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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具体涉及以下范围
(一)环卫行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自律管理相关标准;
(二)环卫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标准;
(三)环卫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能力水平评价相关标准;
(四)环卫行业实验、量测、检测、检验相关标准;
(五)环卫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效益等评价、考核、管理相关标准;
(六)环卫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相关标准;
(七)环卫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相关标准;
(八)其他相关标准第三条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以下简称“环卫协会”)常务理事会是团体标准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指导团体标准管理工作;
(二)批准团体标准发布;
(三)研究决定团体标准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四条环卫协会秘书处按标准体系组建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负责标准立项和发布之前的技术审查工作委员会组成原则如下
(一)由环卫协会相关常务理事单位推荐的代表和行业专家组成,设7-11人;
(二)委员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相应的专业知识,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第五条环卫协会秘书处是团体标准的日常管理机构,其主要职标准名称(英文)主编单位参与投票总人数人赞成共人不赞成共人弃权共人审查结论主编单位意见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意见负责人负责人年月日年月日(单位公章)单位公章)承办人日期年月日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团体标准变更申请表标准名称(中文)项目编号申请调整的内容理由和依据项目负责人(签字)年月日主编单位意见主编单位(盖章)年月日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审批意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承办人年月日
(一)组建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
(二)批准团体标准立项;
(三)组织团体标准编制、发布、宣贯和复审等日常工作;
(四)负责团体标准归档、企业标准备案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五)其他有关工作第二章立项第六章团体标准申请单位应为环卫协会会员单位,鼓励相关单位联合提出申请申请立项应填写《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标准初稿第七条由会员单位提出的立项申请,经秘书处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委员会审查,获得半数以上委员赞成的,由秘书处批准立项第八条由政府部门委托或环卫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的立项申请,由秘书处直接批准立项第九条批准立项的标准,由秘书处与主编单位签订《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团体标准项目协议书》(见附件2)第三章起草第十条经秘书处批准的立项申请,原则上由申请单位作为主编单位,并负责组建标准编制组和配备具有相应资历的人员进行编制工作编制组的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并报秘书处批准由政府部门委托或环卫协会提出的立项申请,由环卫协会作为主编单位,或由环卫协会指定主编单位第十一条主编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确定主编、参编及主要起草人;
(二)组织标准编制工作,按计划提交各阶段成果;
(三)负责标准质量、进度和经费筹措等;
(四)鼓励吸纳生产、科研、用户等相关方共同参与标准编制工作第十二条主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广博、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时间经验;
(二)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较好的文字表达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熟悉团体标准编写的有关规定第四章征求意见第十三条征求意见稿完成后,主编单位应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等有关材料报秘书处,由秘书处通过环卫协会官网、发函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30天第十四条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主编单位应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形成标准送审稿和《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见附件3),并逐条注明处理意见,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第十五条送审稿完成后,主编单位应将送审稿、编制说明和《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一并报秘书处,必要时应附专项报告第五章审查第十六条送审稿审查一般采用函审的方式进行,秘书处通过网络工作平台发送函审材料委员应在函审通知发出之日起15天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客观、完整、明确的书面意见第十七条委员完成审查后,由秘书处汇总审查结论,形成《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汇总表》(见附件4)函审回函率应不少于三分之二,并有不少于四分之三同意意见方为通过;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第十八条重要或函审争议较大的标准,可采用会议审查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为
(一)秘书处从委员会中选取3-5名(人数为单数)委员组成会议审查专家组,组长由秘书处推荐、专家组成员讨论同意后产生;
