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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制度》为加强对环境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环境执法行为,保障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根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证》是指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由河南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第二条申领《行政执法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本单位正式在职职工;
(二)经过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熟悉和掌握与履行环境保护执法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专业知识;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由两人以上实施执法行为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规定的职责权限和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者调离原执法部门的,收回其《行政执法证》并送交发证机关注销《行政执法证》遗失,应当声明作废,由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第五条持证人执行职务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涂改、转借证件,越权使用证件以及利用证件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执法资格,收缴执法证件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