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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食品卫生法》、《工厂生产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条例》、《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产品标示标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律的规定,食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第二条由品控部配备专业、专职的产品质量监管检查人员,负责日常产品的监督检查管理,坚持检查生产厂各车间及仓库的卫生状况和岗位执行情况每天检查必须有记录,发现问题由品控部派人跟踪改正第三条对采购的产品原材料,品控部应派专职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对不合格的原材料应拒绝签字验收生产厂严禁使用未经品控部签字验收的原材料第四条生产车间半成品及成品仓库必须做到清洁卫生、通风干燥,建立生产流程记录、质量检验记录、原材料验收合格记录,所有记录资料应保存3年第五条建立入库、出库登记制度,做到三不准”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准投产,不合格的半成品不准转序(工序),不合格的成品不准出厂二第六条化验室实行安全岗位责任制,指定专人担任化验室的安全员和各种仪器的日常管理,在化验室进行实检、化验的人员应该遵守有关技术安全操作规定,严格按照国家食品检验标准对产品质量和安全进行检验第七条建立产品退市制度,对某一批次类别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其他问题的产品,通过核货、退货、召回,销毁等补救措施及时消除产品安全危害,维护消费者第八条所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