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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第三条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事业单位的资产表现形式主要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拨给可分为财政拨款形成和直接调拨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形成其中*级财政与上级财政拨款,只要到达单位账户即已形成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其次是调拨给事业单位使用的资产;进行划转的行为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调剂制度,构建不同行业的资产调剂平台,通过存量调整来合理配置资产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主体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资产调剂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内部各单位优先调剂;
(二)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相结合;
(三)有利于双方互利第三十五条资产调剂的形式和具体程序如下
(一)同一部门内部的资产调剂,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报财政部门核准;
(二)跨部门的事业资产调剂,由划出划入双方事业单位充分协商,分别报各自主管部门核准,划出方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划入方要将已接收的资产造册报财政部门备案;
(三)跨地区的事业资产调剂,同属一省两地级市之间的,可由两市财政部门协商同意分属不同省两市之间的,由两省财政部门协商同意;
(四)跨政府级次的事业资产调剂,由划出方报有管辖权的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如有必要也可由财政部门直接进行;
(五)同一部门或跨部门事业资产与行政资产调剂,由财政部门批准对于土地等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资产,调剂工作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进行第三十六条在现行管理体制下,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调剂超标准配置的国有资产,跨部门、跨地区的国有资产事业单位超标配置和闲置的房屋、车辆,由财政部门提出调剂意见,报经政府批准后进行调剂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调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中低效运转的、利用率低的、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房屋、车辆除外)为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的专用车辆和办公设备,人员调离时,原配备专用车辆和办公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清理,及时上缴财政实物库,由财政部门统一调剂处置第七章资产处置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资产处置应当由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第四十条事业单位处置资产一般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及申报审批表;
(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三)资产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
(四)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五)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单位资产处置公示材料;
(八)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九)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另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拟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十)其他有关资料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无偿调拨第四十二条市直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审批权限固定资产单件单价在一千元以下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处置;单件单价在一千元以上(含一千元)一万元以下的,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进行处置;单件单价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各县、市、区可参照实行)一次性成批处置固定资产,单件价值虽低于一万元,但总价值超过三万元的,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置财政部门审核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须经两人或两人以上现场勘察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全部上缴财政实物库,由财政部门统一处置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处置、核销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须经同级财政部门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批准核销损失后方可实施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一般情况下,资产处置价值不应低于评估底价第四十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应当通过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第八章资产评估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有关标准和规定,根据特定评估目的,遵循评估原则,选择适当价值类型,按照法定工作程序,运用科学评估方法,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某一时点的价值进行评定估算的活动第四十七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第四十八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同一部门下属事业单位之间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第五十条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事项;
(二)签订业务约定书;
(三)编制评估计划;
(四)现场调查;
(五)收集评估资料;
(六)评定估算;
(七)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工作档案归档A第五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第九章资产收入第五十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是事业单位凭借所拥有的资产取得的财政收入资产收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核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获得的收入;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三)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收入;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第五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和国有资产收入上缴义务国有资产收入,分别其收入性质实行纳入预算管理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收入必须按预算级次全额上缴国库,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二)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获得的收入,全额单位全部按预算级次上缴非税收入专户,纳入预算管理;差额补助单位按预算级次上缴非税收入专户,按补助比例,一部分纳入预算,一部分实行专户管理;
(三)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收入,不得隐瞒、规避;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第十章资产清查第五十五条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事业单位全面清查各类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并按国家规定对清查出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账务处理和重新核实事业单位占有国有财产的工作第五十六条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可分为因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级政府工作需要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根据国家或地方政府工作统一部署开展的资产清查,由财政部门牵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占有使用资产的事业单位在财政部门领导下实施由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但应履行有关立项手续第五十七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八条事业单位对资产清查结果按以下要求分类处理
(一)属于盘盈的,及时入账;
(二)属于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按照资产报废程序及时办理核销;
(三)属于过失责任事故或者违法行为造成的,按照规定给当事人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四)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单位闲置资产,按照规定及时处理,使之合理流动,发挥使用效益第五十九条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第六十条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一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界定处理第六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对国有资产来源、使用,以及分布情况进行登记,避免有账无物或有物无账现象的发生第六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授权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第六十三条《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第六十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第六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第六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为有效维护事业单位资产权益,对事业单位之间有纠纷的资产要进行必要的产权界定第六十七条产权界定内容包括资产所有权归属关系、资产管辖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确定第六十八条产权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投资、谁所有即谁投资,谁拥有产权,谁受益;
(二)维护国家财产权益以保证国有资产不受侵害为出发点,切实维护国有财产权益;
