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附件3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可更新年限表固定资产类别内容可更新年限(年)钢结构不低于50钢筋混凝土结构不低于50业务及管理用房砖混结构不低于30房屋及构筑物砖木结构不低于30简易房不低于8房屋附属设施不低于8构筑物不低于8计算机设备不低于6办公设备不低于6车辆不低于8图书档案设备不低于5机械设备不低于10电气设备不低于5通用设备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不低于10通信设备不低于5广播、电视、电影设备不低于5仪器仪表不低于5电子和通信测量设备不低于5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不低于5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10-15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10-15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10-15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10-15专用设备电力工业专用设备20-30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10-20核工业专用设备20-30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20-30固定资产类别内容可更新年限(年)工程机械10-15农业和林业机械10-15木材采集和加工设备10-15食品加工专用设备10-15饮料加工设备10-15烟草加工设备10-15粮油作物和饲料加工设备10-15纺织设备10-15缝纫、服饰、制革和毛皮加工设备10-15造纸和印刷机械10-20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5-10医疗设备5-10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5-10专用设备安全生产设备10-20邮政专用设备10-15环境污染防治设备10-20公安专用设备3-10水工机械10-20殡葬设备及用品5-10铁路运输设备10-20水上交通运输设备10-20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10-20专用仪器仪表5-10文艺设备5-15体育设备5-15娱乐设备5-15家具不低于15家具、用具及装具用具、装具不低于5此表以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第号一一固定资产》中的《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3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