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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监管现况及策略简析作者帅银红单位湖北省京山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监理单位资质过低自200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联合发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来,监理行业一改往日收费过低的局面建筑工程监理的收益变得可观,很多地方单位或个人为挣得这一收益,采用临时组监理队伍来接眼前工程这些监理企业大多在技术、人员、资源上都严重缺乏;有些监理单位甚至没有真正的法人实体这些现象导致了真正具备监理资质人员对监理行业的不信任,人才的流失让监理行业的发展步伐更是减慢建筑监理市场缺乏规范性目前我国监理市场采取公开招投标机制,但在目前的监理市场中,很多监理单位仍然隶属政府部门或一些企事业单位,这就导致有些监理单位借助地方政府的保护政策,直接拿下工程的监理权,并未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公开竞争,外部企业或其他优秀的监理单位很难进入地方市场进行公开竞争有些业主凭借手中的委托权进行大肆加价,或进行暗箱操作私下获得回扣;一些监理企业在承接业务方式上存在挂靠、转包现象,甚至有的外地企业挂着监理牌子,有业务时临时凑人员,无业务时解散或转移这些都是建设监理市场不规范行为的表象监理单位得不到真正认识,处于尴尬地位监理单位的引入打破了原有的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二元主体结构建设项目法人制,招投标质、承包合同制的结合,让这三者之间通过经济合同联系起来,成为相互制约的三方主体格局有些业主仍然对监理单位不能完全放权,虽然签订合同,但对合同中规定的授权和委托还是“半给半管”对合同中的“三控、两管、一协调”不能完全放手,这就导致监理工作不能深入开展,达不到监理职能的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得不到应有的权利也不能真正做到“质量、时间、成本”的有效控制有些业主甚至派代表人抢做监理工程师的任务,严重影响了监理工程师工作的开展监理单位在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处于一个夹心层的地位,有责无权,风险大,使得监理单位的地位非常尴尬工程监理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提高监理人员道德素质与技术素质针对建筑监理队伍人员素质偏低的现象首先应该加强人员个人素质的提高,提高监理队伍的准入门槛,如选择科班出身的人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人员等在重视人员选择的同时也应注意监理工作中人员素质的提升如重视施工过程中所遇问题的经验总结,以便在今后类似工程中能提前做好预防和准备工作监理单位资质也是保证监理队伍人员素质合格的一个基本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监理单位成立之初的资格审查,如对监理人员知识、管理水平,专业配套能力及监理经验等等监理单位运营一段时间后,由于人员的变动及技术装备的变动,其资质水平也随之发生变化,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对监理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监理单位的硬件和软件水平进行审查和考核,重新给予监理单位资质等级,以确保监理单位以相对资质能力去承接工程任务加强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培训和考核,让他们及时了解新的技术知识、新的管理手段,有能力应接工程监理的任务同时应注意加强监理人员的道德素质水平,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和考核标准,杜绝监理人员与承包商之间造假损害业主利益加强监理市场规范化管理为加强建筑监理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国家已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如《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工程监理合同(范本)》等等,这些政策的制定只是从一个宏观的角度对监理市场进行了规范化管理,更多的是需要各地方政府结合当地特色以国家宏观政策为中心,制定相应的地方监理市场管理条例,推进监理工作的法制化进程在加强监理主体规范化的同时,地方政府还应加强各市场主体的规范性,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证监理市场的规范化,如对监理单位的选择应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招投标法》来进行公开招投标;对于直接委托的项目,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办理好委托手续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正确定位监理单位受雇于业主,但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签订了委托合同,他们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业主往往不能充分理解这种合同关系,认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自己作为“监工”,监理人员应该事事遵从业主的意愿,这就导致了监理工作不能充分展现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而业主与监理人员之间存在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这种关系受法律保护,监理代表有权坚持自己正确的管理方式和技术指导若业主过分干涉,这将是一种侵权行为,监理代表应明确自己的权利所在,坚持自己公正公平正确的行为,以维护业主与承包商的正当利益对业主、承包商、监理人员进行必要的监理认识培训,明确监理工作的职责和范围,这将有利于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促进了监理工作独立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进步我国建设行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高速前行,监理行业作为建筑市场一个相对年轻的行业,对于提高我国建筑产品质量和建筑行业的规范化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由于监理行业的起步晚,其发展还存在许多问题正确定位监理行业,规范行业体制等都是解决目前监理行业问题需要注意的引导监理行业未来更高层次的前行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