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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农业农村大数据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工作概况(-)任务来源近年来,在相关政策的大力支持下,农业与大数据的深度融合不断加强,农业大数据已成为支撑我国农业生产、决策的重要依据2015年国务院发布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和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农村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意见》都提出要发展农业农村大数据2016年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农业农村大数据试点方案》,选择了21个省份开展试点,在精准生产、市场监测预警、食品质量安全、农业电子商务等方面逐步得到应用2018年国务院印发了《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明确提出要实施数字乡村战略,深化大数据的创新应用,把发展农业农村大数据摆到突出重要的位置2020年农业农村部印发了《数字农业农村发展规划(2019-2025年)》,提出要构建基础数据资源体系,加强国家农业农村大数据中心建设工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顺应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发展趋势,推动数据要素供给调整优化,提高数据要素供给数量和质量随着农业农村大数据应用产业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业农村大数据系统应运而生,而评价其质量的指标体系尚未建立,相关标准的缺乏导致对农业农村大数据的质量难以评价和管理,质量指标无法量化、质量要求不统
一、系统和数据质量参差不齐等,影响了农业农村大数据的科学健康发展和进一步推广应用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下达2022年农业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农质标函
(2022)66号)计划安排,农业行业标准《农业农村大数据质量评价指标体系》项目编号(NYB-22241)由农业农村部农业信息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二)起草单位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包括农业农村部大数据发展中心、北京市农林科学院信息技术研究中心、农芯(南京)智慧农业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农业智能装备技术研究中心、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吉林农业大学
(三)主要工作过程按照农业农村部标准制定计划和项目任务要求,北京市农林科学院信息技术研究中心组织相关人员成立了标准起草组,开展了行业标准《农业农村大数据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和制定工作,主要工作过程如下
1.立项启动阶段2021年11月-2022年4月,开展标准预研工作,通过分析农业农村大数据质量评价需求和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标准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在此基础上形成《农业农村大数据质量评价指标体系项目实施方案》
2.起草编制阶段2022年5月-2022年7月,标准起草组通过广泛调研相关的标准、规范、论文、技术资料等,结合农业农村大数据质量评价实际需求,形成标准草案大纲2022年8月6日,标准起草组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并确定标准草案编辑大纲,明确组内分工2022年8月-2022年9月,形成标准工作组讨论稿,征集起草组内部意见2022年10月-2022年11月,统一起草组内部意见后,修改晚上标准工作组讨论稿,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二编制原则和依据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标准的结构、表述规则和编排格式等均满足国家标准的要求在此基础上,标准编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3)在有关技术内容方面(如术语定义和一些通用词汇等)与现有国家标准相协调,并尽量保持一致4)坚持有利于行业内企业的发展、有利于用户的使用、有利于信息保障的原则,又兼顾未来的需求
三、主要技术内容说明
(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业农村大数据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和评价过程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或系统的数据质量评价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条文引用GB/T
5271.1-
2000.GB/T36344-
2018、GB/T36468-20180
(三)术语与定义GB/T35295-2017《信息技术大数据术语》
2.
1.1对“大数据”定义如下具有体量巨大、来源多样、生成极快、且多变等特征并且难以用传统数据体系结构有效处理的包含大量数据集的数据-本标准参考以上释文对“农业农村大数据”做出定义其他术语定义皆为引用并已注明来源
(四)指标体系GB/T36344-2018定义了适用于信息技术的数据质量评价指标框架,如图1所示,包括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时效性、可访问性6类指标图1GB/T36344-2018定义的数据质量评价指标框架数据版R评价指称框架本标准结合农业农村大数据质量评价实际需求情况,在此基础上增加了覆盖性和可应用性2类指标覆盖性,指数据涉及相关政策、数据资源目录或要求的业务领域的程度,主要考评大数据平台建设是否满足政策、资源或业务要求可应用性,指数据可利用、可分析、可应用的程度,目的在于减少无意义的数据建设因此,本标准提出的适用于农业农村领域的大数据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如图2数据质量评价指标所示,包括覆盖性、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时效性、可访问性、可应用性8类指标图2本标准提出的农业农村大数据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五)评价指标为保证协调一致性,延用GB/T36344-2018的指标编码规则指标名称、指标描述、计算方法均根据农业农村大数据实际应用情况进行设置,提出适用于农业农村领域的大数据质量评价指标
(六)评价过程为提高标准可用性,真正指导实际的农业农村大数据质量评价工作,本标准提出了“评价过程”要求,明确评价要求、权重设置、实施评价的方法和评价结果的处理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无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本标准与我国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无
七、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建议作为推荐性农业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八贯彻标准的措施建议本标准颁布实施后,标准起草组将按照归口单位的安排,积极做好标准的宣贯培训等工作为发挥本标准作用,建议今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时,做好与本标准之间的协调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无
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