“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界别规则依据“两高”说明的规定,此类有毒有害物质包括: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运用的物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运用的农药、兽药以与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由于国家相关标准难以涵盖和穷尽全部食品平安因素,故“两高”同时规定当“足以造成严峻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峻食源性疾病”或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看法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
3、在食品平安案件中应对常见的关联性法律问题赐予正确的认知,包括生产者之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产品合格证、商标注册等方面实践中,部分司法判决认为被告方假如存在前述法律资格证照的欠缺时,能够作为追究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条件但是“营业执照”的缺失只能说行为人之市场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行为人存在“非法经营”之举;“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的缺失也只能说明行为人的生产卫生资格不合法而由于主体“不适格”的因素不能干脆认定其生产的产品在生物、物理或化学性质上具有客观的“毒害性”产品是否必需运用“注册商标”明显不能构成被告人行为过错的依据
(二)精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食品平安案件中的适用“刑事政策的定义应当综合考虑刑事政策的主体、对象、手段、目的与手段的载体,即国家和社会依据犯罪态势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运用刑罚和诸多惩罚手段以期有效地实现惩处和预防犯罪目的的方略”食品平安犯罪刑事政策是在食品平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刑事政策,有其特有的价值维度详细表现如下
1.优先保障人的生命权、健康权食品平安犯罪不仅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生命权、身体健康权以与国家食品平安管理秩序,还扰乱了国家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其中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是最主要的侵害客体由此可知,优先保障不特定多数消费者食品平安,满意其基本生存须要的生命权、健康权,理应成为食品平安犯罪刑事政策的价值维度之一在此价值维度指引下的刑事政策应当表现为规范与食品相关的一切行为,对食品违法犯罪分子予以严惩甚至剥夺其生命权
2、面对食品平安犯罪的高发、多发态势,我国当前实行“厉而不严”的刑事政策予以治理食品平安犯罪刑事政策之“厉”2010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平安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对于危害食品平安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峻危害以与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彻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要从严限制对危害食品平安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惩罚”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商务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的工作方案》规定“加强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商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严查以罚代刑’,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连接,规范移送案件程序”该专项监督活动表明国家绝不放纵食品平安犯罪,严厉惩处的决心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刑法修正案
(八)》第24条、第25条删除生产、销售不符合平安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基本犯”单惩罚金”的规定,一律修改为并惩罚金,并沿袭了1997《刑法》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配置法定最高刑期无期徒刑,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配置法定最高刑期死刑的规定《刑法修正案
(八)》第25条删除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基本犯“拘役”的规定同时,为了打击食品监管渎职行为,明确监管者的责任,《刑法修正案
(八)》第49条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并对该罪配置高于一般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法定刑期2011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平安与相关职务犯罪的通知》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必需进一步加大力度,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平安与相关职务犯罪对于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殊严峻情节,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要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用足、用好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手段,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实力要从严把握对危害食品平安的犯罪分子与相关职务犯罪分子适用缓免刑的条件对依法必需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司法实践中,对食品平安犯罪案件也处以严刑峻罚
(三)应严格依据法律,运用形势政策指导审判实践
1、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犯罪数额、犯罪分子主观恶性与其犯罪手段、犯罪行为对人民群众生命平安和身体健康的危害、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程度、恶劣影响等
