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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政”轮租金争议案裁决书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福建省航海开XX发公司(原名福建省航海开发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船方)与被申请人企业XX 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方)年月日签订的租船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及船1995625方的书面仲裁申请,于年月日受理了上述租船协议项下的“船政”轮1996528租金争议仲裁案年月日,船租双方达成协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并共同指定宋1996730迪煌先生担任独任仲裁员年月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告知本1996822案适用简易程序并由宋迪煌先生担任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年月日,仲裁庭在北京开庭审理了本案船方代理人、租方代理19961118人均作了陈述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经船、租双方同意,在仲裁庭的调解下,船、租双方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同意由租方向船方支付美元结案35000年月日,鉴于船、租双方尚未就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仲裁委员会秘199713书长经仲裁庭请求,决定将本案审理期限延长至年月日1997318年月日,船方代理人致函仲裁委员会称,船方于年月中旬199722819972收到租方汇出的万美元鉴于租方未能按照和解协议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全2额支付美元,船方特申请恢复仲裁程序,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公正裁决35000年月日,仲裁委员会秘书长鉴于上述情况,经仲裁庭要求,决定1997318将本案审理期限再次延长,即本案仲裁裁决应于年月日前作出1997618仲裁庭现依据船、租双方提出的书面陈述及证据以及庭审情况,作出如下裁决
一、案情年月日,船、租双方签订“租船协议”同日时,船方依19956251324协议将“船政”轮交付租方使用与此同时,该轮离开福州港开往南通港月627日时,该轮抵达南通港浏河锚地,月日时开始装货,月103072182079日时装货完毕,月日时离开南通港,开往南韩仁川月14007101300712日,该轮抵达南韩仁川港,月日时开始卸货,月日时卸72109007232335货完毕,月日时开往南韩群山港月日时该轮抵达群山72413457250210港,月日时卸货完毕,月日由群山港开往青岛728184583船方诉称,船方按照租船协议规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租方自年月1995625日起租“船政”轮,年月日还船,租期共计天租方仅支付天租金1995854128因租方拖欠租金及油款,船方请求裁决、租方向船方支付租金美元及油款人民币元;139494224669租方向船方支付港口使费美元及办理船舶证书延期使用手续费人民币
2.5950元;5000租方赔付因未按期支付上述、项费用给船方造成的利息损失(自
3.121995年月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83租方支付所有的仲裁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4.租方答辩提出,“船政”轮船员月日在南韩群山港走私时被当场抓获,726被南韩有关当局处以罚金,并产生额外港口费用及油款由于船方未及时支付上述罚金及费用,导致“船政”轮被扣故月日时卸货结束至月728184583日开航之间的时间损失及美元额外港口费用完全应由船方负担5950租方还提出,“船政”轮按照租方的计划应在南韩仁川港加油,但由于船方的过失,即由于船长未向代理报告船上存油量及船上高频一直未开,代理无法安排加油,致使该计划落空故租方只同意以仁川油价结算油款,即重油美元/公97吨;轻油美元/公吨200租方提出租金和油款的结算清单如下关于租金的结算
1.起租时间年月日时19956251324还船时间年月日时19957281845停租时间月日时至月日共小时;月日791400710130023712时至月日时共小时分钟;月日至月1830713074061072720007日时共小时28130017群山至青岛时间小时(即天;航程海里)
31.
81.3318实际租期天一天天=天
33.
24.05+L
330.45租金;美元天=美元3038X
30.
4592507.10租方垫付的船方费用垃圾费美元
668.45淡水费美元
718.82医药费美元
68.48已付租金美元85760应补付船方租金美元
5291.35关于油款:
2.交船时船上存油吨、吨F.
0.98D.
0.46船抵群山存油吨、吨F.
0.66D.
0.
6.5群山卸货期间油耗天吨・吨
3.649XL5=547群山至青岛油耗天吨/天=吨F.
0.
1.3X
10.
513.6天又吨/天吨D.
0.
1.
31.5=
1.95停租期间油耗天吨/天吨D.
0.
4.05XL5=
6.08租期油耗吨一吨吨=吨F.
0.9866+
13.
645.6吨一吨+吨+吨-吨=吨D.
0.
466.
55.
471.
956.
0840.84租方应补付船方油款(吨美元吨美元)一美元(租方已付的群山加油
45.6*97+
40.84*2003892油款)美元=
8699.2与船方待结算费用总计
3.美元+美元=美元
5291.
358699.
