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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权四十处罚名称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处罚处罚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A)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处罚基准
(1)养老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情节轻微的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养老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造成1人人身损害的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养老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造成2人以上人身损害的,或者造成老年人死亡的行政处罚基准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权四十六处罚名称养老机构有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处罚处罚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A)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基准
(1)养老机构有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情节轻微的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养老机构有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养老机构有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人员死亡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者有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基准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权四十七处罚名称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处罚处罚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基准:
(1)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情节轻微的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1-2次,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3次以上,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基准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基准
(1)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开业运营不满4个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涉及入住老年人数量不满20%的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开业运营4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涉及入住老年人数量20%以上不满60%的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3)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开业运营6个月以上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涉及入住老年人数量60%以上的;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者有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基准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权四十一处罚名称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的,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处罚处罚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基准
(1)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占20%以下的,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情节轻微的
(2)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涉及人数数量在20%以上60%以下的,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涉及人数数量在60%以上的;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有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基准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权四十二处罚名称养老机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处罚处罚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A)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基准
(1)养老机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未造成老年人人身损害的,情节轻微的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养老机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造成老年人1人人身损害的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3)养老机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造成老年人2人以上人身损害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者造成老年人1人及以上死亡的行政处罚基准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权四十三处切名称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处罚处罚依据
一、《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基准:
(1)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有关规定,占工作人员总人数的比率在20%以下的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占工作人员数量比率在20%以上60%以下,未造成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占工作人员数量的比率超过60%的;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基准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权四十四处罚名称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处罚处罚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A)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基准
(1)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1-2次,情节轻微的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3-4次,或者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违反有关规定销售保健品的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5次以上的,或者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非法集资、诈骗等危害老年人人身、财产安全活动的行政处罚权四十五处罚名称养老机构未依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处罚处罚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A)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