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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二道区司法局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区司法局依照《公证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公证违法行为等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监督检查对象从事公证工作的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二)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区司法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法律服务监督指导科有权调阅有关公证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法律服务监督指导科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法律服务监督指导科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投诉、建议单位或者个人监督检查措施!1!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行使执业行为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处理的决定和依据;(二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公证机构或公证员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10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15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公证行为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当事人的;
(三)阻碍当事人行使投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本制度从年月日起执行2015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