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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设局能源建设实施方案3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打造生态环保口岸城市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认识节能减排的重大战略意义,以服务服从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协调发展,加大城乡建设的科技含量和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城乡建设水平,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与进步
二、目标任务在市区全面推进利用太阳能和浅层地热能的新型能源利用技术;在乡镇农村全面推进太阳能、风能和生物能的应用
(一)城市规划区内推广应用太阳能和浅层地热能,市区内电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满足不了的要尽可能利用浅层地热能应用水源热泵技术采暖
(二)市区重点推广太阳能和浅层地热,乡镇农村重点推广太阳能、风能和生物能的应用
(三)对新建项目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应用“可再生能源”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公共项目(体育馆、图书馆、商场、学校、医院、车站、文化馆、影剧院、大会场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均需应用可再生能源
(四)对已投入使用的公建,采用燃煤小型锅炉房采暖及热水供应的建筑,重点是机关办公场所、医院、学校、商场、宾馆、洗浴场所、酒店、写字楼等耗能大的建筑物要逐步进行节能改造,利用可再生能源地热能及太阳能采暖及热水供应,力争市区内无烟化
(五)对于集中供热不能满足供热的情况,将开发利用电厂冷水塔的余热,利用地源热泵技术补充集中供热采暖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煤层气等清洁能源用于发电及城市供热
三、保障措施
(一)降低运营成本对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项目,系统用电电费按民用电价收取,免收水资源费
(二)减免相关收费对采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的建筑工程项目,政府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采用地源热泵和污水源热泵技术的项目,政府减收工程项目每平方米10元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同时减免供热建设配套设施费;对在乡镇建设中采用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工程项目,市、乡镇两级政府应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中按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奖励
(三)资金支持:在国家财政给予专项支持资金的同时.,今后凡应用“可再生能源”的供热区域,均享受市政府给予应用燃煤供热区域的全部优惠政策对已投入使用的公建,采用燃煤小型锅炉房采暖及热水供应的耗能大的建筑物要逐步进行节能改造,采用可再生能源地热能及太阳能采暖及热水供应在享受国家财政给予专项支持资金的同时市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四)成立专家机构市政府将成立“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专家咨询机构,切实为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项目提供技术保证
(五)加强政务服务市和乡镇两级政府要加强对从事“可再生能源”经营企业的服务,简化办事程序,实行特事特办,“一站式服务”,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六)培育产业发展市政府将按照省建设厅制定的“可再生能源”系统设备及配套材料的行业标准和市场准入制度,积极吸引和鼓励国内外“可再生能源”生产企业在我市投资建厂,强力推动我市的“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组织领导为加快推进全市建筑领域应用可再生能源工作,成立市建筑领域应用可再生能源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五、相关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应用可再生能源对保护环境、保护资源、促进经济发展重要意义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公众对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认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成立领导小组,细化分工,将工作落实到位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各相关部门要建立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应用可再生能源制度,逐步完善工作机制体制,着力加快工作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