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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第八条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第九条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3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J各省级教育行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自所管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J第十条高等学校应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购置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应履行下列程序:J
1.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1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合用性,包括仪器设备合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6校、内外共用方案;j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2.购置仪器设备的审批1学校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j3主管校院长审批;4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部门所管的仪器设备,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第十一条高等学校要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和监督机制,实施公开招标或者集团采购等方式,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第三章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二条各校购置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或者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J第十三条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J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尽量使用外单位已有的仪器设备避免浮现区域性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学校仪器设备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制定学校对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适当收取机时费学校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按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根据学校、省级、国家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将其中大部份经费返还有关实验室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J第十六条仪器设备普通不许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辟、改造升级或者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学校主管设备部门的批准第十七条学校要积极培训能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管理,实行”持证上机制”,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J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J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第四章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第十八条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者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据《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损报废
1.学校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提交报废申请;J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3o报主管校(院)长审批;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第十九条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第五章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与奖惩第二十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1o每年年终,由学校院、系(所、中心)按照《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对部管仪器设备自行考核,对校管仪器设备的考核范围和内容可做适当调整;J2o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向全校发布;
3.教育部每年发布部管仪器设备(03类)使用情况,并适时组织检查和评价工作;J
4.省级教育行部门根据以上原则自行制定检查所管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范围、内容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