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2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故城县财政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衡水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法》、《故城县财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下简称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认为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向县财政局提出的申诉和举报第三条县财政局监督评价条法中心依规受理投诉举报工作,负责办理对本部门执法科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投诉举报第四条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第五条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事项符合前款规定的受理范围但不属于县财政局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第六条县财政局监督评价条法中心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7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县财政局其他科室收到投诉举报事项的,应当在个工作日2内将相关材料转交监督评价条法中心第七条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填写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投诉举报的事项和理由等内容第八条县财政局收到对本部门执法科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投诉举报的,可以转交有管辖权的监督评价条法中心办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办理,被投诉的行政执法科室及相应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行政执法科室办理上级执法部门转交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与办结之日起日内,将调查办理结果报交办的上级行政执10法部门第九条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确定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听取行政执法行为具体承办机构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调查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条受理科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30由监督评价条法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局领导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有关执法科室执行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能超过日30第十一条调查终结后,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并将有关材料按照档案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接待来访群众要礼貌热情,耐心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如实记录诉求对投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搪塞、推诿或刁难
(二)专门受理人员应严守纪律,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三)处理投诉举报要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办理,坚持原则,不徇私情第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投诉举报中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建立财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专线,并在故城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故城县人民政府网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