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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郝某经所在区工商局批准开办了一家文化用品商店,日郝某所在地工商所人员康某来到郝某的店里,要拿几本书回去看,郝某不让康某说〃有人举报你的店里卖淫秽书籍,要对你罚款,你现在交罚款〃郝某说〃我的店从来没有卖过那种东西,不信你可以查〃康某说〃我不用查,你如果不交罚款,我就封你的店〃郝某无奈当即交了1000元罚款(注康某的罚款行为,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工商所名义作出的)郝某对此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康某又与复议人员赵某串通捏造郝某卖淫秽书籍事实,复议机关维持原来的罚款决定,又作出吊销郝某营业执照的决定郝某到处无人匡助解决,两个月后,复议机关认为此案证据不足,经调查确认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随即作出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和罚款决定,并对赵某与康某赋予了行政处分郝某对此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但郝某对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赋予赔偿的数额不服,遂向本区人民法院作出申请国家赔偿决定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①由赔偿义务机关报赔偿返还1000元罚款;
②赔偿吊销营业执照期间租房、水电等必要的开支2500元;
③按正常营业收入的30%赔偿因吊销营业执照期间不能经营所造成的损失1500元现问
(1)郝某对1000元的罚款不服申请复议的机关是哪个机关?
(2)设郝某蓦地死亡,可由谁来申请行政复议?
(3)复议机关向郝霜收取复议费用200元,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4)本安中郝某所受到的损害,应以谁为赔偿义务机关?
(5)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方式与结果是否正确?
(6)康某与赵某对郝的损害应承担什么责任?答案
(1)市工商局为复议机关
(2)郝某的近亲属可提起复议申请
(3)于法无据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不得向复议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应以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为赔的复议裁决生效孙氏兄弟俩不服起诉,应以作出复议决定的县公安局为被告被侵害人张某由于被孙氏兄弟二人违法侵害,孙氏兄弟俩因此而受罚,张某与县公安局作出的拘留决定有厉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派出所的处罚裁决被县公安局改变失效,与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没有厉害关系,不是本案当事人
(3)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孙乙仅16岁,为未成年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而不能由其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孙乙的法定代理人如其父或者母可以委托孙甲代为诉讼如果孙甲为孙乙的法定代理人,直接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为诉讼
(4)《行政诉讼法》第45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不一样,关于未成年的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也公开审理
(5)如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氏兄弟两人的处罚,张某可以上诉依有关司法解释,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6)如果县公安避复议决定撤销对孙氏兄弟俩的处罚,张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应以张某为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孙氏兄弟俩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当事人如孙氏兄弟对第一审法院判决不服,也有权上诉其中法理,参见前面的分析
4.甲在不符合创办私立学校的条件下,因多方托人关系而从市教育局获得了办学许可,并成立了某广播电视大学一时间,生源充足,招收学生近四千人后甲携招生款潜逃,学校无法继续开办下去学生家长在无法找到甲的情况下,要求教育局赔偿请分析1)该案是否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2)该案中涉及到哪几种法律关系答案1)不属于2)甲与教育局的行政法律关系家长与甲的民事法律关系
5.某瓜农李某的两车西瓜被一伙人以买瓜为名欲行哄抢李某当时即向某县派出所报案值班民警以〃西瓜还没有被抢,不好抓人〃,〃民警临近下班不能离开,等下午上班再说〃等为理由,不去现场导致两车西瓜被抢,肇事者逃之夭天瓜农李某以某县公安局为被告,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某县公安局赔偿西瓜被哄抢的一切损失请分析1)该案由某县公安局是否应该承担行政法律责任2)瓜农李某以某县公安局为被告是否正确3)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能否进行调解答案1)应该派出所是派出机关派出机关的责任又原机关承担2)正确3)可以
6.某和邻居李某因琐事争执并导致殴打,结果双方均受轻伤,无非张某伤势稍微重一点县公安局在得到张某的报案后,对事实进行了调查,得知是李某先动手于是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对张某则进行了口头批评李某不服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请分析1)李某应向哪个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2)假设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将县公安局的处罚行政拘留15天决定改为罚款200元,李某还是不服,能否提行政诉讼,为什么?3)李某若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答案1)县公安局2)可以3)县公安局因为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
7.1999年10月8日,某县工商局和地税局联合对兴旺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兴旺商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且超出法定经营范围,同时还存在严重偷税漏税情况税务局工作人员核定该商店自1998年10月至1999年10月一年,偷漏税款达
2.8万元县工商局和地税局的工作人员当场即对兴旺商店作出罚款3万元,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并补缴税款
2.8万元商店负责人何某要求举行听证,工作人员认为事实清晰,证据确凿,拒绝举行听证何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问
