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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深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承担行政执法活动的科室(单位)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人社系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活动第四条本局各科室(单位)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当遵守本制度第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实现(-)文字记录方式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二)音像记录方式对一般的行政执法现场检查、抽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使用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照相机等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三)探索研发执法记录信息平台,对行政执法案件进行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全程录入、网上流转、网上审批、网上统计评查、网上监督归档等功能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制度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第六条承担行政执法活动的科室(单位)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局政策法规与劳动关系科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第七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全面准确、科学统筹、合理配置的原则第二章程序启动记录第八条承担行政执法活动的科室(单位)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审批表审批表应当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掌握的事实情况,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的意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意见以及签名、日期等事项情况紧急,先行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依法补办审批手续第九条承担行政执法活动的科室(单位)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由申请人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申请人书写确有困难,或者没有必要以书面形式申请,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经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确认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承担行政执法活动的科室(单位)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进行记录第十条承担行政执法活动的科室(单位)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单位移送的行政违法行为线索,应当立即进行案源记录承担行政执法活动的科室(单位)对案源进行审查后,决定依法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及时将不启动理由、依据等事项告知案源提供单位或者个人,并记录告知情况;依法决定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及时将执法情况、执法结果等事项告知案源提供单位或者个人,并记录告知情况第三章调查与取证记录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对调查取证过程进行同步音像记录,并告知当事人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第十三条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义务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第十四条承担行政执法活动的科室(单位)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第四章审查与决定记录第十五条承担行政执法活动的科室(单位)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对行政执法案件审理情况、审核情况以及批准情况进行书面记录第十六条承担行政执法活动的科室(单位)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经法制审核的,应当书面记录审核人员、审核意见和建议;经专家论证的,应当书面记录专家论证情况或者专家意见;经集体讨论的,应当书面记录集体讨论情况或者制作会议纪要第十七条承担行政执法活动的科室(单位)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对本机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和签发时间予以书面记录第五章送达与执行记录第十八条承担行政执法活动的科室(单位)采取下列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文字记录、音像记录
(一)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
(二)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
(三)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
(四)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
(五)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
(六)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第十九条承担行政执法活动的科室(单位)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第二十条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承担行政执法活动的科室、单位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第六章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第二十一条承担行政执法活动的科室(单位)应当按规定归档保存和维护行政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资料承担行政执法活动的科室(单位)应当在行政执法活动终结之日起日内,将行政执30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随行政执法案卷归档保存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归档期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承担行政执法活动的科室(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的归档、保存和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存行政执法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记录资料以及依法不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记录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第二十三条任何科室(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毁损、删除、删减、修改、剪接行政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等原始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发布、传播行政执法记录资料查阅、复制相关行政执法记录资料的,应当依相关规定办理第七章监督保障第二十四条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数据统计分析,发挥其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以及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