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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合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日勺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基本建设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单位以新增工程效益或扩大生产能力等为重要目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有关工作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照勤俭节省、量力而行、讲求实效的原则,对的处理投资效益与资金供应日勺关系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重要任务是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如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备财务风险;合理编制项目财政资金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及时精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应基本建设财务状况;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行绩效评价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行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第六条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本部门或进行约定和根据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价款结算的I活动第三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应遵照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三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价款结算规定,按协议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种月内完毕,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使用财政资金支付工程价款,应符合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第三十六条工程价款结算,一般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日勺返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和审查,重点审查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招投标文献、工程量及各项费用时计取、协议协议及变更、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第七章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第三十八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对的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应竣工项目建设成果日勺文献,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日勺根据,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阐明书以及与项目决算有关的材料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详细管理措施,另行颁布第三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精确、内容完整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有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所有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第四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包括账目查对及账务调整、财产物资的盘点核算、债权债务的清偿、库存设备及材料等的变价处理、档案资料时归集整顿等第四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应按规定将待摊投资支出按合理比例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转出投资价值及待核销基建支出第四十二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中央级项目大中型项目及国家确定日勺重点小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其他项目由财政部授权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I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可单独审批
(二)地方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I审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加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规范和加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管理程序及原则,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措施,及时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第四十四条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加强授权范围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管理第四十五条项目一般不得预留尾工工程,确需预留尾工工程时,尾工工程投资按不超过同意的I项目概算总投资的5%控制中央级项目尾工工程投资额抵达大中型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原则的,尾工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应按本规则规定报财政部审批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实行项目尾工工程,加强对尾工工程资金使用日勺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项目附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及时办理财务关系划转,重要包括各项资金来源、已交付使用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及债务等的清理交接工作第八章资产交付和转出投资管理第四十七条资产交付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形成的资产交付或结转生产使用单位日勺行为交付使用的I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第四十八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根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进行账务处理和办理产权登记第四十九条已具有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和使用符合规定的I验收条件,但在3个月内未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日勺,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或投入使用,所发生日勺费用不得计入项目建设成本第五十条非经营性项目发生时用于家庭或个人的J支出,以及江河清障疏浚、航道整改、飞播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都市绿化、毁损道路修复、护坡及清理、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及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不能形成资产的支出,作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时审核确认,并在批复后冲销对应的资金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第五十一条经营性项目发生日勺项目取消和报废、江河清障等不能形成资产的投资支出,以及采购设备和系统集成(软件)中包括的交付使用后运行维护等费用,计入生产经营企业当期损益第五十二条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时,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日勺,作转出投资处理非经营性项目移民安顿赔偿中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并形成实物资产的部分,产权归集体或单位的I,作转出投资处理;产权归移民所有的,作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非经营性项目作转出投资处理时,冲销对应的资金转出投资应由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部门在批复时审核确认第五十三条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有关部门明确界定投资来源和产权关系由项目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但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I,在资产移交时按实际建设成本计入生产经营企业当期损益;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第九章结余资金管理第五十四条结余资金是指项目竣工结余的建设资金,即竣工项目完毕投资总额与同意概算总投资的差额第五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竣工结余资金结余资金辨别如下状况处理
(一)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转入生产经营企业日勺有关资产
(二)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偿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30%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留成收入,重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其他工程建设等;70%按项目投资来源比例偿还投资者,其中财政资金缴回同级财政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留成的I财政资金结余欧I使用,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第五十六条项目终止、报废或者未按同意的建设内容、规模、原则等建设所剩余日勺建设资金,应按项目到位资金来源比例全额偿还投资者第五十七条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将应交回财政部门的结余资金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上缴国库第十章绩效评价第五十八条绩效评价是根据项目绩效目的,运用科学合理日勺评价措施和评价原则,对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以及投入运行效果等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第五十九条绩效评价要坚持科学规范、公正公开和绩效有关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原则第六十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制定绩效评价管理措施,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依法公开绩效评价成果绩效评价成果作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重要根据第六十一条项目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制定本部门或行业项目绩效评价详细实行措施,对本部门或行业项目实行绩效评价第十一章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监督管理重要包括对项目资金筹集与使用、预算、建设成本核算、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实行监督管理第六十三条财政部门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等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平常监督与专题监督相结合,对重大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第六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等的财务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内控监督机制和项目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第六十五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六十六条中央项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本行业、当地区的项目状况,制定实行细则并报财政部立案第六十七条接受国家常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行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非财政资金及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参照本规则执行第六十八条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规则,但国家另有规定日勺,从其规定第六十九条合用本规则的单位,项目建设内容为单纯设备购置时,可不执行本措施;项目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可简化项目建设成本核算、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和审批等内容第七十条本规则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2002年9月27日财政部公布的I《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23)394号)同步废止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如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I基础工作