(三)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理清产权界限第六十九条产权纠纷处理应*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进行事业单位产权纠纷包括
(一)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之间由于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
(二)单位收入形成包括事业单位通过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事业收入,或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收入,以及取得对外投资收益等其他收入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
(四)其他途径形成其他途径取得的收入,依据有关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是
(一)维护安全完整;
(二)实现合理配置;
(三)推动国有资产有效使用第六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出租出借资产和对外投资、资产调剂、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收入、资产清查、产权纠纷处理、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和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第七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
(二)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
(三)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第八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引发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之间由于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引发的争议第七十条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裁定财政部门无法调解或裁定的,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第七十一条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时,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呈报处理意见既要维护国资权益,又不应侵犯其他单位或个人合法权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产权纠纷处理意见作为事业单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的依据按照上述程序,双方产权纠纷仍然无法协商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第十二章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第七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第七十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指标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可靠、报表编报及时;
(二)不虚报、漏报和拒报;
(三)及时清理资产,做好与其他财务数据的核对衔接工作第七十四条资产信息报告主要包括资产统计报表和资产分析报告,反映单位基*情况、国有资产总量与分布结构情况、资产质量与运营情况、主要资产实物量情况、主要资产增减变化情况、资产使用情况、主要资产明细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资产管理情况部门预算和决算报表中资产信息报告编制应按照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和决算报表改革要求,对部门、单位资产状况单独予以反映第七十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掌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第十三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七十六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第七十七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第七十八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第七十九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第八十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第八十一条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处分第八十二条事业单位拒绝执行闲置资产调剂处置的,财政部门可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第八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第十四章附则第八十四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十五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第八十六条本办法执行中,国家、省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第八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八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组织*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批*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推进*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监督管理*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
(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十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十一条事业单位负责对*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及资产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报批手续;
(四)负责*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十三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完成第三章资产配置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接受捐赠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方式的选择顺序是先调剂、再承租、后购买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服务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采取市场购买方式成*过高第十六条资产配置标准应综合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行业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结合财力情况,报政府审批;
(四)经同级政府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第十八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向事业单位拨付项目经费,不论项目以何种方式管理,有关部门对项目评审完成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涉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审定项目时,先由拨付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对项目确需资产进行审核,再由财政部门根据现行资产状况决定以购置方式还是共享方式配置资产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和从其他部门(含主管部门)取得的项目经费以外的资金购置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二十条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均实行政府采购第二十一条由政府、行政部门、社会团体组织的大型接受捐赠活动,主办单位应将接受捐赠的资产品目、数量、去向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四章资产使用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是指事业单位运用配备的国有资产完成事业任务,保障各项事业发展,或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的行为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使用管理制度,要把资产使用管理的具体任务分解到人,纳入单位领导、个人年度考核范围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包括资产购置审批制度、资产采购制度、资产入库登记制度、资产保管清查制度、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资产处置和报废审批制度、资产管理岗位奖惩制度、资产内部审计和考评制度、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等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是指对事业单位内部、不同部门之间以及不同领域之间等多个层次使用价值量大而利用率低的大中型仪器设备、建筑设施等资产进行统一配置、集中管理、有偿使用,以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以政府为主导,建立资源共享制度;以信息共享为桥梁,带动资源共享;以财政补贴为手段,推动资源共享构建教育、卫生、科技和文化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平台,促进事业资源有效整合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机构转制所涉及的资产,转制后由财政部门核定产权,报经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第五章出租、出借资产及对外投资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不得改变资产所有权性质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审批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有偿使用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四)资产价值证明;
(五)近期会计报表和资产报表;
(六)产权登记证;
(七)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书;
(八)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专项管理的具体要求是
(一)专项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资产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名称等;
(二)专项考核建立资产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对资产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
(三)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第六章资产调剂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是指事业单位将超标配置的国有资产,低效运转、利用率低的国有资产,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