(1)本案的行政处罚中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理由
(2)被告是谁?为什么
(3)你认为人民法院应作什么判决
(1)本案的行政处罚中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理由工商局有权对该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且超出法定经营范围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但没有对偷税漏税的行政处罚权;而地税局有权对偷税漏税进行处罚的权力,但没有对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且超出法定经营范围的行政处罚权这是两个不同的行政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共同处罚,而应由两个局分别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作出相应的处罚
(2)被告是谁?为什么何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的设立应该看何某的诉讼请求是什么如果是就〃拒绝举行听证提出的诉讼请求,则应以应当受理听证的机关为被告;如果是就具体的处罚不服提出的请求,则被告分别是工商局和地税局此外,由于是对该店的处罚,应当以该店为诉讼原告,何某本人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不能做为原告
(3)你认为人民法院应作什么判决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撤销处罚的决定这两局在撤销原处罚后,可另行分别对该店的不法行为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罚偿义务机关
(5)处理方式正确,但处理结果的第三项内容存有错误
(6)区、市工商局可分别向康某、赵某追偿法理详解
(1)对郝某进行1000元的罚款是康某作出的,康某是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工商所是区工商局的派出机构,但在此行为上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工商所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因此,这一行为,是基于区工商局的委托,即康某的罚款行为应视为受区工商局的委托而为的《行政复议法》第15条规定〃对行政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工商所不属于此种情形,根据有关规定,对受委托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复议机关区工商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是市工商局因此,对1000元罚款行为不服的复议机关应是市工商局
(2)依《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2款,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新属可提起复议申请
(3)《行政复议法》第39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主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quot;
(4)郝某所受的伤害,应以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上一问题中已明确,康某所实施的罚款行为,属于受区工商局的委托而为,因此本案中区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市工商局的复议行为都是错误的,而且复议机关的决定又加重了对郝某的伤害《国家赔偿法》第8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伤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份履行赔偿义务〃因此,对罚款所造成的伤害,区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吊销营业执照所造成的伤害,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5)区人民法院合用调解对此案加以解决是正确的,但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内容有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合用调解所谓合用调解,就是以调解为审理方式和结案方式因此,区人民法院合用调解是正确的,但在调解内容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超出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国家赔偿法》第28条对侵犯财产权造成伤害的赔偿数额作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对处以罚款的,应返还罚款数额;对吊销营业执照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时常性费用开支根据这一规定,协议的前两项内容是正确的,第三项内容是错误的,对郝某因停业所减少的收入不应予以赔偿
(6)对康某与赵某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分别进行追偿《国家赔偿法》第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任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份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康某与赵某属于故意违法,对郝某所造成的伤害负有责任,应由各自的机关对其进行追偿
2.2000年「2月间,石家庄市康桥药店承包人霍某在该市流沙镇集市个体摊档中,购得印有〃中超〃牌商标标识的养胃丸一批,运往某市后,由康桥药店批销给本市六家商场及医药公司上述单位购入〃中超〃牌养胃丸后,随即进行了调运、批发与零售,导致本市18家药店经销了这批养胃丸在销售过程中,某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获悉消费反映该养胃丸药味不浓,于同年6月派出质检员进行检查,证实该〃中超〃牌养胃丸质量确实欠佳,便通知所属部门住手销售,并抓紧退货该养胃丸注册商标专用人某中药制药一厂于2000年8月6日,分别向石家庄工商局与市卫生局投诉,请求对市医药单位销售冒牌养胃丸案依法查处市工商局于2000年9月10日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现已封存于康桥药店的412盒冒牌养胃丸予以全部销毁;
(2)对消费者的退货全部销毁;
(3)对康桥药店及其他18家药店的非法利润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现问
(1)这起处罚案件哪些机关报有管辖权?
(2)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如果市卫生局亦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进行处罚,是否违背了〃一事再也不罚〃之原则?为什么?
(4)市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相对人履行哪些告知义务?
