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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标准QG/GD
14.02-03环保与职安管理标准公司工伤事故管理方法发布实施2006-05-292006-05-29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发布1造成记录工伤事故的,对干脆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处50-100元的罚款;如用人单位当月内发生三起及三起以上记录工伤事故的,依据
0.1分/起的标准考核事故发生单位;2造成轻伤事故的,对干脆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赐予停岗学习3-10天,并处200-4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者处100-300元的罚款;对事故发生单位的领导处200-400元的罚款;扣罚事故发生单位当月平安生产考核分
0.2-
0.5分;3造成重伤事故的,对干脆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调离岗位,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者作警告处分,并处400-800元的罚款;对事故发生单位的领导作警告处分,并处500T000元的罚款;对主管平安生产职能部门的领导处300-500元的罚款;扣罚事故发生单位当月平安生产考核分分如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两起以上重伤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的领导自其次起、第三起重伤事故发生之日起降一级工资、期限6个月,扣罚其次起、第三起重伤事故发生单位当月平安生产考核分
3.0分;4造成死亡事故的,对干脆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作除名处理,并处1500-30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者赐予留用察看1年之处分,并自死亡事故发生之日起降一级工资、期限1年;对事故发生单位的领导作记过处分,并处2000-4000元的罚款;对主管平安生产职能部门的领导或主管公司平安生产的领导处1500-3000元的罚款;扣罚事故发生单位当月平安生产考核分
5.0分
10.3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凡因违章操作、违章指挥或其它人为责任及管理责任,造成设备事故的,由平安主管部门依据QG/GD
08.01《设备管理及考核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惩罚
10.4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凡因违章操作、违章指挥或其它人为责任及管理责任,既造成设备事故又造成工伤事故的,由平安主管部门依据损害状况和经济损失的大小,依据本管理方法规定的对应条款的上限进行惩罚
10.5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干脆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赐予记过处分,并处300-500元的罚款,情节严峻的,作记过处分,直至作除名处理;对相关责任者赐予警告处分,并处100-300元的罚款;对用人单位的领导处300-500元的罚款1对已发生的工伤事故未刚好上报,或隐瞒不报、谎报,或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2未爱护事故现场,或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4对提出的工伤事故订正预防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有效实施,或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表》、《工伤事故订正预防措施实施进度表》及《事故监督通报》的;5无正值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或者拒绝供应与事故有关的状况、证据和资料的;6多次不听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员工冒险作业的;7对指责、制止违章行为,照实反映事故状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8发生事故后,未快速实行必要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的;9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各类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档案的;10轻伤或以上事故存在违章操作等严峻人为责任的、或状况严峻、性质恶劣的;11违反本管理方法其他管理规定行为且情节较为严峻的
10.6公司外交通事故,或因未知技术领域或因自然界不行抗拒因素等导致的工伤事故,免于惩罚,但视其损害程度赐予通报指责,并纳入用人单位年度工伤事故指标统计范围
10.7在事故中受到行政处分、下浮工资的人员,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突出、无违章作业行为、未发生协及本人责任的平安事故,或举报、抢险救灾中有功,可在期满1个月前提出撤消处分申请报告,报告由自己写出,且事实清晰,削减损失的数据真实牢靠,报用人单位领导签署看法后交平安主管部门,平安主管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由平安主管部门领导签署具体看法后执行工伤事故结案
1111.1工伤事故发生后,依据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晰,对员工进行了教化,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拟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这起事故应予结案
11.2工伤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别状况不得超过180日;劳动实力鉴定工作应当在12个月内进行,特别状况,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24个月附则
1211.1本条例所规定的条款与国家规定条款有抵触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2.2本标准由机动部负责定期监督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企管部附加说明本标准由机动部起草并负责说明本标准由企业管理部归口管理本标准起草人本标准审核人本标准批准人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03-06-30本标准首次换版日期2005-11-04本标准再次换版日期2023-05-29公司工伤事故管理方法目的1为了刚好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主动实行预防措施,防止工伤事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状况,特制定本方法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员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分厂、各部门职责
33.1用人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调查,并按规定提交调查报告;负责工伤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的善后工作、订正预防措施的实施与跟进;建立健全本单位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档案
3.2机动部是公司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各单位上报的工伤事故进行核实,必要时重新组织调查及监督实施;并负责申请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帮助工伤员工的伤残鉴定及工伤索赔工作;建立健全公司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档案
3.3企业平安部负责由火灾、爆炸事故及治安事务等导致的工伤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3.4机动车队负责由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3.5总裁办负责由食物中毒导致的工伤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3.6基建办负责建设项目施工导致的工伤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3.7人力资源部负责按时为公司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并按规定为工伤员工办理工伤相关手续定义
