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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为满足我市孤寡老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12013)35号)、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琼民通
(2016)18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第三次全省老龄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概念和意义社区居家养老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公共服务形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兼容了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功能的互补互动作用,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是发展社区服务、建立养老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当前,在适度发展机构养老的同时,着力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不仅是当前老龄工作的重点,也是社区建设与发展的重点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的迅速增长,探索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模式,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满足广大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养老需求,特别是改善老年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努力实现老有所养
二、服务内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按照“待遇有别、突出重点、适当普惠”的原则,根据老年人家庭困难程度和现实养老服务需求,经指定部门评估后,确定个人补贴对象一服务对象及服务时长
1.具有东方市户籍且常住的老年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政府每月20小时的购买服务160周岁以上的城乡特困老年人;27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的独居、空巢、失独家庭、无法定赡养人的特殊家庭老年人
2.具有东方市户籍且常住的老年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政府每月10小时的购买服务16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的孤寡老人、无法定赡养人含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特殊家庭老年人;280周岁以上生活能力弱的高龄孤寡老年人;360周岁以上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市级以上“孤老”劳动模范和优抚对象等困难老年人二服务项目日常服务服务项目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健康关注、精神娱乐、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其他代办事项和临终关怀等方面的无偿、低偿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买菜做饭、清洗衣被、打扫居室、陪同就医、康复治疗、理发洗浴、聊天交流及读书读报等三服务方式采用上门入户服务方式
三、服务费用补贴标准(琼民通〔2016〕18号)精神,可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小时计费标准鉴于近年来物价上涨较快,我市同城家政服务小时收费高达30-40元/小时,为保障养老护理员的工资水平,调动养老护理员的工作积极性,将现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小时计费标准15元/小时调整至25元/小时,以适应形势发展,保护养老服务企业和养老护理员的合法权益
四、服务对象确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本人或其受委托的亲友,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申请,填写《东方市居家养老服务老年人申请表》申请时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最低生活保障证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3张2寸免冠照片
(二)村(居)委会初审村(居)委会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多种形式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组织村(居)委会评议,将经评议符合居家养老服务条件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含公示时间),符合标准的签署初审意见,报乡镇政府审核
(三)乡镇政府(含华侨经济区,下同)审核乡镇政府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复审,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
(四)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收到乡镇政府审核材料后进行核准,对符合居家养老服务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批并备案
五、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来源、标准及资助方式
(一)资金来源居家养老服务资金是政府对补贴对象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提供的补贴居家养老所需资金由政府财政负担,并纳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
(二)补贴标准无偿服务的对象每人每月享受20个小时的上门服务;低偿服务对象每人每月享受10个小时的上门服务,无偿、低偿服务对象的服务费用由政府按每小时25元的标准负担
(三)补贴方式为了让老年人切实享受到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资助方式采取收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记录单”(以下简称“工作记录单”)的形式,即由每位资助对象的护理员每月向村(居)委会提交“工作记录单”登记审核盖章,再报乡镇政府审核盖章,乡镇政府每月收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记录单”送到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统一划拨资金给选聘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六、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及人员的选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由市民政局择优选聘,所确定的组织应是市民政局批准注册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工商管理登记的企业其服务人员应热爱老龄事业,热心养老服务业,并经过相关专业培训,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体检合格职(院)校护理专业毕业生优先考虑
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管理
(一)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网络原则上由市民政局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各乡镇(华侨经济区)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居)委会设立服务站,逐步形成三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村(居)委会服务站由村(居)委会管理,村(居)委会主要负责本村(居)委会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管理人员由村(居)委会干部代理市民政局、乡镇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社区服务站
(二)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和服务对象必须如实填写《东方市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登记表》和《东方市居家养老服务老年人申请表》,如填写内容与实际不符,一经发现,取消服务人员和服务对象资格
(三)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产生矛盾、纠纷,由市民政局、镇政府和村(居)委会进行协调,无法协调的,按合同规定和有关法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的评估
(一)服务走访居家养老服务站管理人员,每月应到服务对象家中走访一次,了解情况,沟通信息,实行监督
(二)信息反馈服务人员每天服务结束后,服务对象和服务人员须按照要求,认真填写由市民政局印制的“工作记录单”中的有关内容此单由服务人员保管,每月交村(居)委会居家养老服务站管理人员
(三)服务考评村(居)委会居家养老服务站依据“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记录单”、走访情况和服务合同等,每月对服务人员进行服务考评对考评不满意的服务人员视情况进行教育或调整市民政局和乡镇政府适时进行检查、讲评,及时解决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九、服务费用规定
(一)服务费计算方法以时间为标准,每小时25元
(二)服务费支付方法由市民政局凭乡镇收集审核后的“工作记录单”的服务费总额,直接划拨到选聘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村(居)委会将根据“工作记录单”的服务费用,按既定标准发给老年居家服务对象服务人员根据所提供的服务时间上门服务,获得服务对象在“工作记录单”上相应的签名,并经村(居)委会管理人员对服务质量评估满意后盖章审核报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每月收集统一报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按“工作记录单”汇总的服务费划拨给选聘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三)服务费的管理村(居)委会每月派人员上门或电话联系服务对象,认真检查服务合同和“工作记录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记录检查情况并作为继续支付服务费的依据乡镇政府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根据村(居)委会服务站上报的情况核准实际补贴的人数、标准、服务时间、补贴金额等上报市民政局备案
十、服务工作步骤
(一)认真开展调查摸底通过问卷、上门征询等方式,深入社区居委会开展针对老年人生活现状的调查摸底工作调查内容包括老年人的家庭状况、居家状况、身体状况、经济状况和服务需求状况等,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供基本依据
(二)确定服务对象、项目及资助标准申请人经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和市民政局三级审核后确认服务对象、项目及资助标准,并由村(居)委会服务站、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居家养老服务合同书
(三)人员培训由市民政局组织对即将上岗的服务人员参加养老服务专业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证书
(四)选定服务机构及服务场所由市民政局批准注册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工商管理登记的企业,签订委托书同时,选定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服务场地,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搭建起居家养老服务平台
(五)启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六)加强培训和指导市民政局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加大居家养老服务市场的培育,及时解决运行中的问题,推动居家养老服务逐步成熟、健康发展
十一、服务工作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服务管理意识,努力使老年人老有所养,切实完成好此项关乎老年人切身利益的工作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总结和完善工作经验
(三)明确管理责任
1.市民政局负责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督导检查、经费管理和组织实施等各项工作
2.村(居)委会是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具体组织和管理者,沟通供需双方的信息,管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评估、监督等工作
3.财政部门负责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运行提供资金保障,并及时下达该项经费市民政局严格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确保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各项经费支出的规范使用
4.乡镇政府具体负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审核、统计和档案管理,监督服务机构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5.村(居)委会居家养老服务站负责做好辖区内申请服务对象调查核实、初审、评估等工作,并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优质的服务
一、起草的背景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3]35号)、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琼民函
[2012]648号)、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琼民通
[2016]18号)文件精神以及第三次全省老龄工作会议精神,为满足我市孤寡老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并征求财政局和各乡镇意见后,我局起草了《东方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代拟稿)》,请给予审议并以市民政局名义印发
二、起草的思路和依据根据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琼民通
[2016]18号)文件精神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小时计费标准根据我局对其他市县摸底咨询,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鉴于近年来物价上涨较快,同城家政服务小时收费高达30-40元/小时的实际,为保障养老护理员的工资水平,调动养老护理员的工作积极性,将现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小时计费标准15元/小时调整至25元/小时以适应形势发展,保护养老服务企业和养老护理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