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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东方市定向培养公费师范生实施方案为落实基层教育专业技术人才激励机制改革,进一步提升基层教育能力和水平,根据《东方市深化基层教育专业技术人才激励机制改革方案》(东教发12023)54号)要求,确保基层教育人才定向培养计划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委八届二次全会精神,以加强基层教育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目标,为我市培养一批留得住、教得好的基层中小学教师,为东方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二、工作目标从2023年至2025年,实施基层教育人才定向培养3年计划,每年从东方市生源且东方市户籍的高中毕业生中为乡镇中小学定向培养师范类本科生15名,储备本土急需紧缺师资,逐步解决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人才匮乏、对人才吸引力不足等问题,弥补基层中小学教师流失带来的缺位
三、培养原则和范围
(一)培养原则定向培养公费师范生根据“择优录取、协议定向、公费培养、落实就业”的原则进行培养
(二)培养范围当年被本科高等院校师范类专业,或本科高等院校音乐(舞蹈)、补贴标准!1!体育、美术、心理学专业录取的东方市生源且东方市户籍的高考考生定向培养公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生活补助费等公费教育费用按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给予补助(以下简称公费教育费用),每年入学前给予发放(如延长修读年限,则延长的年限费用自理),四年共计8万元
五、培养程序
(一)制定年度培养计划由市教育局根据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及实际需求,分年度分专业定岗位,制定年度培养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每年7月前面向社会公布
(二)开展政策宣传由市教育局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广泛深入开展定向培养公费师范生政策宣传工作,鼓励广大符合条件的考生报考,确保让更多考生享受到定向培养公费师范生计划的优惠政策,保质保量完成培养任务
(三)组织报名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报名工作,凡报考定向培养公费师范生的考生必须符合本方案中规定的有关条件
(四)确定拟培养人员根据双方自愿原则,依据考生当年高考成绩(音、体、美专业按普通高考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总和为依据)为依据,按专业从高分到低分择优选招15名定向培养公费师范生
(五)公示将符合培养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将确定为培养人员
六、培养管理
(一)签订协议定向培养公费师范生实行定向就业,在新生入学前,由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四部门同学生本人及其履约保证人签订《东方市定向培养公费师范生协议书》(详见附件)协议书一式六份,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公费师范生各存一份,一份存入公费师范生人事档案
(二)动态管理对定向培养公费师范生实行动态管理,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公费及相关定向就业资格自动取消,按违约处理
1.因违纪违法受到处分;
2.每学年有两门课程以上(含)不及格;
3.违反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4.超出修读年限;
5.自行要求退学、调整专业;
6.毕业前不能按时获得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相应教师资格证书;
7.脱产参加高一层次学历教育;
8.毕业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或不接受工作单位安排
(三)实习支教定向培养公费师范生毕业前一年可申请到我市乡镇中小学实习支教具体实习支教工作,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
七、就业管理
(一)就业及入编定向培养公费师范生毕业报到后,按协议规定,必须在东方市连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6年(含)以上,其中前3年必须在乡镇中小学任教(城关镇除外),具体工作单位由市教育局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安排服务期含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纳入我市教师编制总额内管理未落实编制前,报到就业的定向培养公费师范生参照定向服务单位同类事业编制人员发放工资待遇(纳入财政预算)在6年连续服务期内,定向培养公费师范生不得再与东方市教育系统外其它单位建立新的人事关系和聘用关系,不得脱产参加高一层次学历教育,不得自行要求改变服务单位、辞职、离职等
(二)违约处理定向培养公费师范生违反协议规定的,公费及相关定向就业资格自动取消,在违反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按照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30%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由市教育局负责定向培养公费师范生违约处理定向培养公费师范生未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及支付违约金,市教育局将公布违约记录,记入个人档案,并有权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强制偿还,由违约定向培养公费师范生承担相应的诉讼费、保全费、代理费等相关费用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为加强定向培养公费师范生工作的领导,成立东方市定向培养公费师范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符艳丽市政府副市长成员文英飞市教育局局长高芳政市委编办主任唐建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符丽蓉市财政局局长邱丽红市教育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文英飞兼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发挥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合作,确保培养计划顺利实施
(二)各部门工作职责市教育局负责牵头做好公费师范生培养工作,做好年度公费师范生培养计划、协议签订、毕业生就业、考核安排和履约管理;市委编办负责做好人员编制核定、入编手续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人员工资发放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培养经费保障
(三)经费保障所需培养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四)本方案中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培养公费师范生计划报名时间截止时,如报名人数仍未达到专业计划数要求,经领导小组决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专业及人数附件东方市定向培养公费师范生协议书附件东方市定向培养公费师范生协议书甲方(市教育局)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乙方(市委编办)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乙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乙方:(市财政局)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丙方(定向培养公费师范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丙方履约保证人与丙方的关系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东方市定向培养公费师范生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