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三)承诺函(通用版)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本单位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
(2023)1号)等有关规定对资助条件的全部要求我单位自愿做出如下承诺
一、我单位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提供的项目申报材料是真实有效的,无弄虚作假、漏报、瞒报行为
二、我单位将自觉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监督机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履行配合开展实地考察、退回资金等相关义务
三、我单位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如超过50万元(含)以上,承诺自签订专项资金资助合同之日起五年内注册地不搬离坪山区,受到征拆等政府政策因素导致注册地不得不迁出坪山区的除外在承诺期限内将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迁出坪山区的,或注册地未迁出但统计地、纳税地已不在坪山区的,应及时主动告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我单位如存在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文件、经济发展相关专项资助项目合同书及《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况,将按要求全额退回本次资助已获得的资助资金
五、我单位遵守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在中国适用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公约,所申报项目的知识产权明晰无争议,归属或技术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以下知识产权失信违法行为
(一)提供虚假知识产权申请材料;
(二)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司法裁判;
(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
(四)有其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整(大写);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个人自愿承诺如违反以上承诺,我单位将无条件全额退回本次资助已获得的资助资将对本单位前述退款义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承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担保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