44.1记录工伤事故是指员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三个工作日(含3个工作日),且估计医疗费用在800元以下、无需住院治疗的事故
4.2轻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实力轻度或短暂丢失一般指员工负伤后须要住院治疗,或虽未住院治疗,但歇工在4个工作日含4个工作日以上且医疗费用在800元以上者,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损害通常是指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一节,脚指轧断二只以下;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钾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稍微骨折,稍微脑振荡,轻度灼伤、烫伤
4.3重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峻损伤,无死亡的事故,一般能引起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实力有重大损失的损害重伤范围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颁发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看法》执行
4.4死亡是指因工遭遇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不良或者违章操作导致员工当场致命损害,经抢救无效死亡
4.5职业病是指从事公司生产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6本人工资是指工伤员工因工作遭遇事故损害之日起或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前12个月平均月实际收入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珠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依据珠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珠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依据珠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4.7责任性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4.8非责任性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或者由于不行抗力的因素而造成的事故
4.9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肯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工伤事故报告
55.1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需爱护事故现场,当事人或者发觉人应当马上向单位领导或者平安员报告
5.2事故发生单位应于2小时内向机动部、企业平安部或者主管平安生产工作的公司领导报告,特别状况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当日下班前,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机动部提交由单位领导书面签审的“附表1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表”
5.3发生死亡事故的,用人单位除上报机动部、企业平安部、主管平安生产工作的公司领导外,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同时向公司董事长、总裁报告,公司主管平安生产管理部门还应当同时报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民检察院和市总工会工伤事故调查及订正预防
65.1发生工伤事故后,发生单位应当马上组织抢救,并在机动部的组织下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发生缘由、损害状况,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看法
6.2在发生骨折、断指、断脚、烫伤和因触电、车辆撞人等导致的轻伤,以及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机动部应当马上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发生缘由,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拟定改进措施和检查限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看法,并填写“附表2工伤事故调查与处理表”
7.3经调查组调查后,认定为记录伤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改进措施与考核看法,经机动部审核同意后,将考核通报邮件发至本单位、抄送机动部同时在单位公告栏张贴,并将监督通报打印后盖上单位公章送机动部归档
6.4经调查组调查后,认定为轻伤及以上事故的,假如是人为或违章责任事故或者影响较大,以及有骨折、断指、断脚、烫伤和因触电、车辆撞人等轻伤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与平安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据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肃穆处理,并要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订正预防措施的实施与跟进状况依据“附表3工伤事故订正预防措施实施进度表”报至机动部,机动部应当对提出的订正预防措施的实施状况进行跟进,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写出事故监督通报
7.5工伤事故调查成员应具有事故调查所须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且与事故没有干脆利害关系工伤事故责任分析7依据工伤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缘由,依据当事人在事故过程中的作用,分析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分为主要责任、干脆责任、相关责任和领导责任四类
7.1主要责任是指在多个干脆引发事故的人员中,对事故的发生、持续、发展起确定作用的人员
8.2干脆责任是指对事故的发生、持续、发展有干脆因果关系的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负干脆责任1)违章指挥,强令他人冒险作业而造成事故的人员;2)有意拆除平安防护装置、平安标记而造成事故的人员;3)发觉事故征兆,未刚好实行防范措施而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4)选购质量低劣的设备、工具、原料、材料等造成事故的选购人员和管理人员;5)对进厂的设备、设施或已安装的设备、设施不严格按规定和标准检验,或检验结果不真实,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管理人员和机修人员;6)不主动参加抢救,致使事故持续、发展的现场有关人员;7)对事故发生、持续、发展有干脆因果关系的其他人员
7.3相关责任是指对事故的发生、持续、发展有间接因果关系的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负相关责任1)事故所在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班组长和有关部门的技术管理人员;2)未刚好报告事故隐患而造成事故的有关人员;3)在事故调查申,干扰正常事故调查,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4)与事故发生、持续、发展有关联的其他人员
7.4领导责任是对事故的预防和事故的发生、持续、发展负有组织、教化、管理责任的单位领导和其他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负领导责任1)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擅自变更规章制度和原定方案,或对违章作业不加以制止而造成事故的;2)对员工不按规定进行平安教化和技术培训,或指派不熟识某岗位的人员进行该岗位操作,或支配未经特地培训及未取得特别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特别作业而造成事故的;3)未定期或未刚好支配平安和设备检查,导致设备严峻失修、设备长期严峻超负荷运行等而造成事故的;4)对已报告的隐患和缺陷,未刚好实行措施防范和整改,导致事故发生的;5)对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的消退担心全因素的合理看法和建议不接受、不整改,或对已发生过的事故不仔细实行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导致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6)指派定编司机驾驶非公司定编车辆或非定编司机驾驶本公司定编车辆而发生事故的;7)强令司机驾驶故障车辆而发生事故的;8)对事故发生、持续、发展负有组织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
