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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耍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15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15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规定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的必要性
1.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的投资主体,在建筑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
2.因建设单位的市场行为不规范所造成的事故居多,必须依法规范
(二)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资料作为负责建设工程整体工作的一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建设工程各个环节所需的基础资料是建设单位的基本义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建设单位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非法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工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要求压缩合同的工期
(四)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所需要费用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六)开工前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15批准之日起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七)关于拆除工程的特殊规定过去较长时期内,有关建设法律、法规主要是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工程建设作出了规范,对拆除施工单位的安全要求不够明确,这就导致拆除工程安全没有纳入法律规范,比较混乱,从事拆除工程活动的单位中有的无资质和无技术力量,拆除工程事故频发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属于公共科,一共有8章36节内容本科目记忆量非常大,需要考生跟着网校老师进行知识点整合,有技巧性的进行记忆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2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要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3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4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物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5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应当报送安全施工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6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使用爆破器材的建设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30条的规定,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方准爆破作业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六大责任)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六大责任)(-*)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2.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
1.建设单位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2.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三)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建设单位提供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编制概算时确定)
(四)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不得明示或暗示
(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
1.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在申请时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215.办理开工报告的,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日内,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1.拆除工程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215.在拆除施工前日前,报送资料至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报送备案资料内容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领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4.爆破作业,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七)法律责任
1.未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法律责任
(1)给予警告
(2)
(3)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2淇它
(1)情况1)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提出不合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工期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2)处罚1)责令限期改正2)2050处万元万元的罚款〜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4)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如何理解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本辖区、本单位、本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上抓坚持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的同时,如下三方面的配套措施也要加强一是〃条〃与〃块〃之间要有一个明确的责任划分,〃属地管理〃属于〃块〃的范畴,那么主管部门、行业部门应承担什么责任?是否可以这样划分主管部门、行业部门承担安全生产〃日常管理责任〃,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督责任〃二是要对不同的企业进行分级分类即什么样的企业、什么样的工程、什么样的设施〃属地〃到哪一级,不要除总部(总公司)一幢办公大楼以外的所有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统统往下〃属地〃,结果哪一级都是〃二传手〃,反而造成责任不明三是要把相应的监管手段适当下放比如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监督、承包承租单位的资质审查、安全生产制度落实等情况督查考核等等的权限和手段可以下放给当地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使责任和手段基本配套只有这样,才能上下一致、左右协调地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形成科学的责任体系,真正发挥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应有的功效谈安全生产〃属地管理〃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力度加大,一些行政部门对行政责任主体的说法层出不穷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上级发证下级监管,上级批准当地管理……从不同的角度提出多种版本,似乎各有理由和依据,核心内容是责任不在我这儿在这样的情况下“属地管理”自然就被上级和本级行政部门认同,因为还可以继续往下“属地”如此这般,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就经常出现在报章文件,似乎成了划分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一种规则然而,再深究之,“属地管理”如果没有划清“条”与“块”的责任界线以及与之配套的措施和手段,安全生产的“属地管理”只能作为上级相关部门推脱责任的托词根据我国现行行政体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点,“属地管理”应该说是一种可取的管理方式和确定工作责任的依据之一比如安全生产公共设施的配套、应急救援资源的整合和调度、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等等,由当地“属地管理”有着地域空间上的优势,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个层面的立体管理,需要各个环节的协调监督,并不是一个“属地管理”就解决问题了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就以所谓的“属地管理”原则追究当地政府或部门的责任,显然有失公平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应该坚持,但有三方面的配套措施必须尽快出台一是“条”与“块”之间要有一个明确的责任划分,“属地管理”属于“块”的范畴,那么主管部门、行业部门应承担什么责任?是否可以这样划分主管部门、行业部门承担安全生产“日常管理责任”,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督责任”二是要对不同的企业进行分级分类即什么样的企业、什么样的工程、什么样的设施“属地”到哪一级,不要统统往下“属地”,结果哪一级都是“二传手”,反而造成责任不明三是要明确基础政府的监管范围,不要把“属地”全部划归为基层政府“管理”,要根据各自的执法权限和业务特点,进行划分监管全国大多数基层政府并没有相应的技术手段、专业人员和执法手段等应当将监管责任落实给有权限和手段的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基层政府全力配合,使责任和手段基本配套只有这样,才能上下一致、左右协调地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形成科学的责任体系,真正发挥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应有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