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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哪个更重要以李庄案为例正义是衡量法律之善的尺度,它一直以来都是法理学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法律所要实现的重要价值目标,构建合法社会制度以及道德体系以其为理论基础在法理学领域中,正义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究竟何者为先,这是程序价值论中的一个基本的论题
一、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含义实体正义,又称实质正义,是指作为立法的原则并体现在法律规定中的社会正义或一般正义标准实体正义从广义上来看分为社会正义,与抽象正义相对应的具体正义上的实体正义以及与程序正义相对应的实体法上的实体正义,而从狭义上来讲一般指的是第三种概念实体正义主要关注于如何最后地分配和保护社会的实体性价值的问题,这些价值包括权力、财富、地位、秩序、和平以及一个社会所珍视的其他任何一种善程序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是指依法产生并设有权利、义务的,在运行中体现其内在品质,指向结果达到实体法正义目的的过程、步骤程序正义是通过法律程序的本身而不是其所要产生的结果得到实现的价值目标程序正义主要关注于为实现实体正义所采用的方法和程序是否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以及这些方法和程序本身是否符合一定的正义标准
二、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具有内在的一致性首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其次,实体正义的实现依赖于程序正义的保障程序正义相对于实体正义又具有独立性第一,程序正义有自己独立的评判标准第二,程序正义的实现不依赖于实体正义第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可能发生价值冲突从二者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看,实体正义是法律的最终目的,而程序正义只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和方式说到底,程序的正义始终是服务于实体的正义的如果我们将最终的结果看作是程序中的一个阶段,那么整个裁判过程是服务于最终的结果的在辛普森案中,因警方在某一证据的收集程序上存在漏洞与瑕疵,使其他确凿的证据也变得苍白无力,辛普森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此案在美国掀开轩然大波,但人们还是认为辛普森事实上有罪的同时,也承认这是一次公正的审判之所以辛普森最终能逃脱法律制裁,不是因为程序的不到位的执行,而是因为程序过于呆板的执行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辛普森的律师团有力地利用了程序的死角为辛普森翻了案当然,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让司法人员有效的遵循法律程序,而是以上升为法律的全人类的共同的利益标准和价值准则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惩罚犯罪
三、从李庄案看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李庄案概述2009年,中国重庆市黑社会性质团伙主要嫌疑人龚刚模被起诉,原辩护律师为李庄当地检察院怀疑李庄唆使嫌疑人及证人伪造证据,令嫌疑人谎称被警方刑讯逼供检察院随后以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等罪名对其提起公诉该案于2009年末2010年初进行了一审和二审,李庄二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4月进行了李庄遗漏罪行的审理,但最后因证据存疑,检方撤诉李庄于2011年6月11日刑满出狱该案被我国诸多媒体所报道,其种种不同寻常之处曾引来法学界广泛争议在其审判过程中,如果说李案之罪与非罪还可别论,其程序性硬伤则很难否认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警方羁押下的七名辩方证人无一人出庭,辩护人亦无法接触证人以证实证言;被告方关于庭审回避和异地审理的要求统统被驳回;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调查权等权利未能正常行使,这些都是显著的程序不当李庄的辩护律师之一陈有西近日公布的一些材料还显示,重庆司法当局涉嫌与李庄做不对等的私下交易至于有关方面要求辩护律师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不纠缠细节,更令人惊诧忧虑法学界和社会公众强烈表达了异议,遗憾的是重庆司法部门并没有严肃对待而其第二季审理出现漏案同罪,且漏案之立案在原案二审结束之前,程序正义再受质疑正如有法学家所言,不可排除律师悖德和渎职的质疑,律师也应该自爱,但是,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手段不能违法,不能违背程序正义的原则我们都知道,程序正义绝不是可有可无的细节实质正义是重要的,要实现它却很艰难只有保证审判的每一个步骤公平正义,最后的结果才有可能公平正义实体正义不应依靠、也不可能依靠非正义的程序来获得但在我国向来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由于种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大部分中国民众对程序正义原则还相当陌生忽视程序正义的人往往认为结果正义就足够了,过程并不重要程序正义观念则认为,结果正义诚然重要,但如果没有正义的过程,结果的正义是不可靠的,在通常情况下也是不可能的以刑讯逼供这一中国司法中的顽疾为例,中国自有刑法开始就是以刑罚做为其最根本的保证热衷此道者往往认为破案最重要,如何破案则无所谓办案人员往往不择手段,有可能不但难以实现正义的目的,反而制造出更多本应避免的罪恶即使恰巧破了案,也是以千千万万的沉冤为代价但英美学者有关程序正义的理论以及英美人长期以来形成的程序正义观念似乎把程序正义强调得过于绝对化了,因为程序正义被视为一种可以完全决定裁判结果的绝对因素只要遵循了公平、合理的程序,法院的裁判结果就被视为是正当的,不论这种裁判是否建立在正确、可靠的案件事实基础上美国学者罗尔斯就在其《正义论》一书中指出人类应该或必须按照纯粹的程序正义观念来设计社会系统,以便它无论是什么结果都是正义的这种纯粹的程序正义的特征是不存在任何有关结果正当性的独立标准,但是存在着有关形成结果的过程或者程序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标准,因此只要这种正当的程序得到人们恰当的遵守和实际的执行,由它所产生的结果就应被视为是正确和正当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什么样的结果他还指出,纯粹的程序正义具有巨大实践优点是在满足正义的要求时,它不再需要追溯无数的特殊环境和个人不断变化着的相对地位,从而避免了由这类细节引起的复杂原则问题中国当前的一个严峻的现实是,一旦公诉机关不能毕其功于一役,则国家的司法机器便反复启动,对于那些既不能证实其有罪,又不易证明其清白的人,超期羁押,穷追不舍某些司法人员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司法角色有权做有罪推定的警察将推定发挥到极至,应当做无罪推定的法官不敢放弃、不愿放弃自己做有罪推定的权利不敢放弃是因为承担不起所谓放纵罪犯的责任,不愿放弃是因为他们认为自己作为国家的代表,像国家一样,是无所不能的有罪推定的本性是不愿受法律的羁绊,在有罪推定指导下的司法官员,不会认为法是用来约束官员的,而仅仅认为法是用来治民的;他们也不认为个人有与国家平等对话的权利,而仅仅认为只要以国家的名义就可以不顾法律我认为,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属于两种不同类型的正义,是为了达到整个社会的利益价值目标而进行划分的两种正义的最终价值指向是社会正义,那么就不能对这两种正义的界限划分过为死板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不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不存在一个比另一个更高的价值等级秩序失去程序正义制约的实质正义,可能产生可怕的后果;同样,缺乏实质正义追求的程序正义,也无法实质性地保障社会的正义秩序程序正义可以避免冤案的发生,但无法保证邪恶必定受到处罚;实体正义不会放过任何一个违反法律的罪犯,但却可能因为程序的不合法性使无辜的人蒙冤只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结合,才能真正实现诉讼结果正义,单独强调实体正义,就会为了实现实体正义而不择手段,刑讯逼供也就成为常用手段,人权、人格尊严将会被践踏,而单独强调程序正义,则可能导致审判的僵化,不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甚至妨碍实体正义的实现,当然也就违背了诉讼的根本目的from wenku.baidu.com sign20220426205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