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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规章制度为扎实推进环保局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工作,切实提高环保系统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水平,树立公开、透明、高效、廉洁的环保队伍外部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规章制度如下第一条、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工作在领导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成立由环保局长任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组成的依法行政依法办事领导组,负责对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工作制度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第二条、各科室、大队、中队、站所应当在工作中认真执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工作制度,确保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工作的实施和落实第三条、各科室、大队、中队、站所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要求和规范执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规章制度,遵守以下原则
(一)依法有效原则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审批项目或越权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项目的条件和标准也要依法确定,不应随意改变
(二)精简效能原则合理划分行政审批职能,行政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向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提出申,环境影响登记表15日;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60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对非必要行政审批手续予以精简,提高工作效率
(三)权责统一原则严格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定审批责任,做到“责任到人,权责统一”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四)公开透明原则对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环境审批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该公开、公示的环境审批项目必须按要求公开第四条、有审批事项的科室应根据审批事项的标准、责任、权限、时限进行审批第五条、行政审批权限、条件、标准、程序等内容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便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第六条、若有新增加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按照法定要求制定审批程序,并及时报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工作领导组,以便向社会公布第七条、各科室、大队、中队、站所工作人员在履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工作上应具备以下几点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拥护党的各项政策,作风正派,爱岗敬业
(二)具备本岗位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工作所需的各项技能,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三)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尊重事实,严格程序,恪尽职守,廉洁奉公第八条、实施行政执法公开制度,提高环保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示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下列事项应当公不
(一)执法权限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职责、权限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和执法人员名单
(二)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四)执法结果包括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第九条、行政执法公示的载体,包括书面、报刊、办公场所公示栏、政府网站和环保部门网站等可以让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公开,以网站公示为主要方式第十条、行政执法需公示的具体内容由局法规科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局长办公会审议确定,由局办公室统一对外公布第十一条、严格执行环保部颁布的六项禁令,规范环保工作人员的执法监管行为
(一)严禁违法、违规、违纪审批项目
(二)严禁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
(三)严禁乱收费、乱罚款
(四)严禁监测、统计、验收工作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五)严禁干预、插手环保工程项目招投标、指定施工队伍和环保产品、设备
(六)严禁利用职权收受下属单位或业务联系单位的礼金、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侵占公共财物凡违反上述六项禁令的,视情节予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撤职、开除;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违反禁令行为查处不力的、包庇袒护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第十二条、加强对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培训工作
(一)法规科负责组织全局执法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环保执法资格培训,所有执法人员需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对全局在职、在岗人员每年应进行一定时间的岗位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第十三条、宣教科负责落实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要做到及时广泛、形式多样、重点突出、注重实效第十四条、每半年组织局环境行政执法人员集中学法一次,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学法内容为环境保护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的法律知识学习形式可以采取集中、讲座、研讨、自学、调研等多种形式局分管领导要掌握所分管科室、大队、中队、站所的学法情况,并适时进行督促检查第十五条、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工作领导组负责对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