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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韩某有一天在网上浏览,发现一辆二手帕萨特汽车起拍价惟独10元人民币,他想可能是网站在搞什么促销活动,就参加了竞拍几轮下来他成功了,成交价是116元网站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确认,并给他发来了电子合同韩某根据网站提供的电话,跟卖主联系,卖主是一家卖二手车的汽车经销公司,也收到了网站发来的那份电子合同,但是该公司坚决不允许交车,理由是这份合同无效,因为第一,汽车的底拍价是10万元而不是10元,在网站上显示的10元底拍价是由于其工作人员输入失误造成的;第二,他们认为116元就把车卖了,这样一个合同是不公平的韩某的手上有三份证据一份是网络公司给他发来的电子确认书,第二份是电子合同,此外还有一份整个交易过程的证据经多次交涉无果,韩某最后只好把汽车经销公司告到法院结合所提供的案例分析下列问题⑴这个网上竞拍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5分)⑵本案反映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存在哪些问题?(5分)参考答案
(1)这个网上竞拍的电子合同是有效的(2分);其原因如下合同主体合格,韩某与汽车经销公司均为彻底能力行为人;(1分)合同订立程序完整有效,要约与承诺的意思表示一致;(1分)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此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⑴从此案法官判决中可以看出,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您认为在此案中,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5分)⑵如何来确定短信的法律效力?(5分)参考答案、能作为法律效力(分)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15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还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法、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据此,杨某通过手机发出为李薛借款提供担保的短信息,彻底符合合同书面形式的特征只要杨某保留了陈某发给他的手机短信息证据,该短信息就具有法律效力,杨某就可以依此向法院起诉(分)
5、.您认为在此案中,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2答我认为此案中杨先生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曾经借给韩女士元的11000证据因为短信内容显示的时间和所述的事情经过与杨先生所做的描述相符,况且韩女士之前也承认该手机号为她自己所用还有很重要的一点《电子签名法》第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7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如何来确定短信的法律效力2答由于手机短信的易修改、易编辑的特性,同时,受网络、环境、技术等多方面的影响导致其容易出错,因此短信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是其具有证据证明力的重要依据,也是其被审查的主要方面所以,当事人在利用手机短信证据时,对证据可采性的判断需要满足三个标准,即相关性、可靠性和正当性此外要注意以下几点来确定短信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要有证据证明该手机号码确属对方所有,且不存在被别人错发短信的情1况、要证明所用手机收件箱中短信应属只读文件,不能修改否则证据2效力将大打折扣甚至丧失、短信是间接证据,因此当事人要尽量多的提供对自己有利的其他证3据,使之彼此印证所有证据保持一致,形成完整、有效、严密的证据链,就比较容易达到证明事实存在的效果、可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在证474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入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以勘验、制作笔录等方式将短信内容固定下来为避免手机短信灭失,故在提起诉讼后,便可即将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诉前可以进行公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当事人567可以请公证机关对手机短信予以公证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做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公证证明的除外因此,为防止手机短信灭失,在收到手机短信后、提起诉讼前,便可将手机短信进行公证,这份公证所具有的证据效力远远大于短信本身、要注意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和取证环节的完整性,即证据的采集方式或者程6序等要合法,使证据的形成不存在瑕疵.这个案子的意义3答在目前运用的电子证据中,短信要作为证据是可采信的,但是效力的确定非常艰难,也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原因如下一是法院没有权利从通讯商处调阅短信内容,二是由于手机号码没有实名制度,短信清单只能证明某个号码发出了短信,但不能证明该短信是某个特定人发送的在此案例中,法院经审核将杨先生提供的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并批准了其诉讼请求,表现了电子数据证据在法律中运用的突破性与斗胆的创新尝试,也说明了短信证据得到肯定在以后类似纠纷案件中的应用
