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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消防管理制度1目的规定各项消防管理要求,杜绝火灾事故发生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工作过程3工作程序
3.1消防设施
3.
1.1公司内设置与生产、贮存、运输相适应的消防设施公司内除设置全厂性的消防设施外,还应在露天生产装置、建筑物、仓库、装卸站台和罐区等场所设置小型简易灭火器
3.
1.2公司内应设消火栓,并配备消防水带及水栓
3.
1.3消防器材应固定在取用方便地点,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单位自行负责管理更换和补充
3.
1.4本公司根据各部门需求,配备相应的灭火器,灭火器干粉应定期更换,保持完整好用
3.
1.5消防栓周围,不得堆放异物,防止通道阻塞,以保证随时可用
3.
1.6消防器材不准随意作为它用,不准擅自移动和损坏
3.2灭火器管理制度
3.
2.1灭火器的配置与灌装a)安环部根据各部门实际情况,按国家标准定量配置合格灭火器,使用后的灭火器统一收集后进行灌装b)安环部对全公司所使用的灭火器统计,保持最新的消防设施平面图,在《消防器材检查表》中做好记录,并对每一只在用灭火器进行挂牌标识和点检
3.
2.2灭火器的储存a)各使用部门配置的灭火器须有灭火器存放装置,且有保护装置,应标识清楚,便于取用b)公司备用的灭火器储存于消防室中,须做到防潮、防雨、防爆,并定期进行检查灭火器压力表,指针若在绿线区或黄线区灭火器正常,若指针在红线区,应作重新灌装或报废处理
3.
2.3灭火器的使用a)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需使用灭火器的,应按规定的操作方法操作,使用过程中注意个人安全保护及环境保护非必要情况,优先选用干粉灭火器,以减少对环境的危害b)灭火器使用完毕之后,使用部门须处理好现场检查使用后的灭火器,若压力表指针在绿线区以上,则送回原存放点;若指针在红线区,则送安环部作灌装或报废处理
3.
2.4灭火器的报废a)安环部确认无法进行灌装的灭火器要作报废处理b)灭火器的报废送统一地点存放
3.3宣传教育制度
3.
3.1保卫部协助安环部对消防器材的使用进行培训,使员工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及使用后处理方案各部门利用班前会、例会加强对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环境保护意识
3.
3.3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防火知识技能应包括在全面教育
3.
3.4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活动,保卫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训练,协同安环部对全公司职工每年举行一次安全消防技术培训
3.4消防设施检查管理制度检查事项灭火器的完好性、压力是否处于蓝色或黄色区域、消防箱的完好性、消防箱内是否有杂物、有无应急使用的障碍、消防栓的完好性;
3.
4.2检查周期要求对重点部位(如成品库、原材聊辅助库等)每日检查,除重点部位外,要求一月普查一次,每月10号之前检查确认完毕
3.
4.3检查情况处理无压力的灭火器及时取出更换;消防栓、消防箱损坏及时上报,保卫部组织人员维修;对有障碍应急使用、有杂物的部门,责令部门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整改,检查人员作好记录非火灾情况下,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准使用、试用和玩耍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和安全标示,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时,需经消防管理部门许可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严禁圈占、堵塞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消防器材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3.
4.6严禁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对破坏消防设施、器材和标示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并号召全体员工检举破坏消防器材、设施和标示的行为
3.5防火检查制度
3.
5.1防火巡查、检查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组织进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每月进行一次防火隐患检查)
3.
5.2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对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要提出整改计划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被检查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字,存档备查
3.
5.4防火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在位;其它需巡查的情况
3.
5.5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火灾隐患整改及纠正、预防措施落实情况;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水源状况;消防设施正常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重点工种人员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情况;防火巡查开展情况;其它需要进行防火检查的内容
3.6火灾预防制度
3.
1.1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有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根据管理分工,及时将火灾隐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书面报告,并提整改方案
3.
1.
26.2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止生产、经营或工作,立即进行整改,并落实整改时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3.
1.3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3.
1.44对公安消防机构检查或抽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指定专人落实整改,整改完毕后写出火灾隐患整改报告报消防机构
3.
6.5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管理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3.
6.6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要组织进行检查验收
3.
6.7对本单位无力进行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3.7火警、火灾事故管理制度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火警电话119),不得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否则处罚100至500元
3.
7.2不得误报、谎报任何部门或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否则处罚100至500元
3.
7.3不得阻碍消防车执行任务否则处罚100至500元
3.
7.4火灾扑救后,保卫部门应立即划出警戒区域,设置纠察,保护好现场
3.
7.5发生火警、火灾事故,保卫部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从工艺设备、生产、管理等方面调查事故原因
4.8火灾事故应急处理按照《重(特)大事故(火灾险情)应急救援预案》执行4相关制度《消防管理制度》5相应记录《消防器材检查表》、《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设施检查记录》、《火灾隐患整改报告表》、《防火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