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实物地质资料取样承诺书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与《实物地质资料服务利用办法》等相关规定,利用人应履行以下承诺
一、利用人接受服务后,须将测试数据复制件或利用手持设备采集数据在个月内向实物资料中心反馈测试数据可申请保护期,原则不超过1年实物资料中心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保护手续
二、利用人应及时向实物资料中心反馈《实物资料服务利用成效登记表》,反馈时间O
三、利用人在接受服务后,发表与之相关的科研成果,标注样品来源为“自然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或“Cores andSamplesCenter ofNature Resources
四、利用人完成测试后,如有剩余样品和光(薄)片要按照有关要求送回实物资料中心
五、利用人若不遵守以上承诺,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并纳入用户诚信记录承诺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