3.2001年6月20日,王某在某网站订购了一项数码相片冲洗服务,委托该网站将自己数码相机内的相片进行冲洗,支付方式为网上电子支付王某选择了该网站指定的建行网上银行安全支付方式支付了全部款项
103.5元,操作结束后屏幕显示交易成功事后王某在建设银行打印的对账单也表明当日在其银行账户确实发生了该笔款项的支出根据该网站交易规则,建行网上划款为实时,该网站应在客户支付款项到账后36小时内向客户提供服务然而王向来未能如愿8月14日,王某为此纠纷与一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了律师费16日,该网站向王某表示允许提供服务,由于此时原告已发生了律师费用,故原告要求该网站承担其损失即已发生的律师费用,但遭到该网站拒绝试分析
(1)本案中数码冲印服务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被告是否应该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参考答案服务合同有效;(2分)因为双方交易主体具有行为能力Q分);合同内容无歧义(1分);要约邀请具有(1分);被告应承担律师费(2分),根据我国《电子合同法》依法成立的合同,无其他不可抗力毁约的需要承担责任,其中包含律师费用(3分)
4.1998年3月被广东某制衣厂抢注其英文商标KEL0N作为域名的科龙集团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制衣厂的抢注行为属于恶意侵权行为,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法院裁定该制衣厂注册KELON域名行为属于非法这是我国第一例域名纠纷案该制衣厂自知理亏已向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提出申请要求,注销其注册的kelon.com.cn域名,并交回了注册证书参考答案域名是IP地址形象化的一种形式,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资源此案例属于域名抢注(1分);域名注册必须和自己产品有关,为企业营销所用否则闲置的域名为抢注(2分)建立域名是资源的观念;健全域名相关法律;规范域名抢注的界定;及早注册自己企业域名;技术保障;(每一条1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案例一一刚上小学二年级的男童,在某购物网站以他父亲李某的身份证号码注册了客户信息,并且订购了一台价值1000元的小型打印机但是当该网站将货物送到李某家中时,曾经学过一些法律知识的李某却以“其子未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拒绝接收打印机并拒付货款由此交易双方产生了纠纷李某主张,电子商务合同订立在虚拟的世界,但却是在现实社会中得以履行,应该也能够受现行法律的调控而依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和第55条的规定,一个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应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其子刚刚上小学二年级,未满10周岁,不能独立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所以该打印机的网上购销合同无效;其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拒付货款对此,网站主张由于该男童是使用其父亲李某的身份证登录注册客户信息的,从网站所掌握的信息来看,与其达成打印机网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是一个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而并非此男童由于网站是不可能审查身份证来源的,也就是说网站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不应当就合同的无效承担民事责任问题当事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电子合同是否有效?分析这个案例反映出对电子合同主体进行必要限制的意义对于网络交易来说,合同当事人在网络上根本无法看到或者辨别交易相对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是利用计算机按键或者鼠标来发出意思表示,即便网络中心要求交易相对人输入身份证号码及出生日期或者信用卡号以证实其为成年人,但仍有伪造或者提供不实资料的可能性,故网络中心或者利用网络进行交易的销售者基本上无从得知对方当事人究竟是否是成年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如何判断网上交易的当事人是否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与这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有无必要对通过网上订立交易合同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加以限制,成为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难题本案中是李某的未满周岁的男孩在网络上订立了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