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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持续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验收管理机制,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工作实践情况,我委修订形成了《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2022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简称《验收办法》)今年即将到期
二、基本思路在起草过程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文件精神,结合《验收办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充分听取有关意见,借鉴兄弟省市和单位的经验,遵循科研规律,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一是注重放管服简化验收材料、改进结余资金管理,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二是注重规范管理与科学高效相结合精简验收程序,提高验收工作效率三是注重科研诚信加强科研诚信管理,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
三、主要特点《征求意见稿》共五章26条主要特点如下
(一)明确验收工作分工《征求意见稿》明确主管部门及专业机构的职责分工,主管部门可自行组织验收,也可由主管部门所属具有相关职能的专业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具体组织实施
(二)简化验收材料验收申请材料不再要求提交实施总结报告,明确资助金额为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提供专项审计报告,资助金额小于100万元的项目可提供经费决算表
(三)精简验收程序此次修订不再保留验收整改程序,并将补充材料时间从10日延长至30日通过简化环节和延长时间,保证验收质量简化基础研究项目验收方式,对于资助金额为100万元(含)以上,小于200万元(含)的基础研究项目采用材料审查验收方式,必要时采用现场核查验收方式)改进结余资金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文件精神,对项目结余资金的使用规定进行了修改,并明确验收结论为“结题”和“不通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0日内退回相应资金及孳息
(五)加强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将“逾期一年”明确为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2个月对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项目的的处理中,在不予受理的基础上增加不予立项表述对不配合追回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进行一定条件的申报限制
四、其他说明关于验收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和验收操作指引,我委将在验收申请指南中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