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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学校依据国家招生规定录用的新生,须持《录用通知书》和有关证件,依据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超过两周,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其次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专业水平、入学资格、身体健康等方面的复查专业水平和入学资格复查应在报到一个月内审查完毕对于专业招生考生中弄虚作假、入学资格信息虚假等状况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生的入学资格学校应在两周内对学生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备案,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分状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经复查证明患有疾病或生理缺陷不相宜相应专业学习并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和专业学习要求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办理休学手续回家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病愈后于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者,准予复学;复查仍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三条新生报到后,学校编制《新生注册备案登记表》,报教化行政部门备案第四条经省教化行政部门备案后,新生即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记录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课程等方面的表现和成果取得学籍的学生,依据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在校生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嘉奖政策等新生入学第一年两个学期均为试读期试读期学期考核不合格者,可延长试读期一次试读期延长以学期为单位延长试读期的学生必需签订《西安音乐学院附中学生试读协议书》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规定日期返校、缴费、注册因故不能如期返校注册者,必需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并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考核与管理第六条学生考核包括学生日常表现考核、课程成果考核两个方面日常表现考核、课程成果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应照实计入学生学籍档案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将予以相应的学籍变更处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无参与学期规定的评优活动第七条日常表现考核
1、日常表现考核以《西安音乐学院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考核条例》为主要依据,全面考核评定学生的思想品德、日常行为规范和组织纪律等状况日常表现考核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于每学期末通过学生总结、班级评议、学生工作部门审核等方式,依据“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制评定等级
2、日常表现考核成果不合格者,将予以试读一学期或延长试读期的处理试读期间,将依据《西安音乐学院附中学生试读协议书》的相关规定进行要求
3、在学生全学程中,因日常表现考核不合格而受到的试读处理不得超过两次
4、因日常表现考核不合格而受到学籍变更处理的学生不参与学校规定的评优活动第八条课程成果考核
1、课程成果考核由学校教务工作部门按教学支配的规定并结合学院考试工作的总体支配,依据专业课、专业共同课、文化课和体育课等课程类型,实行考试、考查或其他考核方式进行
2、专业课依据各相关专业教学单位的考试支配分期中考查、期末考试的方式进行考试考查均采纳百分制记录考试成果考试成果由各相关专业教学单位供应,附中教务工作部门予以登记管理
3、专业共同课依据附中和各相关专业教学单位商定的考试时间分期中考查、期末考试的方式进行,考试考查均采纳百分制记录成果考试成果由各相关专业教学单位供应,附中教务管理部门予以登记管理
4、文化课课程考试由附中教务工作部门依据文化课教学支配的规定分月考、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均实行闭卷考试并采纳百分制记录成果各类型考试成果共同构成学生各课程的学期综合成果体育课由体育教研室依据国家有关体育达标标准和体育课要求单独组织考试并实行百分制记录成果
5、考试等级考试、考查成果采纳四级制分类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其中文化课考试成果按下列比例计算学期综合成果月考成果10%,期中考试成果30%、平常成果按总分10%、期末考试成果按总分40%o依据学期课程门数,主修专业课单独考察成果等级,并依照上述标精确定合格与否;专业基础课、文化课和体育课合并考察学期成果等级期末总评成果达到此类课程2/3不及格者或补考后仍有1/3不及格者,均视为不合格
6、课程成果补考各类课程学期综合成果不合格者或因病、事假经学校同意未参与期末考试致使学期综合成果空缺者,应参与学期补考学期成果及补考成果作为学生学籍审核的依据除主修专业课成果外,其它课程补考成果仍不及格者,毕业前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再支配一次补考毕业前补考成果,作为学生毕业资格审核的依据学生一经补考注册,应在规定时间参与学校组织的考试,无故缺考者,该课程按“缺考”记录补考成果60分以上者以60分记,60分以下者按卷面分照实记入学籍档案主修专业课程学期补考成果仍不合格者,予以退学的处理
7、应届毕业年级的学生,其第一学期课程成果均为课程结业成果,不再实行成果不及格课程的学期补考其全部课程成果均干脆作为考核依据第九条体育课为必修课,经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特别缘由体育课学习确有困难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可削减体育课学习项目或免试第十条考试管理
1、符合各类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需按时参与学校规定的各类课程考核凡完成各类课程学期规定教学课时三分之二以上的学生有资格参与相应考试学生在各类课程学期规定课时的学习中因各种缘由达到三分之一课时缺课者,无该课程考试资格无考试资格学生必需参与学期补考
