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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机关效能建XXX设制度根据县机关效能建设办的统一安排,为加强我办机关效能建设,明确岗位职责,增强干部职工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机关政令畅通,勤政高效,行为规范,公正执法,廉洁从政在原有的五项制度基础之上,制定以下七项制度岗位责任制第一条为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办事程序,明确岗位职责,实现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职责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实行定岗定员第二条各内设机构应将每个工作人员履行的职责具体化,做到职责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便于考核;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合作、协调配合、各负其责第三条中共县委编办主要职能职责XXX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统一管理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和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检查监督全县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方案以及机构编制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研究拟定全县行政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审核县直各部门和乡镇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全县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事项或咨询有关事项时,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受理的工作人员在受理的过程中,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以及其所申办事项应当依法遵循的有关程序,做到“一口清”第十六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已掌握的有关事实,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机关的有关职责,熟练掌握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各项工作技能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情接待办事人,耐心细致解答办事人提出的有关问题,切实了解办事人的办事意图,积极为办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对于办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应当认真、全面地进行审查,对手续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及时办理;条件不符或手续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文件、证件,做到“一次准”第二十条对申请人申请办理的或咨询的有关事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明确的,或情况比较特殊的,受理人员应当作详细记录,及时请示相关领导,共同研究确定应提交哪些文件、证件后,主动告知当事人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告诫、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行政执法责任制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的特点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将负责主管执行和协助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职责具体分解,落实到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一项制度第二十三条本办主任为办行政执法总责任人,责任范围为本办行政机关股室(以下简称各股室)第二十四条本办各股室负责人为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人第二十五条政策法规处负责本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办综合室、监察室协助实施第二十六条各股室根据股室行政职能,按岗位职责明确相应的具体执法责任人第二十七条建立持证上岗制度本办除工勤人员以外,所有工作人员须经人事普法培训合格后才能成为执法责任人第二十八条建立审核审批负责制,对各股室负责计划指标、培训、考试、录用、调配、考核、任免、奖惩、财务等管理进行审核、审批的执法人,应做到先审核,后审批审核人负具体责任,审批人负主要责任第二十九条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下列行为定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职责的行政失职行为;
(二)超越职务权限的行政越权行为;
(三)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不正当、不适当行使行政权力而违反法规所设定目的的行政滥用职权行为;
(四)作出没有合格事实依据(主要事实不清或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
(五)实施没有正确地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
(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必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行政侵权行为;()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行为A第三十条发生了过错行政行为的股室和当事人,应在个工作7日内自我纠正第三十一条各股室行政执法责任人应将行政执法过错及自我纠正情况在个工作日内如实报告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根据其10引起的法律责任,提出股室行政执法责任人及执法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报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第三十二条建立办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政策法规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人事法规、规章,检查各股室行政执法情况对犯有第
十、十一条的,予以立案、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第三十三条建立行政执法奖惩制度
(一)将行政执法列入股室及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犯有行政执法过错的行政执法股室责任人和执法当事人,在年度考核中均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和评为先进个人,该股室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二)对本年度出现两次以上执法过错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调整工作岗位
(三)对在实施执法责任制过程中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经检查评比和民主评议,由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予以表彰奖励效能问责制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效能问责制,是指本办对问责对象在其所管辖工作范围内,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政令不畅、管理混乱,影响行政秩序和效能,造成工作失误或损害财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通过行政效能问责,逐步消除财政工作运行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和不会作为等现象,全面提高财政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形成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良好氛围,努力打造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干部队伍第三十五条效能问责对象为本办全体工作人员第三十六条行政效能问责应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
一、公开透明、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准确地认定和追究问责对象的责任第三十七条结合岗位绩效考核和公务员年终考核,把行政效能问责制纳入目标考核范畴,对问责对象实行目标管理第三十八条行政效能问责对象必须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局赋予的各项职责,严格依法行政,积极主动、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自觉服从全局利益必须坚持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三十九条问责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或举报第四十条按照“治庸提能、治懒增效、治梗促廉”的要求,行政效能问责对象在其管辖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重点问责
(一)不作为主要是指对县委、县政府和县编委会、县委编办主任办公会作出的决策不贯彻,对工作职能和具体工作岗位职责不履行,对组织分配的任务完成不积极、不主动,在本单位、本岗位多年工作无起色等行为、围绕全县当年确定的机构编制工作责任目标,分解落实到各1股室后,因工作不力而未完成的;、各股室在年终综合评比连续两年处于末位的;
2、干部职工在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的;
3、由于工作缺位、思想麻痹、措施不力而导致发生重大案4件、重大责任事故、突发性群体事件,影响大局的;、令不行,禁不止,对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决定不执5行,拖延不办、顶着不办或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对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委员提案及“公众监督”向机构编制6部门转交市民提出的咨询、投诉、建议,不及时认真办理答复,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失误的;
(二)乱作为主要是指违反党和政府的明文规定、行为规范和办事程序,触犯法律法规,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机构编制入编审批手续的;
1、不按规定程序事业单位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变更、核销手续2的;、不按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机构编制事项的;
3、无法定依据或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事业4性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政或决策不当、措施不力,产生较严重后果或引发其5他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随便接受别人宴请,收受现金、礼品、6有价证券,“吃拿卡要报“,损害群众利益的;、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7、在各种活动中有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妨碍社会管理秩序8行为,或行为失于检点,举止不端,有损财政工作者形象,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组织纪律涣散,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或旷工现象严重的,9或无视会议纪律,经常不按要求参加全办性会议的,或工作期间酗酒,影响和延误工作的
