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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合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宁夏法安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等要求,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合同管理工作,指导安全生产合同的订立和实施,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员工安全生产合同和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专业服务项目安全生产合同(以下简称安全协议书)的管理第三条公司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服务项目的安全第四条公司办公室负责员工安全生产合同和职业病协议书的签订和管理危害告知书的签订和管理第五条公司安环部负责各类安全生产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书文本的起草第六条安全生产合同的内容、管理和组织实施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生产合同的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第七条安全生产合同管理工作贯彻制度统
一、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综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八条安全生产合同类型
(一)员工安全生产合同,指公司与员工因劳动合同关系签订的安全生产合同;
(二)专业服务项目安全协议书,指公司与其他当事人因专业服务项目签订的安全生产合同
(三)职业病危害告知书,指公司员工因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工作签订的安全生产合同第九条安全生产合同管理要求
(一)安全生产合同应当与相应的劳动、专业服务项目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同时谈判、同时报审、同时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未就有关安全条款达成一致的,不得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二)劳动合同、专业服务项目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书没有相应的安全生产合同或安全生产条款内容的,一律不准签订;
(三)员工安全生产合同、专业服务项目安全协议书和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的审查由办公室负责,并签署意见;
(四)专业服务项目安全协议书、员工安全生产合同签订后,应报安环部备案;
(五)已经签订的安全生产合同应与相应的劳动合同、专项服务项目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同时履行,安环部负责监督财务部办理结算付款手续时,应经生产部、安环部签署意见第十条本规定由公司安环部负责解释第H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