(5)经查,市工商局是以简易程序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本拟处以罚款1500元,因康桥药店不断提出申辩,后决定罚款2000元从程序上看,市工商局的以上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
(1)市卫生局有管辖权
(2)不合法因为市工商局超越了决定职权,该处罚决定属于越权行为
(3)违背了一事再也不罚原则因为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行政机关不得依据同一法律根据予以重复处罚
(4)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不两处不合法⑹不应合用简易程序⑺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解题思路本案综合考查了行政处罚的管辖,一事再也不罚原则的合用,超越职权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等内容,所涉及的知识点均为律考重点内容,应予重视解答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市工商局是否越权虽然许多考生并不知道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哪一机关报行使行政处罚权,但仍然可以从本案案情介绍和设问所载信息中去积极判断市工商局有无行政处罚权在律考中有时我们也会碰到此类题目,涉及到非常不熟悉的法律规定,这就需要我们充分发挥临场应变能力,作出正确的法律推定法理详解
(1)、
(2)确定该案的行政处罚管辖权,应从两方面考虑,即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和〃事项管辖〃《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好资料推荐…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根据这一规定,销售冒牌养胃丸的违法行为发生在〃石家庄市〃,因此,就〃地域管辖〃而言,该市工商局和卫生局都有管辖权但是,就〃事项管辖〃而言,工商局和卫生局对该案的管辖又受到〃事项管辖〃权的限制《药品管理法》第5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违反本法第15条规定,第八章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药品管理法》第15条是关于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的违法行为以及以年违反药品广告管理的违法行为有处罚的管辖权,对于违反药品管理法的其他违法行为没有行政处罚的管辖权,已经超越了药品管理法授予的行政处罚〃事项管辖〃权的范围,即其处罚不是在上述两项决定的〃事项管辖〃范围内实施的,它侵犯了市卫生局关于该案的〃事项管辖〃权限,于是是不合法的
(3)理论上讲,〃一事再也不罚〃是指对违法行为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赋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同一事实是指行为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事实;同一个理由是指同一个法律根据〃一事再也不罚〃有两个基本含义;第一,同一个违法行为已经受到处罚,不应根据同一个法律根据再赋予处罚第二,当几个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处罚权时,不得依据同一法律根据几个机关都处以相同的处罚如几个机关对同一个违法行为,根据不同的法律赋予不同种类的处罚则不违反〃一事再也不罚〃原则本案中康桥药店以及其他18家药店就销售冒牌养胃丸的违法行为,市工商局已经根据药品管辖法赋予了处罚,则市卫生局不得再依药品管理法再予处罚,否则将构成违反〃一事再也不罚〃原则的违法行为市卫生局也不得以市工商局处罚违法为理由再行处罚至于市工商局违法处罚如何处理,由可由工商局和卫生局商议解决或者由有权机关将工商局违法处罚撤销之后,由卫局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4)《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46条、第47条、第48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这一规定,本案中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应合用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用,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本案中,市工商局因康桥药店的申辩而增加罚款数额,是错误的
3.孙甲与孙乙乃兄弟,孙甲18岁,孙乙16岁二人某日到舞厅跳舞,孙甲与张某发生口角并打了起来,孙乙帮其兄孙甲打张某派出所对孙甲、孙乙每人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张某不服,向县公安局申诉,县公安局改处各拘留5日,孙兄弟俩不服现问
(1)孙兄弟俩可否不经上级公安机关复议直接对县公安局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其依据是什么?
(2)如孙兄弟俩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他们兄弟俩、张某、派出所、公安局在诉讼中各处于什么地位?
(3)孙乙可否委托其兄甲为诉讼代理人?
(4)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诉讼,应否公开审理?
(5)如果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上诉?
(6)如果县公安局撤销了派出所对孙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提起行政诉讼?如可以,怎样确定不氏兄弟俩、张某、派出所、公安局的诉讼地位?答案
(1)孙氏兄弟可对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不经申诉而直接…好资林隹荐…起诉
(2)孙甲、孙乙为共同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张某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诉讼参人
(3)孙乙不能委托孙甲为其诉讼代理人
(4)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诉讼,应公开审理
(5)如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氏兄弟的处罚,张某可以上诉
(6)张某为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孙氏兄弟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当事人解题思路本题是考查行政诉讼当事人问题的绝好案例,解答本题的关键有二一是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中,派出所居于何种法律地位;二是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中,行政申诉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以上两点,为律考所常考,应予重视法理详解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罚人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裁决的,应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对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治安案例中,被处罚人不服公安机关报处罚裁决的,普通必须先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然后才干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依有关司法解释,被侵害人或者被处罚人不服公安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2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裁决的,向设立该派出所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裁决,作出50元以上罚款或者拘留处罚裁决的,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被处罚人孙氏兄弟俩对县公安局的拘留处罚裁决可以向该县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2)孙甲、孙乙因共同侵权行为被公安局处罚,县公安局虽然给他们分别以5日拘留的处罚,看似两个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但由于公安局是根据孙兄弟共同侵权行为而处罚,是基于同一事实,实则惟独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如起诉,应列为共同原告如孙氏兄弟起诉,应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张某为诉讼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诉讼参加人,县公安局复议改变了派出所的处罚裁决,派出所的处罚裁决即失效,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