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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第一条为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素质,增强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掌握基本的消防常识,促进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保卫科负责与消防大队进行联系邀请消防大队人员来校对教职员工以及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消防培训第三条消防安全教育
(一)消防安全教育的对象为全体教职员工,第三方工作人员以及学生
(二)消防安全教育的形式主要有宣传画廊、黑板报、演讲、报刊杂志、播放影视节目、知识竞赛、参观消防站等
(三)消防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在消防宣传日或重大活动期间适时进行第四条消防安全培训
(一)消防安全培训的对象为全体员工
(二)单位中的下列人员应积极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
1、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2、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3、餐厅,宿管等工作人员4
(三)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经营等特种岗位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四)消防安全培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1、本单位、部门、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2、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3、报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4、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5、与消防安全相关的方针、目标、指标等文件;
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程序7
(五)单位的消防安全培训在每年的一月份和七月份各组织一次部门的消防安全培训每月组织一次
(六)单位应积极参加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门消防安全培训,确保持证上岗第五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均应记录在册,由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第六条教育和培训过程中,无故不参加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参照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