2、对具有累犯、前科、共同犯罪的主犯、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等情节,以与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峻,群众反映剧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3、在食品平安案件中对在同一条生产销售链上的犯罪分子,要在法定刑幅度内体现严惩源头犯罪的精神,确保生产环节与销售环节量刑的整体平衡对于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而非法销售的公司、企业,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干脆责任人员的责任
4、对于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情节的犯罪分子,宽严依法从宽处理要严格把握适用缓刑、免于刑事惩罚的条件对依法必需适用缓刑的,一般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活动
(四)打击食品平安犯罪结合食品平安犯罪的综合治理刑法是最终的保障法,但却不是治理食品平安犯罪的唯一手段用刑法手段严厉打击食品平安犯罪的确具有肯定威慑力,但是还应当以事前预防机制为基准,探究食品平安犯罪的综合治理对策,坚持两者相结合食品平安犯罪的综合治理对策详细包括第一,完善与食品平安相关的经济法规、行政法规、民事法规,与刑法一起综合抗制食品平安犯罪其次,加强食品平安管理,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理顺食品平安监管机制我国现有的食品平安监管是依据食物链的各个环节实行的“分段式”监管模式实践表明,分段监管涉与众多监管部门,存在职权交叉、责任不清楚的固有弊端,进而造成监管部门相互争夺监管、相互推诿监管的现象,以致监管失灵,食品平安事务频发食品平安与民众的生活亲密相关,代表政府的食品监管部门应当以执政为民为宗旨,把政府职能真正转变到经济调整、市场监管、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上来,更加强化其社会管理职能第三,增加市场丰体的法律意识,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法制教化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追求市场的公允和公正,与食品相关的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的框架下开展经济活动时应当树立剧烈的法治观念,遵纪遵守法律、守规第四,加强市场诚信机制建设,提升市场主体的道德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重塑市场经济伦理基础市场经济的健康、规范运行须要坚守诚恳信用原则食品市场经济主体应秉承对食品和消费者负责任的看法,以诚信为本,树立正确的市场经济伦理观念
(五)我国食品平安犯罪刑法规制之完善建构严密的刑事法网对打击、预防食品平安犯罪刻不待时
1、扩大刑法中食品的外延,即在现有食品平安犯罪的基础上,应当将生产、经营不符合平安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
2.将食品平安犯罪中的“销售”改为“经营”,可以将实践中如明知是不符合平安标准或有毒、有害的食品而选购、储存、运输、管理等行为明确予以刑法规制,通过将生产、销售型食品平安犯罪修改为生产、经营型食品平安犯罪,可以增加以下食品平安犯罪的行为类型
(1)违反食品平安检验制度的行为,如未对选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2)违反食品平安标准的选购行为,如选购不符合平安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未经过国家平安性评估的行为;
(3)违反食品平安储存制度的行为,如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等行为
3、将食品平安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平安罪鉴于食品平安犯罪本身具有公共危急的性质,并且在当今风险社会的条件下,不符合平安标准的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一旦流人市场,其危害更加不容低估因此,为了凸显食品平安犯罪危害公共平安的特点,加深人们对食品平安犯罪本质的相识,有必要调整食品平安犯罪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将其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纳入危害公共平安罪
4、增设相应的资格刑为了从源头上杜绝犯罪分子从事食品平安犯罪的可能性,还必需增设相应的资格刑食品平安犯罪往往是利用或滥用自身特定的资格和优势条件实施的,因此,对食品平安犯罪资格刑的配置应当侧重于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关联市场领域的退出机制和限制准入机制如对于生产经营者可以配置从业禁止等资格刑;对单位还可以建立强制破产等制度但在详细配置资格刑时,应当依据不同种类的犯罪,选择与其相适应的资格刑种类;同时,还应处理好“选处”与“并处”的关系四结语如何妥当地处理好民生问题,并使之能够依据制度化的方式加以解决,是当前社会治理中不行回避的重大问题干脆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食品平安问题尤其不容忽视可以说,依法惩治和预防食品平安犯罪,消解食品平安中存在的各种隐患,是当前我国民生工程建设的核心要义之一在面对日益严峻的食品平安形势之下,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平安,打击食品平安犯罪过程中,审判机关应不断在实践中积累阅历,惩处犯罪,筑起最终一道保障食品平安的防线参考文献:1延安中院001012宝塔区法院003033吴起县法院000224志丹县法院001015子长县法院001016延长县法院003037宜川县法院002028黄陵县法院001019洛川县法院000222011年1月-2014年6月,安塞县、甘泉县、延川县、黄龙县均备注无食品平安案件(表二)食品平安犯罪案件数量走势图(单位件)12004从涉案罪犯的食品类型来看,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豆芽为主,占全部案件
93.75%,涉案人数占总人数76%;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用油1件,占全部案件
6.25%,涉案人数占总人数24%(见表三)从涉案罪犯户籍看,外来人员作案占52%,本市所辖县区人员占48%;从涉案罪犯主体看,个体经营占94%,公司占6%;从惩罚结果来看,判处有期徒刑人13人,缓刑7人,禁止令1人(表三)犯罪食品类型类型、人员、判处结果构成比例图
(二)食品平安案件的主要特点
1、食品类型集中,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豆芽为主食品平安犯罪案件主要体现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豆芽犯罪,在全市法院2011年1月至2014年6月审结的食品平安犯罪案件中,在全部16件案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豆芽案件15件占