213990.55船、租双方就下述问题产生争议
(一)关于船方的主体资格租方提出,船方“福建省八航海开发服务公司”已不存在,且没有外贸运输经营权船方对此驳辩称经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福建省航海开发服XX务公司更名为“福建省义义航海开发公司”同时,交通部交运发()号《关于同意福建省航海开发公司购船参加国际海运的批复》及1994191XX(马尾)海关兼字第号《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均对船方的外贸015运输经营权作了规定
(二)关于停租时间月日时至月日时
1.7914007101300租方认为该段时间应计为停租船方提出该段时间为船舶等待引水,因南通港为强制引水故不应计为停租租方认为根据交通部有关规定,该轮有内航证书,因而有权自行进出中国港而无须申请引水月日时至月日时、月日时至月
2.7121830713074071311557日时141500租方认为作为适航船舶,应配备称职的船长及船员,但是该轮从航次开始至结束,租方未收到一份船长的抵港报和离港报同样,该轮月日抵仁川,但712迟至月日船长尚未向代理发预抵港报,从而代理无法事先安排泊位,造成租711方近天的时间损失,该损失应从租金中扣除2船方提出,月日时至日时为船舶在仁川港错地等待7121830130740引水;月日时至月日时为熏舱时间该两段时间不应71311557141500计为停租月日时至月日时
3.72720007281300租方未提出该段时间计为停租的理由,船方也未就此提出反驳意见月日时至月日时及美元港口使费
4.72818458313305950租方提出,因船方未支付船员走私的罚金,导致“船政”轮被扣并产生5950美元额外港口使费,其责任完全在于船方,应由船方负担因扣船导致的时间损失及额外费用船方提出,“船政”轮被扣的原因是租方拖欠其南韩代理的港口使费及油款船员走私行为于月日处理完毕,船方于月日交清了罚金728729船员走私与“船政”轮被扣的时间损失没有因果关系办理证书延期费用人民币元
5.5000租方提出,如果船东恪尽职责不发生有关的停租事项,特别是不发生船员走私及拖延交纳罚金事件,航次结束时间就不会超过月日,因此,办理证书延729期的费用应由船方自行负担船方提出,按照租约的规定,租方租用“船政”轮如超过月日,应由租729方负责办理证书的延期手续井负担相应的费用
(三)关于油款船方认为,该轮期租期间共耗船方燃油吨与原油吨,因此,
59.
3063.9租方应支付油款元人民币224669租方提出,该轮于月日在群山还船,根据交船时船上存油量与群山还船728时存油量之差,再加上群山卸货期间油耗及群山至青岛油耗,共计耗油重油
45.吨,轻油吨
640.84此外,关于在仁川港加油落空问题,船方提出,仁川港加油落空是租方预感该航次可能发生亏损,本不想加油,且当时尚欠南韩代理的代理费所致租方认为船方的上述说解是无中生有,且毫无证据早在月日,租方已将代理费支712付南韩代理
二、仲裁庭意见租船协议中与争议有关的条款如下第条“船东保证从交船日至租期结束,船舶状况符合船东提供的详细资1料,详见附件如有任何不符,将从租金中扣减以弥补租船人的损失”第条“船东保证从交船日至租期结束,船舶将保持紧密坚实,牢固,处2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船壳,机械,仪器,设备等方面均处于完好营运状态,按规定人数配齐合格的船长船员及水手,船东保证船舶在蒲氏风力级之内船速为510海里航行时及停泊,装卸时其燃料耗量为燃料油()120cst
10.5T柴油
1.5T”第条“船东出租,租船人承租天(不保证以航次结束时间为准,310-20如果超过月日,租船人负责申请办理证书的延期手续及费用)”729第条“租船人提供或支付主机及辅机的燃油费用(扣除船生活用油)、12港口费、引水费、拖轮费、运河费、码头费等(除国际组织或地方向船东及船员征收的费用)、代理费、揽货佣金以及装货费、平舱堆码费卸货费、理货费、隔垫物料费(船东允许租船人使用船上的所有物料)上船执行公务官员的伙食及其他费用”第条”交船还船燃油数量应相等,如不等按船东或租家实际加油价格结13算交船时存油数量以南通港验船师检验结果和合同规定油耗推算”第条“租船人将按每天或按比例计算支付租金交船后三日14USD3100/内支付船东天租金,余款在航次结束前支付如果未支付租金,船东有权撤船,10不给租船人使用”第条“租船人需按交船时相似船舶完好状况,在中国主要港口还船,还15船港由租船人选择……”第条()由以下情况引起的时间损失……()由于船长、船员违反当20A7地港口规定,被当地政府及港务局采取法律行动()由于船东违约造成的停滞……8由于以上原因造成额外费用,均由船东承担有租金扣除,租船人有将任何停租时间加在租期内的选择权……”第条”由于船东雇佣人员走私等违法行为造成时间损失将计为停租,罚28金由船东支付”第四条“此租约任何争议将在北京仲裁,仲裁终决”第条“期租金的百分之二,可以从租金中扣除”30关于船方的主体资格
