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一.为了及时控制和消除发生于幼儿园内的校园安全事故的危害,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所称“校园安全事故”是指发生于幼儿园之中,对在园教职员工、幼儿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对幼儿园财物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三.任何人对幼儿园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教职员工应当发现后立即向园长报告;幼儿园应当在发现的1小时内向区教育局报告,并同时向其所属的区政府有关领导报告、传染病嫌疑,应经医师确诊后报区妇幼保健院、区疾控中心
1.发生火灾等引起重大伤害事故的;
2.发生或有明显征兆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或有明显先兆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
4.发生致人伤亡或者可能致人伤亡的暴力伤害事件的;
5.发生或可能发生在园师幼被绑架事件的;
6.其他造成在园师幼人身伤害或者造成在园师生人身重大危险的事件五.本制度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其他校园安全事故应当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亭湖区教育局办公室进行书面报告六.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后,幼儿园应当就该事故保持与教育局的密切联系,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和调查情况向教育局进行汇报
七、校园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24小时内,有关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园长进行全面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