2、学生因病、事等特别状况不能参与相关课程考试者,凭有关证明和家长签字的书面申请向班主任提出请假,经学生工作部门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缓考期末申请缓考者,跟随下一学期开学补考进行考试无请假手续的按旷考处理,成果以0分记
3、学生因特别状况申请主修专业课考试请假或期末缓考者,凭有关证明和家长签字的书面申请向主修课专业老师及班主任提出请假,经附中及相关专业教学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请假或缓考
4、对于考场违纪学生的处理,依据《西安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学校考场纪律规则》的规定进行第十一条经学校批准在同类学校借读的学生,该生的日常表现考核和课程成果考核由所借读学校负责进行借读学生在所借读学校的课程考试成果本校原则上予以认可
三、学籍变更第十二条转专业与转学
5、学生入学注册后有以下状况之一者,可通过班主任向学校及相关专业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校务委员会和相关专业系探讨同意,可以转专业⑴学生确有某一专业特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潜能和专长者⑵学生患有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且达到所转专业基本要求者⑶学生确有某种特别缘由,不转专业无法接着学习者⑷休学学生复学后,本专业无后续班级者
6、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因特别缘由,不便或无法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申请转学程序如下⑴由学生家长向学校书面申请,并出具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的书面公函后,经学校探讨批准相关学籍数据,由学校向上级部门报送⑵学生转学,应在每学期末和开学初两周内申请办理⑶申请转学的学生学籍及档案由本学校向接收学校照实转交
7、有下列状况之一者,不予转学⑴入学不满一学期⑵毕业年级⑶一般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学校之间不予相互转学⑷在外校借读期间因严峻违反所借读学校校纪而被责令取消借读资格者⑸应退学或责令退学的学生第十三条休学与复学
1、学生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准予或令其休学⑴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学校正常学习,必需停课治疗,治疗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⑵一学期病假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⑶因特别缘由,本人提出休学书面申请,家长同意签字者⑷学生因创业、就业、工学交替,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者
2、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书及相关证明,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审核,校委会协商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间如违法受到公安机关处理者,学校有权取消其复学资格
3、学生休学允许的时限全学程不得超过两次
4、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第十四条退学
1、学生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应退学或责令退学⑴休学期满,经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⑵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严峻疾病者;⑶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⑷学生因休学等造成学籍总时间超过休学规定时限者;⑸一学年累计旷课超过者;⑹自愿要求退学且家长签字同意者;⑺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值理由者;⑻试读期内成果不合格者;⑼主修专业课学期考试不合格并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一学年内主修专业课学期成果两次不及格者⑩文化课和体育课及专业基础课学期考试总评成果超过2/3门次不及格并经补考后仍有2/3门次不及格者者11学期日常表现考核或除主修专业课外的课程成果考核出现第三次不合格者⑫日常表现考核不合格与文化课、体育课、专业共同课学期考试总评成果超过2/3门次不及格或虽未达到2/3门次不合格但补考后仍有1/3门次不及格两种考核结果并存者⑫在“降级试读”期内出现日常表现考核或课程成果考核不合格者在“试读”期内出现因严峻违纪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⑫其他缘由,学校认定必需责令退学者;
2、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⑴退学或责令退学须经校委会会议探讨确定,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教化厅备⑵患精神病等严峻疾病者,须由家长负责领回⑶学校发给学生退学证明,并依据学习年限及成果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学习证明⑷对于两类考核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如确无其他违纪表现,经学生本人申请,班主任会探讨,校委会批准,可依据“原级试读”一学期的方式处理但被批准“原级试读”的学生及家长必需签订《西安音乐学院附中学生试读协议书》
3、退学学生取消学籍后,不能申请复学,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第十五条试读处理
1、除主修专业课外,日常表现考核及课程成果考核不合格但不在退学条件范围内的,一律作试读处理
2、试读处理分下列几种状况⑴原级试读非新生第一学年的学生,出现第一次日常考核不合格或课程成果考核不合格者;⑵延长试读新生第一学年试读期内出现第一次日常考核不合格或课程成果考核不合格者;非新生试读期的学生出现其次次日常考核不合格或课程成果考核不合格者⑶降级试读跟随原班级学习有较大困难而主动申请降级试读者新生第一学年试读期内出现其次次课程成果考核不合格者受降级试读处理的学生,随下一年级同类班级就读降级试读期为一学期或一学全学程只有一次降级试读机会
3、受到试读处理的学生试读入学时,必需签订《西安音乐学院附中学生试读协议书》,试读期间的学生学习成果考核依据《试读协议》的要求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依据“退学”有关规定处理
四、嘉奖和处分第十六条嘉奖
1、学校对学生学习、上课、技练、艺术实践、社会实践、日常行为规范等,均进行考核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果、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的学生赐予表彰和嘉奖,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2、学校设立的嘉奖类型、嘉奖评定程序依据《西安音乐学院附中学生嘉奖评定条例》进行嘉奖以荣誉嘉奖为主第十七条处分
