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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分公司的组织行为,爱护总公司和各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各分公司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总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经营发展的实际须要,特制定本制度其次条本制度所称的分公司是指由总公司投资注册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第三条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下属机构,总公司对其具有全面的管理权第四条总公司对分公司实行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重大投资决策(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投资等)、年度经营预算及考核等将充分行使管理权利,同时将对各分公司经营者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授权,确保各分公司有序、规范、健康发展第五条加强总公司对分公司资本投入、运营和收益的监管,监控财务风险,提高总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资本运营效益各分公司要依法自主经营,自计盈亏在总公司的统一调控、协调下,按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努力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提高员工的劳动效率其次章考核管理第六条总公司负责对分公司经营层的考核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七条总公司将依据发展须要,对各分公司的经营、筹资、投资、费用开支等实行年度预算管理,由总公司依据市场及企业自身状况核定下发各分公司,并将分公司的年度预算按月、季分解下达实施预算在执行中如遇外部市场和企业内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改变,各分公司每半年可以提出年度预算的调整申请,经总公司审核确认后适当修改其相关预算指标各分公司应确保各项预算指标的实施和完成第八条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重大股权处置权、重大资产处置权、对外筹资权、对外担保权和各种形式的对外投资权各分公司处置资产须事先向总公司作出具体的书面报告,经总公司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如为经营活动须要,确需增加筹资、对外投资和自身经营项目开发投资及重大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需在事先完成投资可行性分析论证后,由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查后提请总公司执行董事批准方可实施需增加筹资,实施时事先向总公司财务部提出申请,并明确说明所需资金数量、用途、投向、用款进度,经总公司执行董事批准后由财务部协调解决资金拆借必需遵循资金有偿运用原则,收取资金运用费第九条各分公司必需依法经营,规范日常经营行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规定从事经营工作第十条各分公司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内部各管理和经营部门的职责,依据总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工作,制定系统而全面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并上报总公司审查备案第十一条总公司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各分公司的核算及管理系统都应纳入本系统管理,必需依据真实、精确、刚好、全面的原则反馈经营、财务、人事、资产、投(融)资等信息,为总公司的经营决策供应科学的依据第四章人事及薪酬管理第十二条合作开办的分公司,总公司依据合作开办的分公司合同协议,委派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重要岗位人员,被委派人员,担当相应的责任,并按总公司授权行使权力第十三条分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重要岗位人员由总公司干脆聘任和解聘分公司总经理必需对任职公司高度负责,必需具备充分行使职责和正确行使权力的实力,确保分公司经营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被聘用人员和总公司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责任、权利、义务及应享受的待遇和违约的处理等条款第十四条各分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实行总公司委派制第十五条在总公司定员范围内,各分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需报总公司审查备案第十六条各分公司录用员工一律实行公开聘请制度,应制定员工的聘请录用、辞退及日常管理方法并报总公司备案第十七条建立各分公司总经理向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定期报告制度分公司的总经理必需每季度向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进行一次全面详实的经营状况报告,每年向总公司执行董事或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进行一次述职报告第十八条分公司应制订薪酬管理和奖惩制度,报总公司批准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重要岗位人员的薪酬由总公司确定分公司部门经理及其他员工的薪酬由分公司总经理确定分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薪酬由总公司确定并发放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九条分公司应依据国家法律和法规及总公司规定制定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经总公司审查确认之后执行,制度的修改亦按此程序执行分公司总经理在组织实施所在公司的财务活动中接受总公司的监督和业务指导,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实施所在分公司的财务预、决算方案;
2、组织实施所在分公司的选购、销售安排;
3、组织制定所在分公司的财务管理、选购、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实施方法,报总公司审批;
4、支持并保障所在分公司的财务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5、在权限范围内所在分公司日常财务收支及重大财务收支的审批;其次十条各分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固定资产购买、建立、重大改造及装修和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3、贷款及其他形式筹资管理制度;
4、预算管理制度;
5、费用管理制度其次十一条未经总公司批准,分公司不得向其他企业和个人借支资金以及供应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其次十二条各分公司的财务会计核算必需依法、真实、精确、刚好、规范,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虚列或少列收入,不得虚摊、不摊或少摊成本、费用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财务部统一申报缴纳分公司除企业所得税外的其他各项税费均由各分公司财务自行申报缴纳分公司下述会计事项依据总公司的会计政策执行:
1、分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纳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总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各项资产计提减值打算所形成的损失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2、分公司应当依据总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刚好报送会计报表和供应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总公司托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7其次十三条各分公司必需按月编报会计报表并在次月日前上报、按季编报完整的财务报告15(包括会计报表及报表说明)并在季末次月日前报送总公司分公司向总公司报送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必需经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查确认后上报分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要对本公司报送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第六章重大事项管理其次十四条各分公司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刚好向总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管理层办公会决议等重要文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依据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执行董事审议或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分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在发生后刚好报告总公司执行董事
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重要合同(借贷、托付经营、受托经营、托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3、大额银行退票;
4、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5、遭遇重大损失(包括产品质量,生产平安事故);
6、重大行政惩罚;
7、关联交易第七章审计监督其次十八条总公司设立审计部,对执行董事负责各分公司接受总公司的审计监督,主动协作总公司审计部门完成总公司指令的各项审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总公司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审计任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其次十九条总公司审计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分公司进行审计以便于总公司对各分公司的经营状况及经营者的工作业绩做出全面评估,并刚好了解分公司的重大事项第三十条各分公司的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离任,必需由总公司对离任的经理或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的工作状况进行全面审计第三十一条各分公司对外洽谈重大经济合同必需报备总公司审计后实施,未经确认的重大经济合同不得实施洽谈,全部合同的签署由总公司执行重大经济合同的洽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固定资产购买、建立和装修改造合同及预算和决算书;
2、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合同;
3、与其他投资人合作项目开发合同;
4、借款及其他方式融资合同;
6、重大资产处置合同,包括重大财产转让、租赁等合同
5、任何形式的对外承诺、担保、财产抵押和质押合同;第八章特殊审批事项第三十二条分公司发生下列事项须预先工作安排的,事先必需征得总公司批准:
1、购买或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托付理财、托付贷款等)
3、供应财务资助;
4、租入或租出资产;
5、重大经济合同;
6、债券或债务重组;
7、探讨和开发项目的转移;
8、总公司认定的其它事项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各分公司必需按本制度规定仔细履行有关事项的申请和报告职能,切实完善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总公司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总公司制订并修改,由总公司负责说明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总公司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总公司制订并修改,由总公司负责说明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总公司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