93.7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用油1件占全部案件
6.25%(见表三)
2、犯罪主体主要为个体经营,生产、销售一体化全市审理的食品平安犯罪案件,作案方式以家庭式的小作坊为主,兼有小规模投资如建设生产厂房犯罪分子通过在外地购买有毒有害食品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运用,后干脆销售到所在批发市场或酒店亦或是外来人员干脆居住在辖区内,运用有毒有害食品添加剂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后在当地销售
3、适用缓刑较多,但缺失剥夺犯罪分子犯罪实力的资格刑两级法院2011年至2014年6月共审理食品平安案件16件,其中判处缓刑4案7人,剥夺犯罪分子犯罪实力的资格刑即附带禁止令一案1人由于查获犯罪时对危害后果难以认定,导致实践中有部分案件对被告人适用了缓刑,不能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在全市16件食品平安案件中,只有黄陵法院判处禁止被告人从事相关生产活动的禁止令判处剥夺犯罪分子犯罪实力的资格刑较少对再犯没有起到应有的预防作用
(三)食品平安犯罪案件产生的缘由
1、食品平安犯罪成本低收益高食品平安犯罪能带来巨额经济利润,刑法规制的局限降低了食品平安犯罪的犯罪成本,助长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进而刺激犯罪分子不断以身试法案例中购买毒豆芽的添加剂成本较低
2、食品平安犯罪方法主要有生产、投放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食品平安犯罪涉与到原材料种植、加工生产、包装标识、运输、进出口、销售、卫生和食品平安犯罪等各个方面,每一个环节都可能与食品平安犯罪有关如辖区内毒豆芽案件,犯罪主要以家庭式小作坊为主,不好监管,生产的方式多种多样,既包括在由食品原料加工成食品成品的过程中添加有害物质,也包括在食品原料的生产过程中添加有害物质;“销售”既包括批发,也包括零售;“投放”主要是指在食品或干脆用于制造食品的原料中放置有毒、有害物质不同的行为影响到罪名的确立,对销售食品的行为而言,假如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有意,即使销售了有毒、有害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也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食品平安犯罪法网疏漏,刑法规制范围过窄我国《刑法》目前干脆与食品平安犯罪相关的罪名就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平安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食品监管渎职罪刑法规制食品平安犯罪范围过窄,很多危害食品平安的违法犯罪行犯难以得到刑法规制,以致无法追究食品平安违法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第一,食品平安犯罪的主体范围、行为方式、行为对象规定不详细食品平安犯罪的主体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监管者食品平安犯罪的行为手段仅包括食品领域的生产行为、食品领域的销售行为、食品监管领域的渎职行为其次,食品平安犯罪的刑罚种类虽然包括生命刑、自由刑、罚金刑、财产刑,但缺失剥夺犯罪分子犯罪实力的资格刑第三,食品平安犯罪以有意犯、作为犯居多,过失心态下的危害食品平安行为,以与不作为方式和持有方式的危害食品平安行为无法得到刑法规制
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刑法》与《食品平安法》的规定连接性不强
1.二者关于食品平安犯罪规定不统一《食品平安法》对于很多制度建设问题只作了原则规定,各种配套规章的清理、修改与协调还须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如《食品平安法》未明确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涵盖在食品之中,但依据《食品平安法》第86条的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者选购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同样应当担当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刑法》中却找不到干脆的法律依据,因而对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以与选购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现行有关食品平安犯罪的规定同样也无法干脆规制虽然在司法实践中,生产者、经营者明知他人用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而仍旧为其供应,或者食品生产者明知其为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而仍旧予以选购的,可以依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平安标准的食品罪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但问题在于,要认定共犯还必需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这会给司法实践带来肯定的困难如在宝塔区、志丹法院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豆芽的案例中,犯罪分子均是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人手中购买,但司法机关未对其追究责任因此,有必要对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以与选购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干脆予以刑法规制
2、《刑法》有关食品平安犯罪的行为类型要少得多《食品平安法》所规制的食品平安违法行为可以分为生产行为、经营行为和平安管理行为,但是《刑法》规定的食品平安犯罪仅规制其中的生产行为和销售行为经营行为包括货物的选购、销售、运输、储存、管理等方面的活动,销售仅经营行为的一种,不能用销售行为替代经营行为此外,违反《食品平安法》规定的选购行为、检验行为和储存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但《刑法》并未对上述行为作出相应的刑法规制,导致不能全面涵盖犯罪的行为的类型,无助于惩治实践中更多的食品平安犯罪