(一)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期末按有关规定将核算状况纳入单位账簿及有关报表
(三)按照同意的项目概算内容,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
(四)按规定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各类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及资料
(五)按规定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六)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规定日勺其他工作按规定或规定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第二章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第八条建设资金是指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而筹集和使用日勺资金,按其来源分为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和财政资金自筹资金包括各类投资者投入资金(除财政资金外),事业单位提取的修购基金、企业自有资金、各类借款、企业或企业债券以及其他自筹资金财政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专题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日勺建设资金等由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融资获得的建设资金,比照财政资金管理第九条建设资金管理应遵照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同意的项目概算执行,防止损失、挥霍和挤占挪用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决策阶段应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贯彻建设资金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筹集;经营性项目在防备风险的前提下,可多渠道筹集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应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履行建设资金筹集的内部决策程序和报批手续详细项目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性质划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认定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规范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加强对政府授权举债融资的监管财政资金的支付,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以及各项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等原因第十二条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概算和建设进度等控制项目投资规模和筹资成本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获得的财政资金,应辨别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进行财务处理
(一)经营性项目获得的各类财政资金,辨别如下状况处理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的,按规定作为项目国家资本或国有资本公积管理属于投资补助日勺,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日勺,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作为资本公积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可作为国家资本或国有资本公积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属于财政贴息的,项目建设期间收到的财政贴息冲减项目建设成本;项目竣工后收到日勺财政贴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有偿性资助日勺,作为项目负债管理
(二)非经营性项目获得的财政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核算项目收到的社会捐赠,捐赠者与受赠者有捐赠协议或捐赠者有指定规定的,按协议或规定管理;无协议和规定的,经营性项目作为资本公积管理,非经营性项目视同财政资金管理第十四条经营性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筹集一定比例的非债务性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项目资本金第十五条经营性项目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应委托有资格日勺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作价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日勺比例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六条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样,分别以国家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和外商资本单独反应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过项目资本金日勺差额,作为项目资本公积管理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预算应以同意的概算内容为基础,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预算,并控制在同意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原则以内项目建设单位应细化项目预算,并分解项目各年度预算和财政资金预算,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概(预)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和自筹资金计划、此前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等状况,提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提议数,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国家另有规定日勺,从其规定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财政资金预算,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编制用款计划,做好项目用款准备工作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在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项目发生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等变更事项和其他特殊状况确需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调整预算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加强使用财政资金项目日勺财政资金预算审核和执行管理,严格预算约束项目此前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执行状况是财政资金预算审核时重要根据项目财政资金预算未按规定执行的,应按规定调减或收回第二十一条项目主管部门应按预算管理规定,督促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编制、执行、调整的管理,负责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编制、细化预算、预算调整的审核上报;及时掌握项目预算执行动态,分析、跟踪项目进度,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执行状况第四章建设成本管理第二十二条建设成本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同意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第二十三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同意的建设内容发生日勺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第二十四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同意日勺建设内容发生的多种设备投资的实际成本第二十五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同意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分摊计入有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重要包括
(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等项目前期费用
(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赔偿费、土地复垦及赔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获得土地使用权、租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
(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协议公证费、诉讼费等管理性质的费用
(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等债务利息支出及融资费用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日勺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
(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查费、负荷联合试车费等检查检测类费用
(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等各类损失
(八)系统集成及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收费、摊派以及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承担的支出计入待摊投资支出第二十六条其他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同意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喂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俱、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支出等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至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项目建设管理费按规定原则和规定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详细管理措施另行颁布第二十八条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净损失计入待摊投资支出其中非经营性项目发生单项的工程报废,应经有关部门鉴定后报同级审计部门立案,并按规定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部门审批;经营性项目发生日勺单项工程报废,由项目主管部门确定审批权限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导致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第二十九条财政资金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部分,在项目同意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本没有被同意或同意后又被取消的项目,已支出的前期工作经费中的财政资金部分,按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作核销处理财政资金用于前期工作经费如有结余,所有上缴国库第三十条项目发生日勺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基建收入管理第三十一条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及其他收入
(一)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收入,包括煤炭建设中的工程煤收入,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气、油田钻井建设中日勺原油气收入,森工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以及其他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或伴生的副产品、试验产品日勺变价收入等
(二)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包括水利、电力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供水、供电、供热收入,原材料、机电轻纺、农林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产品收入,交通临时运行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包括项目总体建设尚未完毕或移交生产,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生的营业性收入等符合验收条件而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日勺经营性项目所实现的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第三十二条项目所获得的基建收入在扣除有关费用并依法纳税后的净收入,项目建设单位属行政事业类的,对应转入行政事业单位欧J其他收入;项目建设单位属企业类的I,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第三十三条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基本建设工程发承包协议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