(三)不会作为主要是指没有能力履行岗位职责,难以胜任现任职务,对分配的工作无能力按要求完成的行为、不注重自身素质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知识结构不适应所从1事的工作,领导和群众意见较大的;、工作能力水平不适应岗位要求,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2、对本职工作心中无数,思路不清,对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3拿不出有效解决措施的;、政务公开、文明办公不到位,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4听、事难办”等行为,影响恶劣,被举报一次以上查证属实的;、在单位闹不团结,挑拨是非、搞小团体的5第四十一条除国家宏观政策有重大调整或发生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问责对象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根据下列情况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干部职工和其他组织向本办提出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
(二)上级机关的指不;
(三)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四)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府法制部门、信访部门或行政效能监察中心等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工作检查考核、明察暗访等现场发现的情况第四十二条问责方式和处理程序
(一)问责方式、开具预警告知单对工作人员在行政效能、作风建设、勤政1廉政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由办主开具预警告知单任提前招呼,及时提醒,黄牌警告,突出预警教育一年累计被开具告知单达两次的,不得评先评优、诫勉谈话对不作为、乱作为、不会作为的干部职工,由组2织进行诫勉谈话,本人作出书面检查,且在当年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通报批评对受到谈话告诫后仍无改进,或没达到整改要求3的,给予通报批评,且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调整岗位凡受到上述问责处理的干部职工,不适宜在本岗4位工作的,给予调整岗位、劝其引咎辞职问责对象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5恶劣社会影响的,并对重大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劝其引咎辞职、法纪处理对构成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6司法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以上问责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可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其中,对调整岗位、劝其引咎辞职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由办综合室具体负责实施
(二)问责处理程序问责处理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按照发现问题、调查核实、研究处理、申诉复核的程序进行由办纪检股室负责调查取证,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处理违纪违法的,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第四十三条问责程序启动后,问责对象不服问责决定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或上级机关申请复核30第四十四条对于行政处分及其他问责方式,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明确的规定办理
(三)协调县委、县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其调整;协调县委各部门之间、县政府各部门之间、县委各部门与县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县直各部门与乡镇之间的职责分工;负责行政性临时机构和非常设机构的备案及注销工作
(四)审核县委、县政府各部门以及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机关的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和岗位结构;拟定行政编制分配方案
(五)研究拟定全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各类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审核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岗位结构
(六)负责县属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异动和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审核;负责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信息的采集和情况的综合,负责机构编制统计工作和机构编制信息网络建设;负责县本级机构编制档案的管理
(七)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县级登记管理范围内事业单位的登记、年度报告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培训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逐步建立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七)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四条岗位职责分解
(一)综合室职责负责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政策、措施、规划、计划的拟订和审核工作;协助办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负责机构编制信息调研、情况综合和政策法规宣传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材料、报告、领导讲话、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负责机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和机构改革新闻宣传工作,编印《机构编制信息》;负责本办文电处理、档案管理、机要保密、印信管理、接待、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财产管理、行政后勤工作;负责信访工作,组织办理有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本办机构编制、人事政工、社会保障、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的拟订和督促落实;负责机构编制管理信息自动化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年报统计牵头工作;负责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业务室职责拟定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人民团体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审核县直党政机关和人大、政协、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机关(以上含后勤服务部分)、开发区机关、附有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科级领导职数;负责财政统发工资行政单位人员编制的审核工作;拟定县直党政群机关、附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政(事业)编制和专项编制分配方案;负责县直行政机关和附有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行政机构编制方面的调查研究、情况综合工作;负责管理范围内的机构编制统计工作拟定全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审核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审核县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县人大、县政协、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领导职数、人员结构和人员编制及编制性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增长计划,并负责监督落实;拟定需由县统一核定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负责财政年度预算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财政统发工资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审核工作;监督、检查各事业单位执行机构编制政策、法规情况;负责县直各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事业机构编制方面的调查研究、情况综合工作;负责管理范围内的机构编制统计工作
(三)登记办职责负责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地方性管理办法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级管辖范围内(含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和省垂直管理的工商、地税、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等系统的事业单位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注册,核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负责事业单位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工作;依法保护全县核准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协助事业单位办理有关事宜,为事业单位提供维权和咨询服务;检查监督全县事业单位落实登记管理法规、规章、政策的情况,依法查处事业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制度;牵头组织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印鉴的备案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注销的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算、移交、划转;承办登记管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组织实施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的统计和联网工作;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调查研究、法规宣传和情况综合工作公开办事制第五条建立公开办事制度,实行政务公开除涉及国家机密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其余都应按下列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公开
(一)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县编办的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
1.期限、办事结果等事项;县编办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和工作职责等;
2.有关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方面的
3.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其它应对社会公开的事项
4.
