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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措施与抗震构造措施的区别类别抗震措施抗震构造措施《抗规》
2.L11条,根据抗震概念设计原则,一般《抗规》
2.L10条,除地震作用计算和抗力计算以外的不需计算而对结构和非结构各部分必须采取的各抗震设计内容,包括抗震构造措施种细部要求根据定义,抗震措施包含了抗震构造措施,它们两者在抗震设计时很容易被混淆,至于为什么要单独分定义析抗震构造措施,是因为规范针对抗震构造措施作出了一些调整《抗规》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有一些条文是关于结构抗震措施及抗震构造措施调整,如果是对抗震措施进行调整,则也包括抗震构造措施的调整;如果是对抗震构造措施的调整,则只需调整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抗震措施包括内力调整墙柱弱梁,墙剪弱弯,强节点弱构件等等和抗震构造措施,其中抗震构造措施包括抗震等级、配筋率、锚固长度、轴压比、梁柱箍筋加密等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抗规》332条,建筑场地为I类时,对甲、乙施;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2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3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抗规》332条,建筑场地为山、IV类时,对设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
0.15g和
0.30g的地区,除本4适度设防类,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规范另有规定外,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0.2g和9度
0.40g时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要求注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302条,特殊采取抗震构造措施设防类简称甲类;重点设防类简称乙类;标准设防类简称丙类;适度设防类简称丁类规范解读结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及《抗规》关于抗震措施及抗震构造措施的相关内容,可总结出抗震措施的设防标准,见表1表1确定抗震措施时的设防标准确定抗震措施时的设防标准I类场地II类场地in、IV类场地抗震设防类别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抗震措施构造措施抗震措施构造措施抗震措施构造措施6度
0.05g
7677770.10g8788887度
0.15g878888+甲、乙类建筑
0.20g9899998度
0.30g989999+9度
0.40g9+99+9+9+9+丙类6度
0.05g666666建筑
0.10g7677777度
0.15g
7677780.20g8788888度
0.30g8788899度
0.40g9899996度
0.05g
6666660.10g6666667度
0.15g666667丁类建筑
0.20g7777778度
0.30g7777789度
0.40g88888注
(1)抗震设防烈度表示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一般情况取50年内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抗震设防标准表示衡量抗震设防要求高低的尺度,由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及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确定
(2)8+与9+表示其“抗震措施”或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比8度及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但规范并未给出更高要求的规定;
(3)表中涂鸦处即表示其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有调整注《抗规》即为《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即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