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案情介绍】王刚是北京一家电脑公司的软件设计师,公司于2000年7月派他到国外学习半年因家中喂养有一只波斯猫,他担心出国后无人喂养王刚的同事黎伟得知后自告奋勇,代为喂养同时,王刚一台新买的台式电脑不方便携带,也交与黎伟一并代为保管王刚在出国之前一再嘱托黎伟要妥善保管电脑并精心喂养波斯猫,黎伟保证一定保管好王刚走后,黎伟将电脑搬至自己家中,置于书房一阴冷潮湿处,并长期闲置不使用3个月后,电脑屏幕不清晰,直至半年后电脑已不能再使用,黎伟遂将电脑搬至地下室存放黎伟的一位女同学特别喜欢王刚的波斯猫,便向黎伟提出将波斯猫带回家养几天的请求黎伟的女同学将波斯猫带回家后,用一种沐浴露给波斯猫洗澡造成其皮毛脱落王刚回国后,得知电脑和波斯猫的情况后十分恼火,要求黎伟赔偿电脑的损失和波斯猫的医疗费黎伟认为自己是出于友情才帮忙代管的,并未收取任何保管费,拒绝赔偿王刚的损失【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黎伟与王刚之间的保管合同是无偿的,所以黎伟只要尽一般的注意义务即可在本案中,电脑被放置书房,黎伟并未使用;而波斯猫的皮毛脱落是由黎伟的女同学的过失导致的,并非黎伟的过错所致,故黎伟对王刚所受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黎伟对王刚委托代管的电脑与波斯猫并未尽到注意义务,将电脑置于阴冷潮湿的环境中是电脑损坏的主要原因因此,黎伟对王刚的电脑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371条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保管人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黎伟将波斯猫交与他人代管并未征得王刚的同意,所以黎伟对波斯猫的损失应负全部责任【评析】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应承担如下义务:(1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保管场所或方法妥善保管,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在有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在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应尽处理自己事务之同一注意义务当因保管人保管不当致使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只要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应亲自保管保管物寄存人基于信赖才委托保管人代为保管保管物的,因此,保管人应亲自保管,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人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不得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一般来说,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保管,而不是使用或取得所有权,因此,保管人原则上不得使用保管物只有在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基于保管物的性质必须使用时,保管人才能使用保管物(4及时返还保管物在保管合同期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及时返还保管物在本案中,黎伟保管王刚的波斯猫和电脑,并不需要王刚支付保管费,因此,双方成立无偿保管合同关系黎伟对电脑的毁损存在重大过失,因为作为电脑公司的员工,黎伟对电脑的保管注意事项应当清楚,电脑经常使用更有利于维护电脑的功能,而黎伟却将电脑长期闲置于阴冷潮湿环境中,因此造成了电脑损坏,可以认定黎伟对保管的电脑未尽到与处理自己事务之同一注意义务根据《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黎伟对王刚的电脑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波斯猫的皮毛脱落损失,根据《合同法》第371条的规定,黎伟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黎伟在事先没有征得王刚的同意、事后也没有通知王刚的情况下,将波斯猫交给第三人保管,对此,黎伟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黎伟应当对擅自转保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