3、食品平安犯罪的刑法定位不合理我国刑法分则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平安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归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不利于打击犯罪食品平安犯罪虽然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重要的是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生产、销售不符合平安标准的食品罪是危急犯,即只要发生了“足以造成严峻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峻食源性疾病的“,即构成本罪;假如造成了严峻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峻食源性疾病,则应当成立本罪的结果加重犯
4、《刑法修正案
(八)》将原来食品平安犯罪中较为明确、详细的罚金规定,修改为无限额罚金刑无限额罚金刑虽然为司法供应了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客观上可以判处比原来更高数额的罚金,但也可能判处更少数额的罚金明确性是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要求,在没有一个相对明确、详细的罚金依据和罚金数额的前提下,完全可能出现量刑畸轻畸重的状况之外,对于食品平安犯罪应当配置资格刑,由于食品平安犯罪往往利用或者滥用自身特定的资格和优势条件,因此,应当从源头上杜绝犯罪分子从事食品平安犯罪的可能性,配置从业禁止等资格刑如黄陵法院在被告人任学理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杨艳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中,判处被告人杨艳在二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与相关活动
(二)取证技术性、程序性要求高,导致认定犯罪事实难
1、依据食品平安犯罪案件的构成要件,要求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办案取证,认定事实与其严格如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平安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敬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明显,无论是作为日常执法检查或者是司法鉴定,均应当遵循前述法律制度此外对鉴定看法的解除情形包括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送检材料、样原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司法部的《通则》是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确定》的授权制定的,效力层级更高其中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托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包括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对须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托付人到场见证”如延安中院审理贾某等人一案中,正是因本案《检测报告(食用猪油)》本身存在诸如鉴定部门的资质文件、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证书等均缺失、侦查机关在提取样品时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程序违法,鉴定结论虽认为贾某“酸价”超标的猪油系不合格产品,但导致审理中对该检验报告的证明力无法采信
2、食品平安犯罪法律与司法说明规定明确,但是公安机关侦查方向错误如何界定有毒、有害食品是确定食品平安犯罪的关键“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包含了两个要素第一,添加在食品中的物质应当是非食品原料,而不是食品原料;其次,被添加的物质是有毒或有害的,两者缺一不行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的或者在食品中添加无毒、无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均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至多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只要足以造成而不须要发生严峻食物中毒或其他严峻食源性疾患,即构成本罪假如已发生严峻后果,则依法加重惩罚司法实践中,在未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等严峻食源性疾患之前,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峻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峻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应认定为足以造成严峻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峻食源性疾患如延安中院在审理贾某等人一案中,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师某运用的从贾某出购买的原料在扣押后未作鉴定变销毁,导致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缺失
三、关于食品平安案件的对策和建议
(一)精确理解法律规定,严格区分犯罪界限
1、审理食品平安刑事案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审查原则是,必需重视国家法定食品平安标准在该类案件中的适用在对食品平安犯罪案件的审查中,司法权应当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必需适用国家法定的强制性食品平安标准作为鉴别被告人行为性质之“罪与非罪”的根本依据离开国家法定食品平安标准而侦查、控告与审理食品平安犯罪,简单错误地得出一些似是而非的结论如延安中院审理贾某等人一案中,本案针对师有富所应当适用的GB7099—2003《糕点、面包卫生标准》正是我国法定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该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并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供应国家标准编号所产生的食品平安标准其在本案中的价值就是判定师有富之公司的食品生产行为是否合法的主要依据国家法定的强制性食品平安标准的司法价值在于,依据我国食品平安法的规定,食品平安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产品中凡是超出国家标准各项检验指标的检测结论均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是非法的食品生产行为;二是凡在国家标准范围内的各项检验指标,均属于国家明令授权爱护的,在该指标范围内的食品检验系数不论凹凸均是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