(二)对单位内部公开的内容县委编办领导干部廉政自律有关情况;
1.县委编办工作人员选拔、任免、晋级、交流、奖惩情况和年
2.度考核结果;县委编办各项工作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通讯、车
3.辆、水电、招待等费用的开支情况;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定;
4.其他应公开的情况
5.第六条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设立县委编办办事公开栏,公布县委编办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等
(二)机构编制事项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进人用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工作流程及办事承诺、办事时限、违诺责任等事项挂牌公布
(三)定期召开会议,公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干部任免、人事调整和考核奖惩情况等服务承诺制第七条机关干部职工认真履行以下承诺
(一)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能,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坚决禁止和纠正一切“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违法违纪行为和办事推诿扯皮、敷衍了事、不负责任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
(二)开展文明服务,讲究职业道德机关工作人员对来访、办事人员做到文明礼貌、热情接待、服务周到,不冷漠,不傲慢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行政执法人员在外执行公务时,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三)提高办事效率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其行政事务和管理服务项目必须在规定的时间予以办结要认真及时地办理业务工作对群众来办事项,做到不拖延、不积压对办理各种审批事项,严格按时限办结,做到务实高效,不超时限
(四)在公务活动中,严格遵守勤政廉政的有关规定,不收受“红包”、有价证券及其他支付凭证,不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吃、拿、卡、要,不以权谋私,不搞权钱交易,不行贿受贿首问责任制第八条首问责任人的确定第一位接到服务对象来电询问或来访的机关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第九条首问责任人的工作要求热情、周到、认真、细心首问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事,要按服务承诺及时办结做到热情耐心地解答对方的询问,并一次告知当事人办事的全部注意事项和所需的证件、文字材料等,必要时应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应主动为对方联系有关经办责任人,若有关经办责任人不在,办事人又提出要求的,首问责任人应将前来办事人员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有关内容进行登记,并负责转交经办责任人,对承办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应向对方作尽量详细的说明,并根据群众来访事由,负责引导办事人到相应部门,找到经办人员及时办理;首问责任人对需转交有关责任人办理的事项,应及时转交,不得贻误;对不符合政策不能办理的事,首问责任人要向对方作好解释说明,明确告知不能办理并告知到相关部门了解情况第十条违反本制度规定被投诉查实的,依据《县机关效能XXX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限时办结制第十一条限时办结制,是指各类须经我办办理事项,在手续完备、齐全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各承办股室努力提高工作效能,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结的一项便民服务制度第十二条凡法律、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有规定时限的,按照法律、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具体办理时限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审核对手续完备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即时办理
(二)事业单位设立及变更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60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日内发给《事业单位登记法人证书》30
(三)事业单位年检年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年检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日内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60第十三条对基层或群众前来办理的事项,应一次性告知所需报审的相关必备材料和工作程序;对群众办事手续完备的,要在当日予以办结若手续不完备,一次性告之办事相关的全部事项和所需的文书材料,让其补齐手续后,尽快给予办理;对多部门交叉的事项,股(室)或部门应协作办理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加强横向部门沟通协调;对群众信访投诉的事项,应做到“三个立即”,即接到投诉后立即向领导汇报,职能股(室)或部门接到领导批示后立即办理并与投诉当事人联系沟通,同时立即启动办事程序第十四条加强对督办件和信访件的办理、督办件按督办的内容和时限要求办理一次性告知制度第十五条一次性告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办事人)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有关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