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7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懒散是很惊奇的东西,它使你以为那是安逸,是休息,是福气;但事实上它所给你的是无聊,是倦怠,是消沉;它剥夺你对前途的希望,割断你和别人之间的友情,使你心胸日渐狭窄,对人生也越来越怀疑乂m—歹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号)183《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已经年月日市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200821920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200841市长张效廉二八年二月十九日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实施,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看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实施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经济适用住房的货币补贴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本方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是指人民政府供应政策实惠,限定销售价格、面积,依据合理标准建设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并供应应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本方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是指人民政府以货币补贴形式,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购房补贴本方法所称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指符合本方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利用自用土地,限定销售价格、面积,依据合理标准建设住房,并供应应本单位内部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应当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公开透亮、公允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工作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价格、民政、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的相关工作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和货币补贴支配,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支配经济适用住房年度用地支配,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并在年度土地供应支配中统筹支配其次章供应和补贴对象第七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分别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全市经济发展和住房价格水同等状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依据下列程序办理核准手续
(一)申报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同时选择确定申请类别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个工作日内通过组织入户调查、查档10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初审,对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状况进行核实,初审合格的,在申请家庭所在地社区公示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上报7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初审不合格的,刚好通知申请人
(三)核准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通过实地调查对申报状况进行复5审,复审合格的,将申请家庭状况公示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予以核7准,并在个工作日内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复审不合格的,刚好通知申请人5
(四)登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查验,材料齐全、3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分别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通知书》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通知书》,并建立相关档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由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刚好通知申请人第九条对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资格的家庭,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所在地或者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的家庭户口所在地区政府定期通过组织摇号方式确定购买家庭和货币补贴家庭摇号过程应当公开,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经摇号确定的购买家庭和货币补贴家庭,可以依据本方法的有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第十条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应当对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资格的家庭进行年度复核对已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条件的,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资格第三章建设和供应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支配区位布局,便利居民工作生活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支配,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第十三条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税收实惠政策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区人民政府踏察选址,组织论证,提出拟建项目看法,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以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价格、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组织公开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以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为主的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干脆组织建设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中标单位核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任务书》,并组织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合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招标,依据市政府棚户区改造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限制在平方米左右60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依据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实行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运用功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达到经济、节能、环保要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其次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销售其次十一条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利润不得高于市人民政府干脆组织建设3%o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销售,不得有利润其次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其次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成本监审,全面驾驭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状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其次十四条依据本方法第八条规定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家庭,可以持《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通知书》购买套经济适用住房1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优先提取公积金或者发放公积金贷款其次十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依据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全部权证中作相应记载其次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依据本条三款规定向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年内购房人因特别缘由确需转让经济适55用住房的,由人民政府依据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价格水同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年,购房人可以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可优先回购出售时应当5依据届时同地段一般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肯定比例向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详细交纳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本条
二、三款规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其次十七条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人民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其次十八条由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其他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第四章货币补贴其次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应当依据规定比例分别列入市、区财政预算列入市财政预算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列入区财政预算的,在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财政预算等资金中列支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依据全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测算并公布第三十一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补贴指标安排比例及看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补贴指标安排到各区人民政府,并刚好向社会公布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补贴指标安排支配,将补贴资金定期拨付到各区人民政府货币补贴账户第三十二条对依据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家庭,实行先购后补的原则申请家庭应当在一年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住房,并持《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通知书》、房屋全部权证等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领取货币补贴款第三十三条申请家庭购买货币补贴住房后,应当依据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全部权证中作相应记载第三十四条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的家庭,将所购房屋上市交易或者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将货币补贴款依据原渠道退还,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第五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实惠政策、供应对象、价格管理、产权关系等均适用本方法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支配和用地支配管理第三十六条本市建成区以外的独立工矿企业和符合本方法第七条规定条件较多职工家庭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第三十七条申报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应当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供应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国有土地运用权证;
(三)单位职工住房状况明细表;
(四)不少于建设总投资的资金证明;50%
(五)拟建项目初步规划方案和实施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八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申请后,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区人民政府现场踏察,形成初审看法,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第三十九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任务书》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不得转让,不得有利润第四十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销售对象,应当限定在本单位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意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者由市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第四十一条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或者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参与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家庭成员,不得再次参与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禁止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实物安排或者商品房开发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不得组织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者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资格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格,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对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单5位集资合作建房或者骗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的个人,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住房或者货币补贴款,并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四十四条向本单位内部未取得资格的家庭或者向本单位以外的购买人销售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由人民市政府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建设单位应当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差,并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5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下列规定惩罚(-)擅自变更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惩罚;
(二)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惩罚;
(三)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以及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惩罚;
(四)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未履行规划、土地、建设等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惩罚第四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有行政执法监督权的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家庭的资格审查把关不严,使不符合资格家庭违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获得货币补贴的;
(二)违法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的;
(三)违法或者变相向建设单位收费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惩罚的;
(五)对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县(市)政府可依据本方法,结合实际状况,制定详细实施方法第四十八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本方法施行前已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建设、交易和管理,仍依据原方法规定执行本方法施行前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和货币补贴资格的家庭,在原方法规定的有效期内的,仍有效,超出有效期的,应当依据本方法规定重新申请第五十条本方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年月日发布的《哈尔20234120231224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方法》和年月日发布的《哈尔滨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202328币补贴暂行方法》(哈政发法字号)同时废止
[2023]6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发布日期年月日实施日期年月日(地2023021920230401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