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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幼儿师范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办法XXXX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及时有效地处理教学管理环节中的各种事故,特制定此办法第二条教学事故分为一级教学事故和二级教学事故第三条一级教学事故界定在教育教学中
1.散布违反宪法、法律和四项基本原则言论的;
2.传播不健康思想内容的(如黄赌毒);
3.有违背师德行为的;
4.体罚或变相体罚、辱骂学生的在教学过程中
1.因教师原因,在课堂上造成学生严重伤害的;
2.擅自停课、旷课,或上课无故迟到15分钟以上的;
3.未经教务处批准,删减(或拖拉进度)学期课程内容1/4以上,或擅自变动教学计划,不执行教学计划的;
4.未按规定办理有关请假手续导致原定教学活动无人监管的;
5.实验课前准备不充分,或准备错误,致使实验无法进行或延迟超过20分钟的;对易燃、剧毒、腐蚀性化学药品管理、使用不当造成严重影响的;
6.考试命题出现严重错误,偏难或偏易导致成绩失真而需重新安排考试的;
7.考试前给学生划范围、指重点、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的;
8.监考擅自离岗造成考场混乱或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或用其他方式放纵学生舞弊的;
9.不按标准评改试卷,在评分、核分、填报学生成绩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按要求将试卷封装,造成试卷丢失的;
10.按照教学计划应布置作业的课程,整个学期未布置作业或整个学期布置的作业无一次批改的;n.学生在实习、实验过程中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极其严重财产损失或严重人身伤害事故的;
12.未按时上报教学管理工作要求的教学材料(如教学计划、教学进度等),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13.由于个人工作失职,在制定教学计划过程中出错,从而影响较大范围教学秩序的(如上课安排重叠,致使学生不能正常上课超过20分钟);
14.故意出具严重违背事实的学历、学籍、成绩等证书、证明的第四条二级教学事故界定
1.擅离岗位或上课无故迟到、早退10分钟以内的;
2.未经教务处批准,随意调课(监考考场)或随意请人代课(监考)或代人上课(监考)的;
3.穿背心或拖鞋上课,或坐着上课的(身体不好的教师除外);
4.上课时手机发出声音干扰教学秩序,或在上课时间接打电话的;
5.在授课前不备课的;
6.未按授课计划布置作业或布置作业但未批改的;
7.降低教学要求,导致学生对课程内容的掌握未达到教学大纲要求的;
8.在试卷命题过程中,提交的试卷格式不规范、内容有错误,或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试卷的;
9.监考中工作失误导致试卷丢失,或对考场中舞弊行为视而不见、包庇袒护的;
10.批改试卷不认真、错误率高,考试后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成绩的;
11.学生成绩登记失实,或试卷分装有差错,差错份数达总份数1%的;
12.不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指导学生实训|、实习,致使学生达不到相应教学要求的;
13.漏报或报表填写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14.经教务处批准调课后,但管理人员未能及时通知学生和老师,影响教学秩序的;
15.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整理归档学生试卷等资料的第五条教学事故处理程序L教学事故责任人主动向所在部门提供书面检查,或由发现人填写《教学异常情况登记表》
2.教务处向相关部门下发《教学异常情况调查处理通知》
3.教务处调查核实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上报校委会
4.教务处处理意见经校委会审查同意后,由教务处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报校办公室备案
5.校委会对教务处处理意见有质疑的,可发出重新调查处理通知,然后按上述步骤3—4进行处理第六条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对发生二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所在部门在本部门内给予公开批评,期末考核和年度考核不得评优
2.对发生一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年度考核等级不得高于基本合格,一年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定
3.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二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第二次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4.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一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等级
5.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一级教学事故两次以上的责任人所在部门,给予全校批评,所在部门及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优第七条所有教学事故一经发现必须及时上报教务处,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八条相关单位必须及时、认真处理教务处下达的教学异常情况调查处理通知,不得拖延时间或走过场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年度考核降级、职称缓评等处理第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