(二)会议审查按照协商一致、共同确定的原则,并形成客观、公正、恰当的结论性意见第十九条通过审查的标准,由主编单位根据委员会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经秘书处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未通过审查的标准,退回主编单位进行修改完善,之后再进行审查程序第六章批准和发布第二十条报批稿经环卫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正式发布第二十一条团体标准的编号由秘书处负责,编号规则如下
(一)编号由标准代号T、环卫协会代号GDHW、类别号、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类别号为管理类-A、服务类-B、评价类-C、方法类-D、技术类-E;
(二)编号格式为T/环卫协会代号、类别号、标准顺序号、年号;
(三)标准顺序号从“1”开始计数,按发布时间先后顺序依次编号,修订后的标准顺序不变,年号更改为批准后的发布年号第二十二条标准使用规定如下
(一)环卫协会会员可无偿使用标准;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发、传播和销售纸质或电子版标准;
(二)非会员单位使用团体标准应取得环卫协会授权,并应符合环卫协会对知识产权的有关要求第七章快速程序第二十三条申请快速程序的立项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有关格式要求形成规范性文件或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
(二)经实践应用证实技术成熟;
(三)具有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权威机构出具的鉴定、验收或审定意见第二十四条快速程序工作步骤如下
(一)会员单位提交《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并附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审定意见和专项报告等;
(二)秘书处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秘书处将符合条件的立项申请提交委员会进行审查;
(四)审查通过的,常务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发布第八章调整与撤销第二十五条团体标准的名称、内容、参编单位、人员组成等,在编制过程中需进行调整的,或存在无法克服困难需撤销申请的,应填写《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团体标准变更申请表》(见附件5),经秘书处批准后方可执行第二十六条特殊情况需延长标准制修订时间的,由主编单位填写《广东省环境卫生团体标准变更申请表》,经批准后最多可延长6个月;累计18个月未完成的立项申请自动撤销第二十七条送审稿未通过审查的,退回主编单位修改完善,可自动延长6个月;再次提交后仍未通过审查的,予以撤销第九章复审第二十八条标准实施后,由秘书处根据复审工作要求统一组织复审复审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第二十九条复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秘书处拟定复审标准清单,分别与原主编单位进行沟通,形成复审意见;
(二)复审意见报委员会审查通过;
(三)原则上由原主编单位组织对标准进行修改第三十条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标准,由秘书处通过环卫协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一条复审结论为修订的,由秘书处作为修订标准直接批准立项,修订程序同制定程序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年号改为新批准的年号第三十二条复审结论为废止的,由秘书处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通过环卫协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环卫协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
1.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
2.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团体标准项目协议书
3.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4.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汇总表
5.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团体标准变更申请表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编号申请时间年月日标准名称(中文)标准名称(英文)口管理类□服务类□评价类口方法类标准类别口技术类口其他制定口编制类型修订口原标准号是否申请快速程序是口否口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电话联系地址邮箱依据和背景目的和意义主要技术内容和范围(修订的标准应注明拟修订的主要内容和框架,必要时另附说明);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单位意见我单位已了解《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团体标准修订工作细则》全部条款和内容,同意遵守经我单位审查,本项目符合以上规定,同意向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正式提交立项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年月日(盖章)备注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团体标准项目协议书编号:标准名称(中文)标准名称(英文)口管理类口服务类□评价类口方法类标准类别口技术类口其他制定口编制类型修订口原标准号主编单位通讯地址
1.参编单位
2.
3.姓名电话主编电子邮箱传真项目时间年月日一年月日主要技术内容、阶段性工作安排以及逾期目标和技术指标(必要时可另附说明)主编技术背景和标准化工作经历参编人员及任务分工序号姓名职务/职称专业特长任务分工单位主编单位意见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意见负责人负责人年月日年月日(单位公章)单位公章)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标准项目名称(中又)标准项目名称(英文)
一、征求意见处理情况概况提出建议或意见条数:采纳条;部分采纳不采纳说明理由未说明理由沟通未沟通
二、征求意见汇总处理原条原文内建议修改内提出意见的单处理结果处理理由序号款号容容位或个人注
1、意见汇总处理表按照条文顺序依次排列,针对统一条款的不同意见应分表列出
2、处理结果包括采纳、部分采纳和不采纳联系人电话邮箱填表日期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汇总表(标准阶段)标准名称(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