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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水务局档案管理制度年修订版)(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事业建设,有效收集、管理、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我局在党政工团、人事管理、劳动工资、财务管理、教育培训、水务规划建设、水务设施(备)养护、水政管理、基本建设、计划统计、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日常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帐册、凭证、声像、电脑盘片、荣誉实物及其他形式的原始记录第三条档案工作既是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维护我局合法权益和历史面貌的重要工作,工作人员有维护档案完整、准确与安全的义务第四条我局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局综合档案室负责统筹、协调、组织、管理本单位档案,归口局办公室管理,纳入分管局领导任期目标管理和岗位职责第六条局档案室档案员由局办公室工作人员担任,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档案专业知识,负责综合档案室档案的日常管理和各项具体档案事务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集中统一管理各类档案,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做好档案鉴定与编目工作,并按规定向上级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有关档案资料;
(三)对局属各单位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四)对档案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规定向区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汇报档案工作情况第七条局属各单位、各部门应指定兼职档案员,负责本单位形成的文件材料积累、整理和按时向档案室移交归档工作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八条局属各单位、各部门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定期、准确、完整地移交给综合档案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第九条局属各单位各部门根据我局编制的《档案分类方案》收集齐全归档文件后,交给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第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区档案馆移交档案第十一条综合档案室应建立健全档案接收、保管、统计、鉴定、销毁、利用等各项管理制度,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第十二条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管理和利用保密档案第十三条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原则、标准、程序和方法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确定档案保管期限以及销毁失去第十四条档案库房按以下规定管理:保存价值的档案,严禁擅自销毁档案
(一)配置有利于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火、防潮、防盗、防有害生物等必要设施
(二)档案存放应有铁制箱柜,箱柜排列方式要便于查找
(三)对照片、磁带等特殊载体档案必须配备特制的设备存放
(四)定期对档案库房进行检查、清理、核对,对破损档案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开发第十五条我局人员查阅档案须填写利用档案呈批表,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复印或查阅并履行登记手续第十六条外单位人员查阅或复印档案须填写利用档案呈批表,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和借阅人身份证或工作证(企业查阅需提供⑴法人委托书或介绍信;⑵申请报告;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批准,并报主管副局长批准,按规定办理查阅或复印档案资料第十七条借出档案必须如期归还如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时归还,须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并报局办公室主任批准第十八条借出和归还档案时,由档案员和借阅人当面清点核对借阅人要爱护档案,不得丢失,对所借档案不得随意折叠和拆散,严禁对档案进行更改、涂写第十九条借阅档案如有丢失、损毁,要及时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二十条借阅者在归还档案时必须填写档案利用效果记录第二十一条积极开展档案编研工作,根据我局工作需要和档案库存情况,编制各种专题资料第二十二条在档案信息开发与提供利用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在保证不失泄密的前提下,对内对外开展档案交流第二十三条对积极开发和提供利用档案取得显著效益的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