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5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Since thereis nothing,then youare afraidof winningor losing,let itgo.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范本个那C力MTT桃附外队丫臼平\—J原告_X,女,汉族,19—年X月—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市—县—镇一组96号,身份证号X,电话180Xo被告苏州—X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天隆室,送达地址为苏州室;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因不服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劳人仲案字20_第_1号仲裁裁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即将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中一倍即人民币
50179.41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8307.42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年4月至20—年7月的扣发工资
9478.84元;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
17645.77元;
五、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未办理社保及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经济损失7956元;
六、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失业金损失4590元
七、判令被告承担证人出庭作证的交通费、误工费300元;
八、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20_年3月份,原告到被告处上班,工作岗位为文员兼销售,歇息时间为每周一,双休日照常上班双方约定劳动报酬为1800元/月,销售佣金支付比例为
0.8%;只要有一套商铺成交,此后工资每月就可增加200元,佣金比例也增长为
0.9%20年4月份,原告成交商铺后,除佣金外的基本工资为元/月20_年12月底,原告因母亲住院向被告提出请假,因情况紧急,被告口头予以批准,并称20_年12月份工资届时通过农业银行转给原告20_年4月份,原告母亲情况稳定后继续回到公司上班,双方约定工资涨至2300元/月,佣金比例调整为
0.5%20—年3月至今,原告工作认真负责、尽忠职守;然,被告却向来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保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无故扣发原告的工资,导致原告生活艰难以及无法享受正常的医疗等相关社保待遇20_年6月份,被告另行招聘了人员取代了原告的工作,为了规避原告即将怀孕所需支付的津贴、补贴及给工作带来的不便,被告于20—年7月10日违法辞退了原告,导致原告失业在家被告的上述种种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相关权利据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无奈向苏州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苏州吴中区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对本案证据认定存在随意性、片面性导致事实认定不清、合用法律错误
1、关于双倍工资差额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应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再根据《江苏省高院、省仲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条规定,时效从工作满一年的次日开始计算一年计算基数为本人工资,而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本人工资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即为本人所有劳动所得在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中,仲裁委只支持9个月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虽然,原告第io、n个月为请假,但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或者终止,法律也并未明确规定请假月份无需支付双倍工资从法理及立法精神上讲,“支付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质;也就是说只要在一年期限内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尚存的情况下,无论劳动者是否正常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均应按每月平均工资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关于双倍工资差额计算基数,依法应按原告应发工资进行计算,即基本工资+佣金额+加班工资为基数;仲裁委对于原告的佣金额不予采信,理由不足
2、关于加班工资问题第一,仲裁委颠倒了举证责任的承担,加班的工资的计算基数在无特殊约定情形下,依法应为申请人的应发工资,而申请人计算加班工资的应发工资为基本工资+销售佣金,对于这两点,申请人提供了工资表、证人证言、录音予以证实,此足以形成初步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存在考勤卡、工资表;被申请人不提供的,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第二,在申请人向仲裁委提交的加班工资计算明细中,申请人对加班工资区分了为双休日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仲裁庭审中,原告特殊授权代理人也明确说明了为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仲裁委根据苏州市最低基本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于法无据
3、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仲裁委应当合用而未合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属于合用法律错误;且对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录音,只字不提,存在故意偏袒行为,显失公正根据《证据规则》及《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一》十三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又根据《江苏省高院、省仲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4、关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经济损失问题此部份损失不仅包括因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不能正常享受养老、医疗、生育、失业等待遇而自己确有因此实际支出的损失;还包括社会保险费的损失虽然,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社保费用是直接缴纳给社会保险机构,但是此直接受益人为劳动者,本质上劳动者也是此社保费用的所有者,也在间接控制着这部份费用,只是存放在社保机构的账户而已仲裁委对此不予支持或者不予处理,于法无据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及其立法精神看,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而不是劳动者与行政机关发生的社会保险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法第2条第4项规定“下列劳动争议合用本法因社会保险等发生的争议”这里的社会保险争议主体,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而不是劳动者与行政机关《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综上,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请此致苏州市—人民法院原告年月曰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范本
(二)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告—,男,19—年X月X日出生,汉族,—人,联系电话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工资4800元及经济补偿金1200元;
2、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1500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_年X月X日来原告处工作,初约定工作岗位为设计绘图区域销售,月薪—元,六月份起,公司的设计绘图工作由设计公司承担,被告的工作内容变更,工作岗位为销售,工资从六月份起调整为月薪1800元,原告通知了被告,被告对此无异议,但后因被告工作态度不诚,违反原告的规章制度,原告于20_年X月—日辞退了被告被告于20_年X月—日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裁决由原告支付被告20_5年X月X日至X月—日的工资48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200元;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500元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处的工作时间是20_年X月—日至X月—日,计X天,不满半年原告解除其劳动关系按相关法规的规定职工工作年限不满半年的,补偿金是发给半个月的月工资,仲裁委员会裁决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显属错误同时,被告的申诉日是8月15日,依劳动争议受保护的时效为60日,前推两月即6月15日,对6月份前半个月工资被告已丧失请求权且被告以拒领的方式抛却领薪,并非原告不给其发放,怎么能裁决由原告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呢?据此,原告依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此致深圳市_x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