10通则》的规定,对于一个未满周岁的儿童来说,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民10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所以李某拒付货款的行为本来也无可厚非但是,由于孩童是以其父的身份证登录客户信息,如果网站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那末彻底无视网站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则有失公平而另一方面,李某作为其子的监护人和其身份证的合法持有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管教义务和保管义务,导致其子滥用其身份证进行登录注册,应当对合同无效给网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应该认定购物网站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货物的往返运费和其他交易费用(案例二海南经天公司1998年投资180万元完成开辟并出版发行的《中国大法规数据库》,被海口网威公司2000年将其解密后,复制到其经营的《司法在线》网站上经天公司将该侵权的网上法规数据库下载,经过公证后将其作为证据,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问题海口网威公司是否侵犯了海南经天公司的著作权?为什么?二审认为,《中国大法规数据库》年已获国家版权登记,依法享有版权网威公1998司的法规库与经天公司的法规库基本相同网威公司的法规库与案外人的法规库只有某些特征相符,因此并不能排除其抄袭经天公司法规库的可能性,其抗辩不能说明任何问题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海口网威公司的网上法规数据库对海南经天公司《中国大法规数据库》的侵权事实成立,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撤销了海口市中院的一审判决这是我国法院第一次判决维护法规数据库编辑者的著作权,它对著作权的广泛、深入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案例三赵某是国内著名拍卖网站的注册用户1999年10月1日晚上,他在浏览网页时发现一网站正在举办“海星电脑专场拍卖会”,于是在阅读了拍卖公告后就参预了竞拍经过一番竞价,赵某以最高价竞得3台电脑,并且该网站发布的拍卖结果中确认拍卖成交过了国庆假期,赵某汇款1万余元打算取得拍来的3台电脑,但是事情并没有想像的那末简单赵某称当时他在这家网站的“买家须知”中看到拍卖周期是10月1日至10月5日,但是在10月8日他再次上网时,发现该网站仍在进行海星电脑专场拍卖会,而且截至日期改为了10月10,他已经拍卖成交的3台电脑正在以他的拍价为底价继续拍卖,10月9日公布了第二次拍卖结果对该著名拍卖网站出尔反尔的做法,赵某当即提出抗议,认为网站违约,必须承担责任于是赵某把这家网站的主办者北京某电子技术公司和某国际拍卖公司等多家单位告上法庭,要求给付他拍得的3台电脑费用,赔偿电脑贬值损失1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问题赵某拍得的3台电脑是否有效?为什么?固然有效了卖第第一次拍卖,是邀约赵某已经拍得,并汇款,便是承诺这个买卖关系已经完成,赵某获得这台电脑的所有权3而卖家的第二次拍卖是第二次的邀约,是另一个买卖关系的开始他继续拍卖就是侵权行为~~~无非,赵某要负责举证,证明他拍买时网站公告上的拍卖周期是
10.1-
10.5^案例四原告刘京胜1995年翻译出版了西班牙著名作家塞万提斯的名著《堂吉诃德》2000年10月,原告上网通过搜狐网站提供的搜索引擎搜索相关内容时偶然发现,通过被告搜狐网站与其他三个网站的链接,任何用户都可以全文浏览或者下载三个版式的该译著;而原告从未授权或者许可包括搜狐在内的任何网站上载《堂吉诃德》一书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因此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起诉书中,原告要求被告搜狐公司即将住手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10万元损失这是我国第一件因网络链接而引起著作权纠纷的案件问题“搜狐”网站是否侵犯了原告著作权?为什么?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公证文件载明,当显示器上浮现“《唐吉诃德》K西班牙1塞万提斯刘京胜译”页面时,该页面的地址栏中并非搜狐网站的地址,而是其他网站的地址,这一事实证明,被告提供的只是分类搜索引擎链接服务被告网站仅是利用这种链接技术,将用户引导到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网站从直观的表象上看,访问者是通过被告网站上网,并浏览到信息,被告是信息提供者但是从技术角度讲,被告网站仅是提供了搜索服务的工具,引导用户利用这个工具到其他网站或者网页上去浏览相关的信息此时这些信息并未存储在被告的服务器上,而是在上网用户自己的计算机内,暂时生成被链接网站所载信息内容的暂时复制件因此,被告提供链接服务并非将原告作品直接上载的复制的行为,也不是传播此外,由于在互联网上网站之间具有互联性、开放性,网上的各类信息内容庞杂,数量巨大,要求网络服务商对所链接的全部信息和信息内容是否存在权利上的瑕疵先行作出判断和筛选是不客观的,网上的信息内容有权利上的瑕疵时,主要应由信息提供者或者传播者承担法律责任,仅提供网络技术或者设施的服务商,普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被告设置链接的行为不侵害原告人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