1.仲裁庭经审理查明“福建省航海开发服务公司”于年月日更XX1996530名为“福建省航海开发公司”经交通部及福建省马尾海关的批准,该公司所XX属的“船政”轮具有从事近洋的国际运输业务的资格关于租金
2.船、租双方对于“船政”轮起租时间即年月日时没有争议19956251324关于还船时间,租方提出月日时为还船时间,船方提出月日“船728184585政”轮抵中国青岛港时间为还船时间船、租双方还就租方提出的中国南通港、南韩仁川港的停租时间及“船政”被扣的原因及由此造成的时间损失及额外费用产生争议仲裁庭经仔细审阅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认为,关于还船时间,租方虽提出月日时为还船时间,但实际上租方计算租金时把群山至青岛7281945时间计入租期内关于租方提出的月日时至月日时、79140071013007月日时至月日时、月日时至月日1218307130740713115571415时、月日至月日时为停租时间,由于租方提出的停0072720007281300租理由及证据不充分,仲裁庭不予支持关于“船政”轮被扣所产生的时间损失及额外费用,仲裁庭经审理查明年月日,“船政”轮名船员在南韩19957266群山港因走私被当场抓获月日时卸货完毕后,南韩有关当局(海7281845关/海岸警察/港湾厅)令“船政”轮移泊由于船方当时未支付罚金及额外港口费用,同日,“船政”轮被扣,直至月日船方支付上述额外港口费用后,才83被放行根据租船协议第条、第条的规定,年月日时至202819957281845年月日时,“船政”轮被扣的时间损失及由此产生的额外港口1995831330费用美元应由船方负担5950综上所述,“船政”轮自年月日时起租至月日19956251324850007时还船,租期共计天,扣除月日时至月日时,计
40.417281845831330天,实际租期为天以每天美元计,租金应为美元
5.
7534.
663038105297.08扣除租方已支付的租金美元及租方为船东垫付的款项、美元(船方85760145575对此未提出异议),租方应补付船东租金美
18081.33J L关于油款
3.船、租双方就交船时船上存油重油公吨、轻油公吨,没有争议由于9846船、租双方均未提交还船时船上存油数量的证据,仲裁庭认为,以租方提出的群山港船上存油(船方对此未提出异议)与交船时油量的差额,加上群山港卸货期间的油耗及群山至青岛港油耗为基础计算租方应补付船方的油款是合理的关于油价,按照租船协议第条规定,应按船东或租家实际加油价格结算13由于仁川加油落空(租方提供的证据表明是船方的责任),“船政”轮在群山港加轻油吨,油价为美元/每吨,该油价高于仁川港油价,鉴于此,仲裁庭10384认为以交船时油价结算油款是合理的交船时船上存油与群山港船上存油差额为重油吨(吨一吨)、轻329866油吨(吨吨);群山卸货期间(月日时至月日
39.546—
6.5725031072818时)油耗为轻油吨(天吨);群山至青岛的油耗为重油
455.
473.649XI.5吨(天吨)、轻油吨(天
13.
651.3X
10.
51.
951.3吨)XI.5租方应补付船方的油款为:吨(吨+吨)美元吨(吨+
45.
653213.65X184+
46.
9239.
55.47吨+吨)美元-美元(群山港加油款)美元
1.95X258389=
16612.96上述第项所述租方应补付船方的租金和本项所述租方应补付船方的油款合2计美元鉴于租方已根据和解协议向船方支付美元,租方尚应向
34694.2920000船方支付美元
14694.29关于办理船舶证书延期使用的手续费人民币元465000根据租船协议第条的规定,租期超过月日,应由租船人负责申请办理3729证书的延期手续及费用“船政”轮月日时在群山港卸货完毕,即使7281845没有走私事件的发生,月日时“船政”轮也不可能在青岛还船故7292400船舶证书延期使用的手续费人民币元应由租方承担5000
三、裁决租方义企业有限公司应向船方福建省义航海开发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
1.X X及油款美元及自年月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年利率的利息
14694.291995857%租方应向船方支付船舶证书延期使用的手续费人民币元及自年
2.500019958月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年利率的利息58%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元由租方承担即人民币元;由船方
3.X X X80%,XXX承担即人民币元由于上述仲裁费人民币义元已由船方提交仲裁20%,XX XX XX时预交仲裁费人民币义元冲抵,故租方应向船方支付人民币元,以补偿XXXXX船方为其垫付的仲裁费上述、、项裁决款项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天内支付完毕
4.12345本裁决为终局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