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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乡镇农业技术服务项目合同协议本合同由甲方(以下简称“农技中心”)和乙方(以下简称“农户”)共同订立,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乡镇农业技术服务项目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并约定如下第一条合同目的和范围L1农技中心与农户就农业技术推广、农作物疾病防治、农业产业化指导等方面进行合作,共同推进当地农业发展
1.2本合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服务内容、费用支付方式、合同期限等第二条技术服务内容
2.1农技中心将根据农户提供的农作物种植情况,提供农业技术咨询服务,并给予相关指导意见
2.2农技中心负责指导农户进行农作物疾病的预防和防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制定防治方案、选择合适的药剂并提供使用方法等
2.3农技中心将就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指导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化种植技术、市场销售渠道等方面的建议第三条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
3.1农技中心的服务费用由农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应在项目开始前统一结算
3.2若农户未按时支付服务费用,将影响农技中心履行相关服务,并可能导致合同解除
3.3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对服务费用进行调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第四条合同期限
4.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一直有效直至项目完成
4.2如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完成,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第五条保密条款
5.1任何一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掌握的未公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商业机密等,应予以妥善保管,并在合同解除后继续保密
5.2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保密资料泄露或用于其他非合作相关的目的第六条违约责任
6.1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6.2在违约处理方式上,可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一致,将按照中国法律进行处理第七条合同解除和终止
7.1合同期满并且各方履行完毕合同项下的义务后,自动解除
7.2如因双方协商一致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8.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变更、补充应经双方书面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生效
8.2本合同一式两份,各方共同持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共同签字确认并遵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甲方(农技中心)乙方(农户)签字日期:签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