1、学校对学生在学习、上课、技练、艺术实践、社会实践、日常行为规范等方面的管理中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看法赐予指责教化或纪律处分指责教化分为对违纪违规学生的个别指责教化、班会指责教化、全校通报指责等方式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峻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有效时限为警告、严峻警告不少于三个月;记过不少于半年;留校察看为一年处分的相关材料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稍微,可从轻或减轻处分⑴初次违反,情节稍微,对所犯错误有深刻相识,且有改正表现的;?⑵主动承认错误,照实承认错误事实,检查相识深刻,且有改正表现的;?⑶主动承认错误,确有悔改表现,并能揭发他人违纪行为;⑷其他可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3、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⑴隐瞒违纪事实,影响违纪问题的调查了解者;⑵拒不承认错误,坚持错误行为者;⑶违纪后看法恶劣,对有关人员威逼恫吓、打击报复者;⑷伙同校外人员违纪违规者;⑸群体违纪事务中的主要责任者;⑹因违纪对公私财物或他人人身造成损害者;⑺对校内平安管理形成隐患或造成损害者;⑻屡教不改,犯两种以上错误行为或受处分期间再次达到违纪处分条件者;⑼其他应予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4、有下列状况之一者,赐予开除学籍处分⑴违反宪法,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⑵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刑事犯罪者及受到治安惩罚处理者⑶侵害他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破坏或盗窃公共财物,造成严峻损失或情节严峻者⑷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赌博、品德恶劣、道德败坏造成严峻后果或情节严峻者⑸违反校纪校规,严峻影响学校秩序及公共秩序、对校内平安形成隐患或造成损害且情节恶劣、后果严峻者⑹受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间仍无明显进步者⑺在第一次处分有效期内,再次严峻违纪,达到处分条件者⑻在全学程内受到两次留校察看处分或三次留校察看处分以下处分者⑼有其它情节恶劣、后果严峻、影响较大的严峻违纪违规行为者
5、学生有违反校纪行为,事实清晰、影响及后果较轻且学生本人认错看法较好、确有改正表现者,可予以指责教化或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6、违纪学生处分程序⑴处分学生,应实事求是,重在教化,并依据慎重和适当的原则进行⑵对学生违纪中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或人身损害者,应遵循先赔偿后处分的处理原则进行经济赔偿应告知违纪学生家长⑶对学生违纪的处理工作,一般由由附中学生工作室负责组织相关班主任及管理人员和学生调查落实违纪事实在事实清晰的基础上,对学生违纪的处分依据班主任会探讨建议、学生工作室做出处理看法并将看法书面上报校委会会议探讨确定的程序进行对于学生严峻违纪、情节极为恶劣、后果重大的处理,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或校长、校委会牵头上述工作程序的进行涉及重大校内平安违纪行为的处理,必需上报学院主管领导或学院主要领导确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经学院保卫部门和主管院领导批准,可移交公安或司法机构处理⑷在学生违纪问题的处理过程中,一般应有违纪学生的书面事实认定和检查对违纪学生拒不承认违纪事实但旁证材料可以证明违纪事实的,可依据旁证材料的事实予以处理⑸对学生违纪处分的处理结果要同学生本人见面,允许学生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看法对学生本人的申诉,学校要仔细复查并明确答复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允许受处分学生家长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学校要仔细复查并在接到家长复议申请一周工作日内明确赐予书面答复⑹受警告、严峻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满,能仔细改正错误并有明显进步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班委会和班主任做出鉴定并提出看法,经学校学生工作室报校务委员会探讨,可降低处分等级或撤销处分⑺学生在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的,若该生有显著进步,由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学校按实际状况确定是否审批撤销其处分第十八条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有效期内不得参与各类奖学金和其他非专业类竞赛奖项的评定
五、毕业与结业第十九条本校学生,学完教学支配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果和日常表现考核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省教化厅验印其次十条对提前学完教学支配规定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全面考核鉴定合格后,学校准予提前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其次十一条毕业时仍有不及格课程或未达到规定学分总数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一年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与相应科目的补考,考试成果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其次十二条毕业证书为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不再补发,经学校核实后可出具证明
六、附则
1.本规定适用于本校三年制和六年制在校中专生,职专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此规定执行
2.本规定自2012年3月24日起实施原《西安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其它学籍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3.本规定报学院及教化厅职成处备案
4、本规定由西安音乐学院附中说明201X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