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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特殊教育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XXXX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二、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三、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火灾事故学校发生火灾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火警电话“119”,向消防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二)治安(刑事)事故学校发生治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匪警电话“110”,向公安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三)食品中毒事故学校发生食品中毒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拨打急救电话“120”,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其它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学校发生其它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由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根据事故的类别、性质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学校发生无人员死亡,重伤1人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在24小时内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二)重大事故学校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3人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4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三)重特大事故学校发生死亡3人或重伤10人或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在其知道事故发生时,立即通过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报告,随后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随时补充报告事故的最新情况,8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五、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六、外来车辆管理规定
1.学生上学、放学时段,来访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其他时段来访,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进入校园的,经校方批准后方可在安保人员引导下以低于5公里/小时的速度停放到指定地点
2.送货车辆,须学校主管部门同意,经保安审查驾驶证、行驶证后,按规定行驶,并停放在指定的区域
3.绿化工程、建筑工程用车进出学校,施工单位须事先与学校联系,取得临时通行证,按规定时间行驶,并将车停于指定区域否则,一律不放行
4.凡装载物资的车辆进出校园须接受保安员的查验,运出物资的车辆必须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物资出门证,否则保安员禁止放行
5.学生活动、教师活动租用的车辆,按学校规定行车、停车
6.所有机动车辆的出入证,仅作为该车辆的出入使用,车辆及车内物品安全由车主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