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工伤赔偿协议甲方乙方因乙方多次提出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就乙方于工伤一事(级伤残,无护理依赖)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于年—月—日发生伤害事故,经认定属于工伤事故发生后甲方将乙方送至医院进行治疗,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医疗费,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甲方未收取乙方的医疗费票据,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协议签署前发生的医疗费用
2.双方劳动关系于年—月—日因乙方个人原因(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提出辞职而解除,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3.针对乙方工伤待遇,经过甲乙双方协商,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部份(包含住院期间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福利待遇、鉴定期间生活津贴、就医交通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元(大写),扣除已支付的元,还应支付¥元(大写),由甲方于年—月—日前支付给乙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份(包含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若由工伤保险基金直接支付给乙方,则乙方应配合提供相应的资料(包含银行账号、开户行等信息),由甲方负责为乙方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甲方,则甲方应当在收到该笔款项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
4.乙方自愿放弃工伤待遇协商赔偿金额与法定标准差额部分此后,若乙方旧伤复发或伤残程度加重,乙方不再要求甲方报销医疗费和增加工伤待遇;若乙方经功能康复锻炼致使伤残程度降低,甲方亦不再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各项补(赔)偿费用,双方因工伤赔偿问题全部终结乙方不再因为原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补偿或赔偿
5.乙方承诺,在收到本协议第3条约定的费用后,会妥善分配上述费用的使用,留足后续发生的二次手术费、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等费用,以确保身体治愈,否则造成后果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6.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甲方进行诋毁、诽谤、恶意中伤以及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也不得再提起任何异议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劳动争议仲裁、监察投诉、举报、民事诉讼等)
7.在签订本协议前,双方已对乙方的伤情有了充分了解,也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对自身权益有了清楚的认识,因此双方确认本协议第3条所述费用为甲、乙双方所自愿协商之数额,若与法定数额有所出入,乃为一方自愿对其合法权利进行的适当处分,故任何一方不得以对伤情情况、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等存在重大误解或协商数额显失公平等为由主张撤销本协议或确认本协议无效
8.本协议的签订是建立在甲乙双方都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非常熟悉并知晓其内容含义的基础上的,是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无任何欺诈、胁迫行为,一经签订,各方均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9.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盖章)乙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