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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切实提高我市地名管理水平,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需要,按照市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组织开展了《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新制定工作,形成了《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现行《办法》于1983年颁布实施,在加强地名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条例》的修订实施,现行《办法》出现了很多不适应、不符合新形势、新要求的地方,主要表现为一是管理体制有重大变更现行《办法》规定的地名管理机构“市地名办公室”早已不存在;“区建委设专职干部负责本区、县的地名管理工作”的规定,与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分局负责各区地名工作的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专业主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不甚明确,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二是管理范围和内容较窄现行《办法》只有十条,主要包括地名命名、更名、注销、地名标志设置等相关内容,对地名规划、地名文化保护、地名数字管理等能够体现我市地名管理特色的内容没有做出规定三是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缺失致使我市地名监管无法可依,地名领域“任性”问题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削弱了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亟待重新制定
二、主要内容征求意见稿对地名管理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扩展,由现行《办法》的10条扩展到9章52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部门职责及协调机制依据《条例》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取消市地名办公室,明确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我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并明确其他地名管理部门的职责;建立健全由规划自然资源以及民政主管部门联合牵头的市、区地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关于地名规划充分利用地名管理在规划自然资源领域的体制机制优势并发挥我委多规合一统筹作用,突出地名规划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地名规划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详细规划的专项规划,应与控规或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同步编制、同步报审、同步实施;提出了地名规划编制、审批、成果、公布、调整等全链条管理措施,形成了相对完整、系统的管理规定
(三)关于地名文化保护一是明确了地名文化保护是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内容二是明确了市地名管理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名文化保护,并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三是明确了市、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优秀文化的地名进行普查,做好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制定保护名录四是明确了城市开发建设或更新改造活动中,应优先使用存量地名;创新地名应当体现北京地域文化特色及规划功能定位,注重在创新中延续地名文脉
(四)关于地名数字管理结合我市现代数字管理要求,专章规定了地名数字管理一是市、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建立地名信息库;二是充分利用空间大数据,加强地名数字化建设,促进地名数据的开发利用;三是建立健全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四是加强各类地名数据与国土空间规划数据的有机融合,为智慧城市空间底座提供支撑
(五)关于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明确了“谁审批、谁监管,谁设置、谁负责”的监督管理原则,突出主动监管;明确了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市、区两级联合监管机制,健全数字监管机制和抽查机制,突出协调联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