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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国烟草控制法原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法规定了为了保障公众健康,预防烟草制品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及其影响,加强烟草制品的控制,减少吸烟率,限制对青少年、孕妇等易受伤害群体的宣传和推销,保护非吸烟人员的权益和福利,加强烟草制品的监管和管理,制定本法第二条定义本法所称“烟草制品”,是指由烟草叶或烟草中提取的物质制造的各种产品,包括纸烟、混合烟、烟丝、烟叶等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消费、吸烟场所的管理及相关人员的监管等方面第四条政策导向国家实行控制烟草制品消费的政策,并致力于推广吸烟者戒烟,减少吸烟率及其害处,提高公众健康水平第二章烟草制品生产和销售第五条生产许可证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生产许可证,符合规定条件后才能开始烟草制品的生产第六条销售许可证烟草制品销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销售许可证,符合规定条件后才能开始烟草制品的销售第七条约束性标签烟草制品包装应当印制约束性标签,并在烟草制品包装上印制反吸烟、禁止销售给未成年人等警示语第八条禁止销售烟草制品销售单位不得向未满岁的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口18口口第九条监督检查O国家对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进行监督检查,并处于法律法规所允许的罚款或者查封等行政处罚措施第三章吸烟场所的管理第十条指定禁烟地点国家指定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和交通运输等行业单位为禁烟地点第十一条禁止吸烟的区域在社会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中,规定了禁止吸烟的区域各单位应当设立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并加强巡查、检查和宣传,确保吸烟场所的管理和执行第十二条督促整改对于违反规定公共场所和室内工作场所存在的吸烟行为,应当进行纠正和督促整改第四章烟草制品广告和宣传第十三条禁止广告和宣传禁止在国家指定禁烟地点内发布吸烟相关广告宣传,禁止向未满岁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第十四条禁用模特、明星代言18禁止模特、明星代言烟草制品或参与烟草制品广告宣传活动第十五条禁止伪装宣传禁止使用与医疗、保健、食品等有关的词汇、图片或者线条表现,以美化烟草制品的危害性或者误导受众的健康信息第十六条督促整改对于违反规定的烟草制品广告和宣传行为,应当进行纠正和督促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行政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生产销售单位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还要予以整顿停业、吊销许可证等第十八条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赔偿责任企业在生产销售烟草制品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身体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十条追究主体责任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草制品生产、销售等方面的执法监管工作,依法追究主体责任并公开曝光企业应当落实社会责任,积极促进减少吸烟率,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生效日期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