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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法理学》期末考试卷A姓名:专业法学学习中心:学号:成绩:
一、简答题(40分)
1、法的一般分类有那些?
2、法律的行为分类?
3、简述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4、简述资本主义法制的特征
5、比较法律实效与法的效力
二、论述题(60分)
1、论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一法律适用原则(8分)
2、什么是法律正义及法律正义如何可能?
一、简答题
1、
(一)成文法和不成文法这是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为标准对法进行的分类
(二)实体法和程序法这是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的分类
(三)根本法和普通法这是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为标准而对法的分类
(四)一般法和特别法这是按照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一般法和特别法这一法的分类是相对而言的,具有相对性
(五)国内法和国际法这是以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作的分类
2、㈠根据行为主体性质和特点进行的分类: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和国家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㈡根据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的分类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㈢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与相互关系进行的分类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主行为与从行为㈣根据行为构成要件进行的分类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完全行为与不完全行为
3、人权是根本,主权立于人权之上;没有主权,就没有人权,主权是保护人权的,但有主权并不等于就有人权人权的国际保护与主权不容侵犯,内政不容干涉二者间关系较复杂,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关键在于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都要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一方面搞好本国的人权保障,一方面对人权问题进行善意的批评,尊重别国的主权
4、与以往私有制法律相比,资本主义法律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2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制政府3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
5、其一,法的效力是法律规范本身固有的一种特性,它表达的是“应当怎样”的概念法的实效表明人们的实际行为符合法律规范,它表达的是“是怎样”的概念其二,实效问题涉及法律规范是否实际地被它可以对之适用的人民所遵守,而效力问题涉及一个法律规范是否有资格或值得人们去遵守其三,法律效力存在着有效和无效的性质上的区别;法律实效则主要表征法律的实质有效性其四,法律效力具有静态性和抽象性特征;而法律实效具有动态性和具体性特征其五,法律效力是一个评价性问题,而法律实效是一个描述性问题
一、论述题
1、首先,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其次,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于涉;最后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2、所谓法律的正义性,指法律本身须符合于社会正义是法律与其他行为规则,如技术规则,的根本区别所在法是一种常见的制度规范,正义是一种高层次伦理规范,而法律正义则是融合了法和正义两种要素的第三种规范”将法、正义、法律正义视为同一事物的意念,是一个需待澄清得误解性意念法、正义、法律正义不仅有重合会通的一面,更有各自的界限第一,法律正义是如何产生的毫无疑问,任何一个抽象意识形态概念的产生,都是经过人类社会不断发展,通过人类主观意念体现出来的法律正义的产生也不例外法律正义的主要成因在于法需要有正义的进入,需要以正义作为一种基本的价值目标,来导引法和法治在其基本路向上达致比较理想的境况,使社会主体从法律秩序中获得正当利益这中现象的出现是人类整体对价值观念的共同一致追求的必然结果,因为这符合当今大多数人们的利益追求,也是当今社会发展程度的具体体现第二,法律正义的本源是主观还是客观?法律正义究竟是法律所具有的、与人类的精神意向无关的属性,还是人类的精神意向先导的、适应着人类的特定精神意向的法律属性?我觉得我们对正义的需要、要求,是由于我们对不正义的反感、厌恶或者说,由于我们对不正义的现象的反感、厌恶,而产生了对正义的要求、想望也就是说对不正义的现象的反感产生于前,对正义的要求产生于后人们并不是首先认识到正义,而是首先认识到不正义,不公正人们最初把在实际生活中的一些使自己感到不快、不乐、憎恶、反感的现象,评价为、称之为不应当,并以此为标准,要求人们不作这些不应当的事;而把与之相反的现象评价为、称之为正义、公正,并希望人们作这些正当、正义的事综上,法律正义,就是人们在社会历史实践中,在大量地累积性地感受到对现有的法律的某些特性的反感的基础上形成的、以排斥既有法律的令人反感特性为前提的、对理想性法律制度的笼统的性状要求所以,法律正义首先是人类对法律所应具有的性状、特性的主观需要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