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制度为提高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增强员工职业病防范意识,促进员工自觉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降低职业病危害风险,根据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安环部负责制订公司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卫生培训档案对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除公司自行组织培训外,可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培训,或参加职业健康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
二、董事长(总经理)、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董事长(总经理)、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任职后3个月内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每年接受一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三、新录用员工、转岗员工、临时聘用和实习人员等,其工作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时,须参加公司组织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上岗前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
四、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在岗员工,须参加公司定期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在岗期间培训每年一次,每次不得少于4学时
五、在职业病危害严重(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品等)工作岗位作业的在岗员工,安环部应根据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组织有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劳动者上岗作业
六、培训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预防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所在岗位的操作规程
(四)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方面的知识
(五)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六)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七、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个季度对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的实行情况进行督查,如发现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的,第一次给予安环部负责人警告,第二次起每次扣发该部负责人安全奖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