7.5确定工伤事故责任者的原则1)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峻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2)因生产、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峻后果的,由生产、制造、安装、检修和检验者负责;3)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和缺陷,或因无工艺平安操作规程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峻后果的,由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者负责;4)因官僚主义,瞎指挥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峻后果的,由指挥者负责;5)因无设备作业指导书,或在设备作业指导书中没有对设备重要运行参数的调整要领及调整方法作出具体说明,或因设备操作、调整及维护保养未实行定人定机和操作证制度,或因缺少平安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峻后果的,由设备管理者负责;设备缺乏维护保养而造成事故,由设备运用单位的修理人员负责;因随意拆除平安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确定拆除者负责;6)因缺少平安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峻后果的,由用人单位领导者负责;因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但因用人单位未仔细组织三级平安教化和考试,操作者不懂平安操作学问而发生的事故,由支配工作者负责;7)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生产工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从而导致事故,由选购、供应部门负责人负责;8)违反分包单位承包工程项目范围的规定,招用未经平安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从而导致事故或造成严峻后果的,由招用部门的负责人负责;9)设备未按支配检修、特种设备未能定期进行平安技术检验,或让设备带病运行而造成的事故,由设备管理部门和运用单位的负责人负责;10)对于已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分厂/部门能解决但未能刚好解决而造成的事故,由分厂/部门主管领导负责;分厂/部门无力解决且已呈报有关部门,未刚好解决而造成事故,由贻误部门领导负责工伤认定
88.1工伤认定方法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条款进行判定
8.2申请工伤认定时限及申报资料1)员工发生事故损害或者依据职业病防护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损害发生之后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后的当日下班前向机动部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申报,并于事故发生后的10天之内向机动部提交书面“附表4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2)用人单位应当在损害发生之后的10天内提交下列申报材料遇有特别状况,经报机动部主管领导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a.工伤员工身份证原件;b.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详见附件1)初次治疗工伤的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职业病诊断只限于市防疫站);c.初次治疗工伤的X光或CT检查报告;(腰部受伤者必需供应CT片);d.工伤员工当班的《考勤证明书》,由用人单位领导注明“状况属实”,签名确认后,加盖本单位公章;e.损害系由交通事故导致,必需供应交警部门开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原件3)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的,必需由用人单位向机动部补交《延误工伤申报说明书》,并有本单位领导签名和盖章确认4)如因用人单位没有按时交齐申报材料而影响工伤事故的正常理赔工作,在此期间发生符合《珠海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自行担当5)如因工伤员工本人未将工伤状况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所属单位,或因本人证件丢失等因素导致规定时效内无法办理费用结算,在此期间发生符合《珠海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则由工伤员工自己担当6)机动部相关人员负责按市社会和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交工伤事故材料、办理工伤事故的申报和索赔工作;对外工伤申报时,必需妥当保管员工的工伤申报材料原件,并做好签收和退还登记手续;如未能按时提交申报材料,或未按市社会和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而影响工伤事故的正常理赔工作,其责任则由机动部相关人员担当工伤待遇
99.1员工住院治疗工伤的,所需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由公司在员工工伤终结时一次性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发放标准市外依据公司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市内按25元/天的标准发给门诊治疗工伤的,不发给伙食补助费经医院或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机动部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报同意,报主管平安生产公司领导审批,工伤员工到珠海市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公司按员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员工须要到珠海市以外就医的,由用人单位填写附表5“格力电器工伤员工特别检查治疗或市外转院审批表”报批
9.2未按前款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自行同意工伤员工或工伤员工私自到珠海市以外医院或者医疗机构就医的,所发生治疗费、交通费、食宿费等,由用人单位或工伤员工自己担当
9.3员工因工作遭遇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须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原福利待遇不变,其工资发放标准为工伤员工自受伤之日起或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前12个月平均月实际收入工资,并由公司按月支付
9.4依据伤者病情或经治疗机构诊断确认,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须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由公司支付,其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规定为护理10小时以内的,按30元/天支付,24小时全天护理的,按60元/天支付
9.5工伤员工其它工伤待遇依据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工伤保险文件汇编》的相关规定执行工伤事故责任考核
1010.1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工伤事故责任人必需追究其应担当的相应责任,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害状况进行相应的惩罚,对工伤事故责任者的惩罚分为下述四种方式,惩罚可依据下述一种或多种方式同时进行1除名;2行政惩罚,从低到高依次分为警告、记过、撤职、调离岗位、留用察看;3经济惩罚一次性罚款、下浮工资;4停岗学习3天、5天、10天
10.2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凡因违章操作、违章指挥或其它人为责任及管理责任,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平安主管部门依据下述规定予以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