丙方履约保证人四方在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就东方市定向培养公费师范生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一条根据相关规定,制订定向培养公费师范生需求计划,对报考东方市定向培养公费师范生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培养负责统筹协调本协议书的签署第二条会同乙方对丙方实行动态管理对于违约定向培养公费师范生,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和支付违约金当丙方不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和支付违约金时,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计入个人档案,并有权依本协议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来强制丙方偿还,由丙方承担由此提出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代理费等相关费用第三条负责申请财政全额拨付丙方的学费、教材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等公费教育费用丙方在校学习期间的公费教育费用按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给予补助,每年入学前给予发放(如延长修读年限,则延长的年限费用自理),四年共计8万元汇入丙方提供的银行账户第四条负责会同乙方安排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就业丙方在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和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后,由甲方会同乙方安排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就业,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由甲方会同乙方给予丙方办理入编手续,纳入我市教师编制总额内管理未落实编制前,参照定向服务单位同类事业编制人员发放工资待遇(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负责督促定向服务单位与丙方及时签订岗位聘用合同,并协调相关部门,为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负责检查丙方的学业完成情况,监督丙方的履约情况负责将丙方纳入编制管理,落实丙方的编制和工资待遇,会同甲方共同做好丙方的就业派遣等工作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丙方本人及丙方履约保证人同意本协议书的条款并签字,成为定向培养公费师范生第八条按照《东方市定向培养公费师范生实施方案》,接受高等院校的教育培养,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高等院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制四年,最多可延长修读年限1年按时完成高等院校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在学习年限内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第九条每学期应向甲方提供由院校出具的本学期鉴定和成绩材料若丙方每学年有两门课程以上(含)不及格,甲方将取消其定向培养公费师范生资格,按违约处理第十条在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的连续服务时间内,不得脱产参加高一层次学历教育,但可以在职进修高一层次学历第十一条定向培养公费师范生毕业后15日内,到甲方报到,由甲方会同乙方安排到我市乡镇中小学(城关镇除外)就业,且在东方市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6年(含)以上,其中前3年必须在乡镇中小学(城关镇除外)服务(含试用期一年)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管理服务期从丙方到甲方指定服务单位报到之日起开始计算在6年连续服务期内,丙方不得再与东方市教育系统外其它单位建立新的人事关系和聘用关系,不得自行要求改变服务单位、辞职、离职等
五、丙方履约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丙方履约保证人是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履约保证人,若丙方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有瑕疵,出现违约行为时,丙方履约保证人与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六、违约情形及处理第十三条对丙方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费及相关定向就业资格自动取消,按违约处理,在违反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按照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30%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1.因违纪违法受到处分;
2.每学年有两门课程以上(含)不及格;
3.违反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4.超出修读年限;
5.自行要求退学、调整专业;
6.毕业前不能按时获得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相应教师资格证书;
7.脱产参加高一层次学历教育;
8.毕业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或不接受工作单位安排当丙方发生上述违约情况且不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和支付违约金时,甲方有权依本协议书向丙方所在单位代扣工资偿还或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来强制丙方偿还,并由丙方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将丙方、丙方履约保证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公布其不诚信记录,如向银行、其工作单位等通报其失信行为
七、协议终止与解除第十四条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并免予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三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丙方因身体及心理原因不能完成学业或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二)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乙方认可的指定的三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按照教师资格体检标准检查认定,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因身体及心理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离开教师岗位
(三)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因参军等个人原因,丙方提出退出定向培养计划,且乙方及市人民政府同意的第十五条如在协议期内出现各签约方在签订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可终止协议各签约方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说明不可抗力的事由
八、附则第十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四方协商解决第十七条本协议经甲方、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丙方和丙方履约保证人签字后生效第十八条本协议书一式六份,甲、乙、丙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丙方人事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